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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南湖危害的产生,是在棚民到来之后,不合理的开垦使山土疏松,湖身被进一步淤高,引起雨期水灾的频繁发生。

[1]

西天目山下来的溪流,则是经过孝丰、安吉、长兴等县汇入太湖,周边乡村可依赖这些小河流保证旱期的农田灌溉,而在洪涝期也能顺利地排除过剩的水量。

这种良好的自然排灌条件,也是在棚民到来后被破坏的。

但水土流失的问题,在棚民到来前就已存在,只是还不严重。

[2]

每年的六至八月,雨期的高峰降水如果没有干河及沿太湖港渎的及时排泄,就会发生大灾。

在沿太湖一带,分布着70多个溇港,是整个湖州地区水流下泄太湖的重要通道。

森田明曾深刻地分析了湖州府的溇港水利,认为当地除一部分高乡外,其塘、浦、港、溇、浜等河港形态机能的保障及管理保全,都极为重要。

[3]溇港就像太湖从湖州府地区吸水的口子,其重要性在国家重典中也得到了肯定。

如《清会典事例》所云:

“在浙东则有海塘,在浙西则海塘而外又有溇港。

湖州府属乌程县境有三十九溇、长兴县境有三十四溇。

”[4]将溇港功用与海塘并提。

但是,在平常时节,地方百姓所种的桑、麻、芦苇等,对溇港机能的发挥已经形成一定的障碍。

[5]

从沿太湖地区向西部山地上延,山间的溪流需要保持顺畅,才能帮助山村百姓往外界输送大型山货。

以孝丰县为例,那里地势高阜,饶竹木之产,百姓多利用溪流放竹木排,加快了运输的速度。

但较高的地势又使山地田块十分狭小,且高低错落,根本不可能像平原地区随时可以引灌附近的河湖水,只能依赖层递而下的山溪水和天然降雨。

因此,上游的村落取水相对下游要方便得多,遇到旱期,港断河枯,讼水之事间有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广坝、长沟等水利设施原本是希望在雨期将水源蓄入山地,改变以往民众心目中对这里“无水之利,有水之害”的印象。

嘉庆年间,温州、处州等地无业棚民来到浙西地区,以略高于时价的租金获得垦种山场的机会,土著贪图小利,对他们栽种花生、薯芋等物并不反对。

但同治以后,棚民剧增,广种玉米,山土被刨松后,不仅不长柴薪,而且暴雨期的山水涨发使泥沙大量下泄,下游河道很快被淤断,上述水利设施自然也遭到破坏,影响到山地灌溉,使争水成了乡村中十分突出的大事。

[6]同时,因雨水没有河湖堰坝可作蓄停之地,即使不发生涝灾,也很容易淹没附近农田。

[7]山区的生态环境条件又存在着不稳定性,本来就需要人们细心的维护。

如德清县,生态条件本来就很差,西北部多山,山多砂石,近山田地瘠薄,缺水灌溉,每年需要罱泥培植;

而东南部多水,近水田地皆粘埴,经常要追加豆饼等肥料,否则都不可能指望有好的收成。

[8]当水土流失加重后,勉强维持的生态平衡也被打破了。

显然,大量客民的加入,使湖州府等地在生态平衡的维持上出现了许多困难。

安·

奥斯本(AnneOsborne)考察了整个长江下游地区的土地压力、集约耕作经济、生态成本等,认为丘陵经济的扩张,在大多数的例子中短期内可以看到得可偿失,但长期观察,以丘陵开发为基础的经济成长,是根本不可能支持长久的,因为这种经济依赖的是消耗森林、地表土、水和其他资源快于它们的复原,而且这种环境的恶化又进一步限制了十八、十九世纪以山林主导成长转化的可能性。

[9]李志庭从讨论浙江地区开发的视角,谈到了浙西地区由于番薯、玉米等新型作物的引进,对山区土质的损害情况。

[10]在人口变动方面,行龙深刻地分析了在太平天囯战乱后外来客民的四大类型,指出一般性的移垦农民和棚民是当时占主要部分的客民。

[11]这四种客民主要是:

一为被遣散的太平军,即时称的“散贼”,当时人指出在长兴等地从事种田的无数“流氓”,其实“内多散贼”[12];

二是湘、淮各军中遗下的散兵游勇,盘居于湖州等,多以贩盐为生;

