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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谢谢主持人。

我想请贾主任,刚才主持人也说了,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是经过20年之后的首次修改,想问这次选择这个时机对消法进行修改,它的背景是什么?

这次修改主要是从哪个方面对消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2013-10-2510:

08:

47)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首先感谢提问的这位记者。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回答还需要简要一点。

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制定的,实施日期是1994年1月1日,从施行到现在将近20年。

这部法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大家也感觉到了,消法通过以后消保的理念深入人心。

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在消保领域也有不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所以这部法律需要在恰当的时候做出修改。

[贾东明](2013-10-2510:

09:

09)

记者朋友们都知道,我们消费方式的变化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比如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带来了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的渐成规模。

有一个基本的数字,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6年增加了49倍。

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到2012年的6.3%,所以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这个变化大家都是知道的。

10:

再有,消费结构。

以前日常消费品在1993年时也不那么丰富,后来越发地丰富。

另外,金融服务领域,大家以前接受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银行的储蓄服务,现在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也成为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涉及的领域。

消费理念也有很多的变化,包括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理念。

所以,这个时候修改消法非常必要。

34)

消法的启动是2011年,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研究修改工作。

这些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都陆续提出了一些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和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当中也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其中。

在起草当中,我们有几点基本的立法理念:

一是总结消保法实施的经验,在这次修法当中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三是要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

12:

30)

我再补一句话,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或者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有利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扩大内需。

同时,也有利于给经营者带来相关的利润。

大家买东西多了,经营者的销售额、利润也会增加,所以增强消费信心对我们整个国家都有好处。

我们在调研当中也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进行了交流,店主们讲我们加入了无理由退货,我们的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退货的比例只占到3%左右。

这些店主都是卖鞋类的产品,鞋类退货的比例会高一些,因为有到货适用合适不合适的问题。

因此,在增强消费信心方面,都是我们非常关注的。

再有,进一步发挥消协在消保领域的作用,还有就是要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13:

31)

这次修改在这些理念上是一以贯之地贯彻。

修改当中,我们也非常重视社会各界对消保法修改的意见,我们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记者朋友们可能也知道,初审之后和二审之后,消保法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两次。

再有,我们还专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经营者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也是想把这部法律搞得更扎实、更科学、更具有可执行性。

14:

大家都参加了常委会的采访报道,这部法律经过了三审。

一审是在今年4月份的二次常委会上进行初审,8月份四次常委会上进行了二审,本次会议是三审。

修改的内容通过这几审,主要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方面(如增加了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如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何时应当召回产品),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也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另外,在消协履行职能、政府的监管职责方面,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再有,对经营者的责任方面,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责任规定。

另外,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大的修改是这几个方面。

48)

这次常委会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也会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问题回答完毕。

[南方都市报记者](2013-10-2510:

16:

03)

谢谢主持人,我是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规定消费者维权的,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界定、会员组成在消法的修改中是如何考虑的?

因为现在全国有三分之一的消协更名为委员会,为了获得民政部门的合法登记或者是财政拨款,有部分的消协还将经营者纳入到了他们的会员单位中,消保法修改之后对这个现象是否会促进改变?

谢谢!

17:

14)

我先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对消协的性质、履行职能作了哪些修改,向各位记者作一个基本介绍,具体内容由工商局杨红灿局长作解答。

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是对消协的定性作了相应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消协履职具有公益性上。

再有,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作了相应的概念表述。

消协实际上是政府主导设的,没有会员,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费用。

与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概念上是不吻合的,这次把消协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了“社会组织”,这是一个变化,是公益性职能的社会组织。

18:

04)

第二,这次修改表达了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支持。

在原来的法律当中就有给予支持的规定,这次特别点出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

第三,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

同时,这次对消协履职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要认真履职、接受社会监督。

从消协方面来讲,大的方面是以上几方面的修改,具体的职能上也有一些补充。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2013-10-2510:

23:

17)

刚才贾主任已经就这次修改涉及到消协的性质、职能方面等有关问题进行了介绍,我把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基本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1985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的,1987年9月加入到国际消费者联盟成为正式会员。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是由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专家学者、新闻单位的代表以及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的消费者组织代表构成。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下设常设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各项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形成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杨红灿](2013-10-2510:

36)

各位记者常去消费者协会报道消协开展工作的情况,大家可能也知道,经常与大家接触的是常设机构,在会长领导下的各位秘书长负责开展相关的工作。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组织的性质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又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更多的职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于消协组织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消费者组织的信任,必将有利于消协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我也充分相信各级消协组织会认真切实地履行它的职责,把赋予它的这些职能切实做好。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2013-10-2510:

24:

29)

谢谢主持人,我是光明日报和光明网的记者。

我们知道,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是深恶痛绝的,特别是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也希望相关的行政部门加大监管,做好日常的抽查、检验。

我们也注意到新修改的消法第33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我想问,工商行政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落实这条法律的规定?