三是在战争前早已存在的各地棚民;

四是从事垦荒的一般性农民。

周武则从宏观的视角,分析了太平天囯战乱后东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社会现象是棚民等新型移民的入居。

他们对于垦植有着浓厚的兴趣,为了占垦满意的土地,有的地方还有争垦的情况,如在湖州,有所谓客民入境即争垦无主废田数千亩,且讼呶呶不休的事例;

而且往往能够反客为主,从而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和治安问题。

[13]这是客民在破坏自然生态外,应该引起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认为,一个地区环境的形成,常受到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当地的自然条件,二是人口的负载量,三是生产配置和产业结构。

[14]清代客民(含棚民)的垦植活动,正好在这三个方面对地方社会产生了极强的冲击力,湖州府恰恰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区域。

讨论这里的民众生存状态和社会发展,是有其特殊意义的。

我在拙著《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中有关太湖上游水利的论述,简单介绍了这种冲突,以及客民在入居地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15]有的学者在专门分析太平天囯战争后江、浙、皖交界地带外来移民问题的同时,也分析了土客关系问题。

[16]当然,还有人考察了明代以来太湖南岸经济开发中,客民在技术与劳力两方面对江南开发所构成的影响,并约略地提到这种客民与土著居民之间的冲突。

[17]由于关注问题的重点不同,这些对客民的讨论都非全面。

基于湖州府自然环境的独特性,仍有必要对这个地区作系统和深入的分析,本文将重点考察这里的民众冲突与地方社会的诸种关系。

二棚民的垦植与影响

清代入居浙西杭、嘉、湖三府的外来客民群,在乡村地区是有一定的区分的,主要是绍兴、宁波客民移入嘉兴南部和杭州附近,温州、台州、河南与湖北人则主要迁入浙西的北部和西部地区。

[18]他们主要依靠租典山地、垦种山薯等为生。

[19]根据何炳棣的看法,到道光三十年(1850),依赖当时的技术水平,人们对当地的土地利用可能已经接近极限了。

所以,在饱受太平天囯战乱后的长江下游地区,人口的锐减为长江中游和华北等地农民提供了许多垦植的机会,他们很快涌到了这个灌溉条件最优良的地方。

[20]

在湖州府地区,当地人已经习惯于从事经济效益较高的蚕桑业,除了为蚕桑业服务的田地外,一般的农田基本都让给了客民。

[21]这在垦植上,无疑是给客民创造了许多空间。

前来垦荒的客民籍贯,以豫、楚人最多,温、台人次之;

工作上多移居不常,一般是在农忙时作散工,夏来冬去,人数也越来越多。

以湖州府北部的长兴县为例,那里地介太湖与低丘山地之间,共分十二区,“上六区”属山乡,“下六区”濒湖,嘉庆年间已经有许多福建、江西籍的客民携带妻子和资财,陆续前来从事垦山等经营活动,多达130户。

[22]到光绪时,由于人数众多,土著人还按籍贯对客民作了细分,“豫人为一类,楚人为一类,温、台、淮、扬各为一类”。

[23]再如南浔镇,在太平天囯战争后,四乡荒田达到十分之三,缺人垦种;

从同治至光绪初年,湖北籍客民漫延到这些地区,结果一圩之中无主荒田无不被其占踞耕种,并搭盖草棚居住下来,每圩被占者从几十亩到上百亩不等。

[24]《清史稿》的编纂者们将这种特定的客民概称“棚民”,认为他们主要源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有山的县境,租种山地,“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鑪煽铁,造纸制菇为业”。

[25]

棚民的租垦行为在整个江南地区相当普遍,而且不同籍贯的棚民,在租垦方式、种植作物、居住形态等方面,既有不同,也有很大的相似性。

在租垦上,一般是根据民间买卖田产的规矩,按时价立下卖契,由县里核实批准,制定契税,所有应纳税钱和漕粮都移入买户名下。

一些棚民知道不能按时值购买山地,就出高价承租,使土著百姓贪图其利、富户也不跟他们争,因为他们都知道一旦政府批准的税契成立,都是不能转卖的,所以棚民就采取了“召租”的方式,根据山地肥瘠情况,立下10年、20年或30年的期限,产权仍归土著卖户,到期后棚民归还,但不负责漕粮的交纳。

在湖州府,棚民刚来时就用重金贿赂土著,用高于买价数倍的价格赁垦山地,多以三年为期。

但承租后,有的棚民期限未到,见山地土尽就移徙他乡;

期限已到而山土未尽,即将所种玉谷与土著业户均分,直到山地再施耕种为止。

这种后果使土著受害极深。

而另一方面,经过几十年的山地垦植,棚民都是“年丰则蚕食山场,岁歉则城乡盜窃”,也给地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26]

应该承认,棚民带来的苧麻、蓝靛、玉米、番薯、花生等作物,曾给本来山土高燥多石、不利稻麦的浙西乡村,带来了一线新的生机[27],也使当地人看到种植这种新型作物的暂时利益。

但是棚民多数仅注重他们的垦植活动是否能够在短期内获得最大的利益,而不会有长远的考虑。

[28]他们的活动,无疑加重了环境的破坏。

玉米、番薯等作物,对土质的要求很低,非常适合在浙西乡村的丘陵低地种植,然而它们本身对山土的牢固却起着破坏作用。

清人已经看到了“苞谷苗壮根长,沙土易于掀松”,加剧了雨期山土的流失,也直接影响到了农田水利事业的维护,所以政府多反对种植玉米,往往迫令棚民改种蓝靛等其他作物。

[29]

嘉庆二十年(1815)二月,浙江巡抚颜检向中央递交了一份奏折。

在奏折中,他再次引用嘉庆十九年御史傅棠对湖州等地棚民租垦行为的批评,特别强调他们对于山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应负的责任,并要求仿照安徽省处理棚民的做法,勒令棚民们限期退山回籍。

但同时他也提倡用其他的办法来解决棚民的滥垦行为,如不准土著再出租山场给棚民;

棚民租种期限未满的迫令改种蓝靛等其他作物;

对于在当地居住长久、已有妻子儿女、并置有产业的,与土著没有什么冲突,仍然可以通过编查保甲的方式,让他们在当地居住下来。

[30]这是一种比较调和的态度。

但事实表明,多数棚民的租垦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有序地进行,其危害不但是直接破坏了地表土,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而且涉及到了河港等水利机能的发挥,使当地水灾频发。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土著居民,都有一个过程。

到道光年间,江苏淮、徐的客民,安徽安庆的客民,浙江温、台的客民,已经十分集中地聚居于湖州府属各县,在山村大种玉米。

道光十三年,御史蔡赓颺重申要禁止棚民开山的做法。

这时,各县的山场还只开了十分之二、三,蔡的呼吁没有引起地方政府和百姓太多的重视。

[31]于是越来越多的苏北、安庆及浙江本省台州等地的棚民不断地进行租垦,纠集家乡的亲友前来定居,每到一地“必得土尽而后已”,致使整个杭、嘉、湖三府地区的山地表层土松浮,引起大量的水土流失,河港被进一步淤浅。

在湖州府,这种情况比较严重地发生于孝丰、安吉、武康三县全境,以及长兴县的西南部、乌程县的西部。

道光二十三年,地方官员不得不再次奏请中央禁止棚民开山。

然而经过多年,这种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的改变。

[32]道光二十九年间,江南地区再次发生大水灾。

次年,山场的开发一下子达到了十分之六、七,其危害性很快就被人们所看到:

大雨时泥沙流失,附近良田和溪流被沙淤积;

旱期出现更多的枯水溪,农田无所资灌。

这些都影响到了政府的正常税收和民众的生存。

[33]

同年,御史汪元方痛陈其弊,对这种情况予以整顿的要求很快得到了中央的批准,交由浙江巡抚吴文鎔负责,具体要求有棚民入居的各地县令展开普查,将没被棚民开垦之山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至于已开之山,特别是被棚民开垦的,要在年终造册前对年限、业户姓名等情况作详细调查,以便政府控制。

如果查出棚民户下已无召租的山地,要立即毁掉棚窝,将棚民递解回籍,不许占居民山。

目的使山地和植被受到保护,使水利事业逐渐恢复起来。

同时,也要求江苏、安徽、江西、湖广各督、抚一起联合稽查这方面的问题。

[34]

然而,在太平天囯战乱后,各地乡村凋弊,土著避难远逃,田地荒芜,政府不得不再次采取召垦的方式,结果导致了更大规模的棚民垦植活动在同治、光绪年间的出现。

在安吉县,据同治年间的保甲统计纪录,1864年有棚民78户,男女丁口为144人。

到1871年客户总数就达到了3291户,男女丁口为10848人;