刚才贾主任也提到了这次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好这项制度?

26:

首先感谢记者对新修订的消法关于抽查、检验方面的规定进行提问,这方面的实施涉及到有关行政部门,工商是作为其中之一的部门。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X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地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在抽查、检验时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生产、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无害化的处理,以及销毁等措施。

28:

50)

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它是新修订消法当中的一个亮点,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也要很好地执行。

从2001年国务院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划归到国家工商总局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流通领域的实际情况,积极地探索,不断地创新,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29:

06)

去年工商总局又制定下发了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这个监测办法下发以后,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也都作了相应的报道宣传。

对于商品质量监测包括抽查、检验的程序和文书进行了具体的规X,指导各级工商部门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组织开展抽查、检验的监测工作,并且根据监测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强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按照程序开展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适时将监测结果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且开展源头的治理,会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行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的规X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31:

08)

到去年年底,也就是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时间里,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有33.09万件,案值38.25亿元。

下一步工商部门将按照新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好新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4)

我回答一下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消保法现行的规定,这个主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

33:

51)

大家比较关注公益诉讼的问题,特别是公益诉讼应该如何开展的问题,如何把这项工作做好。

实际上开展这项工作,一方面是人民法院,另一方面是消费者协会。

从起诉主体来讲,这次法律赋予了有关消协有这项职能。

在公益诉讼的开展方面,我个人感到还有我们需要在公益诉讼在我们国家刚刚建立的时候,如何让它有序地进行,真正起到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

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它的救济途径从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和行政监管制度上来讲,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

首先,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

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他们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公益诉讼,但它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解决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起诉的主体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6:

05)

在我们国家以往发生的一些包括食品安全方面的事件,很多情况下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解决和处理的,包括给予XX经营者行政处罚,也包括可以提出赔偿方案。

这种方式对化解争议具有及时、快捷、简便的作用,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所以这两种途径以前运用得比较多,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和针对的案件是比较特别的,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

大家有时候比较关注的事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这部法律通过以后,人民法院和消费者协会也要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以及执法、司法活动。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2013-10-2510:

37:

新法中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我想知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X俊臣](2013-10-2510:

39:

58)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这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对这个问题再次作了强调。

经过接近15年的建设,工商系统从工商总局一直到基层工商所,已经建成了五级贯通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

现在我们实际予以处理的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

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再一次规定法定期限,工商部门将会不折不扣地去落实。

[X俊臣](2013-10-2510:

42:

42)

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条:

第一,进一步完善一整套的受理、处理机制,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这是很重要的。

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从受理到分流、办理、反馈、督办、回复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这个体制实行的是相对集中受理,省、市一级都有“12315”中心。

集中受理以后是分流处理。

46:

56)

第二,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处理。

除了“12315”中心之外,关键是基层的工商分局、工商所,现在我们已经推行了市场监管的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消费者投诉“12315”中心转过来之后,工商部门马上知道是哪个企业的情况,该由谁负责,然后直接处理。

关键是属地监管责任要落实。

第三,技术手段的更新。

现在“12315”行政执法体系平台,主要是以的形式为主,另外还有网络、短信息以及其他辅助手段。

下一步我们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建好网络平台。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3-10-2510:

48:

25)

我们可以说是和消法关系最密切的一个媒体,我们的问题会更加具体一些。

第一个问题,想问贾主任,新消法第2条的规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算消费者,但消费形态变化很大,如购买奢侈品等其他商品,购买的商品房或奢侈品的消费者,他们算不算消费者?

如果出现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像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的是否可以适用消法的保护。

第二个问题,问一下工商部门,消法第56条对经营者多种XX行为列举了十种情形,并加重了处罚额度,但对经营者没有明码标价和虚报价格的情况却没有提到,这是否适用于第56条第10款关于其他情形,对它的处罚应该适用消法这一款,还是适用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个问题,想问一下杜主任,消法第23条第三款列举了部分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耐用商品和服务,除了列举出来的耐用商品和服务以外,还有没有其他的耐用商品和服务适用这一条款,还是说只要是耐用商品或者服务都适用这一条款?

44)

你抓住机会问了好几个问题。

前面主要是我说,先让我休息一下,你问的有关调整X围的问题、瑕疵商品举证责任的问题,请杜涛副主任作解答和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2013-10-2510:

50: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你问的第一个问题涉及到消法的调整X围问题,这也是这次消法修改过程中各方面关注比较多的问题,我谈一下。

像你说的,我们1993年通过的消法第2条就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受本法保护。

这次条文没有动、没有修改。

[杜涛](2013-10-2510:

49)

在立法调研中,确实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践当中怎样理解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一些领域像你刚才提到的这些领域适用不适用消法的调整X围,有不同的认识,希望这次作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条文修改。

我们对这个问题反复地研究,曾经几易其稿,最终我们认为从消法实施情况来看,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是从消费活动的性质出发作出的,总体上来看是比较科学的。

我们在立法调研中,也考虑其他一些表述方式,我们也看到一些国外立法例有其他规定的方式,但是这些也不见得比这个更恰当。

51:

16)

我认为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即消法的调整X围,应该是较为宽广、有一定的覆盖性。

也就是说,市场交易活动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X围。

立法调研中有一些人提出来,有的消费者消费水平比较高,买点奢侈品、买汽车、去旅游,这些都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不正确的。

至于你的问题中提到一些具体的领域,我感觉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也包括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因此,消法这次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金融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在信息提供方面的义务。

52:

19)

再比如教育、医疗这些领域,这些领域中的哪些活动能够落到消法的调整X围当中,这在立法调研中,各方面确实有不同意见。

但是我感觉绝不是说这些领域中所有的活动都不适用消法。

教育、医疗这些领域有一些活动是完全符合我刚才讲的判断标准,这些领域都应该受消法调整,这是总的调整X围。

53:

32)

你提到的知假买假的问题,也是涉及是否属于消法调整X围中的问题。

这主要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第2条规定是解决调整X围的,也就是说某一种行为受不受消法保护、适不适用消法都要根据第2条来进行判定。

知假买假的问题,在这次修法的过程中各方面关注,我们也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作了调研,反复考虑这个事情。

在修改过程中,各方面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很不一致,争议非常大。

我感觉好像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

鉴于这个情况,我们这次修改消法没有就这个问题专门地作出具体的规定。

54:

00)

在实践当中,以及在消法施行当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的时候,还是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民事活动是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执法者不一定能对实践当中发生的每一个具体纠纷在法律中找到确切的答案。

有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具体纠纷的实际情况、运用法律规定的原则来加以具体的判定。

这个实践的过程也就是不断总结经验的过程,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这也是一个不断统一认识的过程。

等以后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一个相对的共识,今后如果有必要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57:

你又问了一个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耐用商品和服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负担由经营者来承担,这个事情我也简要地介绍一下。

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在调研当中感觉,很多消费者都反映维权难,所以这次修法的一个着力点就是切实地解决维权难的问题。

在维权难当中反映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举证难,包括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

因此,我们这次增加了一个条文,即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杜涛](2013-10-2511:

00:

这个条文的含义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

我们的法律包括消法和其他民事法律,都规定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实践当中有的时候要让经营者承担这个义务和责任,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商品的问题,经营者是也过错的,或者这个问题与经营者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X谁举证”,那么消费者就要举证、证明,包括鉴定,这对消费者是很困难的。

现在,有了这个规定以后,对于六个月内发现出现的问题产生争议,举证的负担就转到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这个商品在出售的时候、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你刚才列举了一些商品,我刚才也念了,列举的商品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是等外,不是等内,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的商品是可以适用这个规定的。

这些商品应当与我们列举的这些商品相类似。

按照社会一般的认识,使用时间是比较长的,尤其是还具有一些技术含量的商品。

因为对于这种商品来说,证明瑕疵问题会更难一些。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3-10-2511:

01:

第56条列举了十种XX行为,还加重了原来的处罚力度,但没有涉及到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虚报价格的行为的规定,我想问的是关于明码标价的行为是适用第56条第十款中规定的“其他情形”,还是适用价格法而不适用消法?

02:

你问的是第56条的行政处罚的问题,翻阅整部法律会发现,并不是前面每一种XX行为在后面第56条全部地都有一条对应的处罚措施,这是根据XX情节轻重来考虑的。

所以,你说的问题我感觉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就适用,如果没有的话,消法也没有对这个问题有规定,那么就不在第56条的调整X围。

[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2013-10-2511:

我的问题是,消保法的这次修改对一些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规X,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我想问的是这就带来了一些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和法律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在这些方面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在之前的立法中做了哪些工作?

[贾东明](2013-10-2511:

20)

这个问题简单回答。

对于消法起草过程当中,我们也注意到和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消保法有它特定的调整X围,我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给予适当的倾斜。

同时,我们国家的其他法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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