其中仅棚民一项就占了464户,男女丁口为1420。

当地的统计者还特别说明,这个“客户”,过去在编排保甲中是没有的,全部在太平天囯战乱后因垦荒而产生。

而总体上看,宁、绍、湖广、安庆等籍客民的总量,已接近全县土著人口的总丁口数11245。

[35]类似的情况还见于孝丰县等地,根据同治十年(1871)的编查结果,那里的客民(3201户)多于土著(2557户),单单棚民就占了299户。

[36]当时人曾指出,浙江地区在战后经过20年的休养生息,杭州、湖州两府地区的客籍民户占了全部人口的十分之三。

[37]有学者分析认为,在整个江苏、浙江两省交界各县,到十九世纪80年代末,外来客民已超过土著,达数十万人;

杭、嘉、湖地区的客民,在当地总人口中约居半数。

[38]

外来人口的急剧增长,必然对土著构成一定的威胁。

而土客之间的细微口角之争,发展到一定时期,也会形成更大规模的冲突和暴力事件。

三土客的矛盾

在整个清代,土客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一直存在,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也反映了土客之间存在的深层矛盾,主要是在心理上,土著对客民的仇视态度从来没有泯灭过。

从明末以来到清初的棚民,曾多次起事,特别是浙江山区的闽籍靛民、箐客[39],对地方震动较大。

而许多客民的无行,也给土著民众留下了极坏的印象。

雍正十三年(1735)五月份,米价暴涨,长兴县的土、客在交易中发生了龃龉,土著民众指责客民故意抬高米价,耸动官府驱逐客民回籍。

此事当然并不属实,县令也对客民作了一些安抚,但仍移文棚民原籍,取来亲邻保状,加上地方官印结,移县存档。

[40]然而,长兴县的棚民似乎显得特别不安分。

嘉庆十九年(1814)间,在朱砂岭、四安、水口等地界,“不安分”的棚民们恃强聚党、伙斗劫夺等行为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及时惩办,被御史张鉴告到了中央。

[41]但据浙江巡抚在嘉庆二十年二月份的上奏,这次土客冲突已经得到了控制;

并专门议定了章程,来应对外来客民的不安分。

[42]

在土地利用、开垦上,客民的方式与土著相异,也会引起土著的不满。

如开垦荡田,客民开荡地而成的田都要比土著习惯经营的水田高。

由于荡田高、水田低,荡田的排水常会流入低洼的水田,每逢用以排水、灌溉的沟洫开筑时,土客之间纠纷顿起,甚至有“涉讼经年不解者”。

至于土地税,由于被客民垦占后的田地均不纳赋,而原来的业主仍不得不交纳原定的粮额,政府又不作割除的处理[43],更加深了土、客之间的矛盾。

从嘉庆年间开始,土客冲突的严重性迫使地方政府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首要工作是安排好棚民的户籍编审,对安分的棚民将实行入籍安插的办法。

当时规定,从嘉庆二十年开始,租种超过20年的,并且有田产、庐墓以及娶有妻室,即准许入籍;

年份不长,但也已经置产缔姻而不愿回籍的,等期限满后也准其呈明入籍;

如果没有置产缔姻、租种山场年限不到、租票内没有注明年份,暂时作安插处理;

年限未到的等年限满了就下令退垦,没有注明年份的酌定5年饬退。

这些人都不准再种玉米,以免妨害农田水利;

同时,对他们另造保甲册籍,棚民30户就设立棚长1名进行管理。

[44]这些措施在预防土客再次出现纷争的同时,也给客民以一定的保护。

太平天囯战争给当地的生命财产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而土著与客民在利益上的冲突,到十九世纪80年代,很快引起了地方行政长官的关切。

浙西地区的土著田主最多只能容忍本省其他地区的客民,而根本无法抑制与外省移民间的剧烈冲突。

[45]从同治至光绪初年,被大量客户占据的湖州府地区,无主田地尽被垦占。

他们“性情狼戾,欺压土著,强取芸蔬,借用农器,时多口角”,就连地保、圩甲也畏之如虎。

在南浔镇四栅的沿乡棚民日渐繁盛,后来设了一个“客民委员会”来对客户编立户册、门牌,以加强控制,但土、客之间始终不能相安无事。

[46]

浙西地区由于客民的不断增加,出现了客强土弱、土著屡被欺凌的情况,甚至命案不断。

为此,在光绪五年(1879)浙江布政司任道镕颁发了《土客善后章程》十条,希望能起到一些扼制的作用:

[47]

一,原垦客民来去无常,凡有增减丁口,迁移地段,上该客总会同圩董报局转报,核给牌照。

如敢隐匿,提案惩处。

一,新到客民责成客总查明,具保会同圩董报局转报,拨田垦种,如有名未入册擅自择肥翻垦者,提案究逐。

一,各帮客民只准翻垦荒田,若将民人完粮熟产擅自霸管,照“强占”例治罪,如系客民垦熟之产,乡民控指占熟,审实坐诬。

一,各帮客民凡系垦种有主田地,准作客佃,照章完租,其垦种无主田地,以一年为限,如有业主呈契指认,四至相符,饬令客总、圩董公议,贴还垦本,收回管业,报案注册。

一,客民棚石除携带眷口、雇佣工作填入门牌外,此外游手好闲、牌内无名者,不准容留,如有窝藏、窝赌、奸骗、吓诈情事,究逐拆毁。

一,客民倘有携带军器、刀械、火药等件,责成客总搜查缴案取具,并无违例私藏切结送查,如违重究。

一,土民间有废屋,客民不得擅自居住,其农具器物亦不准恃强移借,致启争端,如违重究。

一,民间以蚕事为重,饲蚕以蚕叶为先,客民如愿养蚕,必须自买桑叶,不准偷窃扳摘,致害蚕功,亦不准砍伐坟荫,剥削附皮,贪利骚扰,如违,查出重究。

一,客民甫经到地,试种杂粮,情尚可原,次年须改种禾稻,一律承粮,不准取巧避就,亦不准于秋收后逃避他往,致亏粮额,如敢违抗,惟该客总等著赔。

一,客民性多强悍,土民易启猜嫌,偶有衅起,细微口角争竞,责令客总、圩董秉公调处,倘实有纠葛,则报官审理,不准纠众械斗,互相报复,如违,查明首祸,无论土客,尽法惩治,圩董、客总人等徇私袒庇,致酿争端,一并究办。

《土客善后章程》实际上已经说明了土、客在一般生活细节上的矛盾与冲突,即客民的窝藏无业人员,窝赌,奸骗与吓诈行为,私自携带军器、刀械、火药等违禁物品,占据土著的废旧房屋,强借土著的农具,偷摘土著的桑叶、蔬果,砍伐当地的坟荫,非法乱种杂粮,放牛不用系绳而随意践踏土著农田[48],等等;

而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与调和政策,都没能从根本上防止这些冲突的不断发生。

长期积聚在土著心理上对客民的仇视与痛恨,最终导致了大规模冲突或械斗的发生。

这种土客大冲突的严重事例,在地方志乘中多有记录。

依赖当时一些乡村贤达人士之笔对较大的冲突性事例的详细描述,使我们深刻地意识到这种冲突是长久的。

例如,光绪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嘉兴新塍镇地区发生客民滋事,导致镇到间东桥一带罢市三天。

[49]次年,在嘉兴、湖州两府接境的乌镇、濮院与新塍三角地带,发生了一次土客大冲突。

此事的详细情形最初见于浙江巡抚刘秉璋的结案陈词《奏结土客滋事案折稿》,其中主要部分多被一些地方志所转载[50]。

具体过程,在刘氏给中央的这份案情介绍中可以看出:

浙省杭嘉湖三府属,自兵燹以后,田土荒芜,迭经出示招垦,多有两湖、豫、皖及本省宁、绍、温、台各客民,搭棚垦荒。

该客民与土民情意未洽,每因口角细故,酿成衅端,甚至强宾压主,遇事逞凶,无恶不作。

虽经地方官遇案惩办,该客民恃众横行,怙恶不悛,土民惧其凶蛮,久深积忿。

光绪九年二月初三日,嘉兴府属桐乡、秀水交界之前珠庙酬神演戏,有在该处经塘桥垦荒之河南、湖北客民叶少明、王老七等赴庙听戏,与摆卖糖摊之江北人买糖争论,客民将江北人殴伤。

土民陈小二、徐小四等旁观不平,帮同江北人争斗,获住客民张福山等评理,叶少明等邀人夺回。

初四日,该客民纠集多人,复往前珠庙报复,打毁附近土人住房数间,土民莫不忿恨。

当有陈木大刀出头声言,客民屡次强横,土民难以安身,起意放火,烧毁客民草棚,乘势驱逐。

因与高锡毛、毛葆成商议。

高锡毛、毛葆成均以为然。

陈木大刀当去纠邀地保陆村荣、民人钱阿三、姚阿三、唐阿五、徐慎大帮助。

陆村荣等不允,陈木大刀殴骂逼胁,陆村荣等无奈允从。

毛葆成亦转纠合吴加大、朱五、姚得元同行,并添雇太湖渔户沈文沅渔船,高锡毛、毛葆成备带鎗械、火煤。

是月初八日早,咸至陡门地方会齐。

陈木大刀先令陆村荣、钱阿三、姚阿三、唐阿五、徐慎大鸣锣助势,自与高锡毛等喝同吴加大、朱五、姚得元在塘南、塘北客民草棚分手放火,登时火起,因风延烧草棚二十余间,棚内客民不及逃避,烧死程方金一命、不识姓名客民三命。

高锡毛又用鸟鎗轰毙不识姓名客民并薛郭氏等三命,陆村荣、钱阿三、姚阿三、唐阿五、徐慎大等畏惧,均各先回。

陈木大刀等复至董家桥、新塍、濮院一带放火,驱逐,该处土民亦多随声附和,每处被烧草棚一、二间及六、七间不等。

客民赶上扑打,陈木大刀希图抵御,喝令高锡毛等一齐乱殴,致伤毙客民鲍才有、鲍桂生、工人王武全、王运来等一家四命。

因人多手杂,不知何人致伤,何人并焚,另毙三命。

沈汶元(江苏震泽县人)在场助势,并未动手。

陈木大刀等自知罪无可逭,将各尸抛弃河内而散。

经该府、县、营、汛访闻,驰往弹压捕拿,禀报此土民陈木大刀等起意驱逐客民,纠众放火,因而杀人之实在情形也。

旋经委员徐士霖等会同府、县,将秀水境内河南等省被累客民妥为抚卹,其有情愿回籍他徙各户,或给川资,或还垦本,分起押送出境。

案内尸亲及应讯之人,暂留备质。

此外本省宁、绍客民均愿仍留垦种,酌给耔本,照常复业。

惟桐乡被累客民,该县尚未开报,于四月间屯聚乌镇地方,先只三十余人,以找寻绅士伸冤、复业为词,麇聚社庙。

刘琴山(湖北江夏县人)向在该处开小押铺,从中煽惑,即至该处同知衙门,要求复业。

一经官为开导,当即退出。

随有无赖游民闻风附会,聚至二百余人,沿街需索使费,居民不免惊惶。

即经札委候补道唐树森等驰往查办,立将刘琴山拿获解省,附从之人亦即解散。

[51]

我们看到,这么大一个冲突事件,起因不过是几个客民与一卖糖小摊所发生的糖果买卖争论。

但是,土著在心理上对客民不满的长期积压,却因此突然爆发出来,地保等乡村基层领导都被迫卷入其中。

从地域上看,范围虽然不大,但涉及的正是政府管理相对薄弱的地带。

这次冲突从秀水、桐乡两县交界处的前珠庙开始,向四周扩散到新塍、濮院两镇和桐乡县治东北的董家桥,到四月份又向西扩展到乌镇(即乌青镇)[52]。

这样,秀水、桐乡、与湖州乌程三县,从地域上构成一个三角。

出于治安上的考虑,早在雍正四年七月间,中央政府即将湖州府同知移驻乌镇,加强对嘉、湖二府交界地带盗匪的弹压。

[53]在消弭四月份的土客争斗中,这个同知衙门只起了很小的作用。

案情通过地方政府的访查,很快报到了中央,经过中央几个部门的讨论,到五月初十日仍要求巡抚刘秉璋再作确查后按律定刑;

同时,令军机处寄出光绪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谕御史黄光柽所奏的《江浙匪徒蟠结请饬分别惩办》一折,要求对客民垦荒作妥善的处理。

案情的具体审查工作,仍交给候补知府徐士霖、候补道唐树森负责清查,并会同杭州知府吴世荣与前任林述祖一并讯明,最后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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