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暂行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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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态治理类项目。

水土保持与治理、水系连通、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保水输水、防洪排涝、水库除险加固、水毁工程恢复、重要水源工程,防火通道、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面源污染防治及大气、固体废弃物治理、水污染治理等依法可兴建的项目。

4.生态服务设施类项目。

用于大气、水、土壤以及动植物等生态环境监测的小型管理用房、瞭望塔、遥感动态监测系统设施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必要设施等依法可兴建的项目。

(二)景观保护建设项目。

以自然或人文景观保护、生物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结构及功能恢复为内容的保护性建设项目。

1.景区景点保护项目。

自然景点、人文景点的保护建设及文物、历史建筑的修缮、重建等依法可兴建的项目。

2.景区公共设施项目。

巡护路、围栏、标志标牌、公共厕所、生态绿道等依法可兴建的必要游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三)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指确需从禁止开发区过境、无法避让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高速公路、二级及以上公路、城际道路与符合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市政道路项目;

航道及管理设施和客运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

区域性油气运输管道、电力设施和国防工程建设等依法可兴建的项目。

2.村级基础设施项目。

农村公路、桥涵及农村公交站点项目;

农田水利设施(含田间路、林网、沟渠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农村饮水安全、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卫、防火、防洪等依法可兴建的项目。

3.必要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村委会、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卫生室、养老院、村民健身广场、警务室等依法可兴建的项目。

(四)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绿心地区原住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第五条限制开发区内可以兴建项目包括:

(一)土地整理项目。

1.土地整治项目。

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山、田、水、路进行综合整治提升的项目。

2.土地复垦项目。

对废弃或者破坏的土地进行治理并恢复耕种利用项目。

(二)村镇建设项目。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居民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

1.村镇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便民服务中心、卫生院(站)、防疫站、派出所等依法可兴建的项目。

2.绿心地区居民集中安置区项目。

3.服务于辖区居民的公益性生态公墓项目。

(三)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占项目陆地面积不超过8%,可参照项目所在区域相关法定规划核算)。

1.生态休闲项目。

野营基地、观光农场、都市农庄、园艺博览等依法可兴建的项目。

2.观光旅游项目。

生态旅游、体育休闲、度假旅游等依法可兴建的项目。

第六条控制建设区内可以兴建项目是指绿心条例明确规定的工业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

(一)控制建设区内可以兴建的重大建设项目。

1.通用机场项目。

2.高速公路、二级及以上公路和20米宽以上道路项目。

3.铁路及铁路枢纽站的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

4.城际铁路及站场的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

5.城市、城际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项目。

6.五百吨级以上港口码头水运工程项目。

7.一级公路主枢纽客、货运站场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

8.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项目。

9.22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项目。

10.城际输气、输油管网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

11.日供水10万吨及以上的供水工程项目。

12.展览馆、博物馆、高级中学、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医院等片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13.总部基地、电子商务、科技成果孵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酒店餐饮等服务产业项目。

14.无污染的仓储物流项目。

15.房地产项目及商住一体化项目。

16.以上未能涵盖的其他单个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超过100亩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控制建设区内可以兴建的一般建设项目。

指控制建设区内除工业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建设项目及第六条第

(一)款规定可以兴建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

(三)在绿心总规修编过程中调整的新增控建区区域,原则上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因边界勘误或优化而新增的狭长型、规模较小的控建区地块,在有利于保护绿心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周边地块性质进行整合利用,并在控制性详规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可兴建项目,除第四条第(四)款原住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第六条第

(二)款规定的一般建设项目外,均应办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

第三章项目准入办理程序

第八条项目准入办理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用地在相关空间管制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中所占面积(管网采用长度表述),项目性质、区位布局、总体规模等是否符合绿心条例、绿心总规、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项目准入办理程序。

项目准入应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充分运用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平台,尽快实现全程进窗办理和网上办理。

(一)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持以下文件向当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1.《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申请表》一式四份;

2.拟建地点现状地形图;

3.总平面布局图。

绿心地区片区规划、禁限开区村庄规划和控建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待上述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并录入多规合一审批平台规划库后,省发展改革委将衔接省自然资源厅对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平台进行功能拓展,届时项目建设单位只需填写《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申请表》,出具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平台出具的合规性检测报告即可向当地县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初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准入办理审查内容要求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于限定时间内(县级4个工作日、市级7个工作日)提交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审查及核发。

省发展改革委在9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送项目提出是否同意项目准入意见。

对于申请准入项目,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评估或部门联审,评估、联审的时间不计入项目准入审查时间。

同意项目准入的,核发项目准入意见书,并将项目准入结果在互联网进行公告。

不同意准入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对已批复的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适时组织现场检查,跟踪发现和指导纠正项目建设与批复内容不符的相关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对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对在生态绿心地区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准入及已办理项目准入但未按《准入意见书》进行建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绿心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应依法办理后续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两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两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

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两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且未获批准延期,或获准延期后再次超过有效期的项目,其《准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申请表

2.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

3.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程序

附件1

编号:

 

长株潭城市群

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申请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属地:

市区(县)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单位情况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单位名称及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选址

位置

项目性质

用地面积(公顷)

建设规模

(平米)

投资规模(万元)

项目区位及项目类型(按实填写,不得空缺;

管网类项目标明管网长度,不填写占地面积)

禁开区□

占地:

公顷

(长度:

公里)

限开区□

控建区□

报送图件

建设

单位

项目

准入

申请

1.项目必要性;

2.建设内容;

3.环境影响:

4.申请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

以上各栏由建设单位填写。

县市区

年月日单位(盖章)

附图

附件

清单

报送图件要求:

1.拟建地点现状地形图应标出拟选范围,须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并盖章;

2.总平面布局图须经项目单位盖章;

3.所有图纸须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用扫描文件(须签署意见和盖章)和矢量文件(.dwg格式或.shp格式)两种格式,刻光盘报送。

附件2

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

准字﹝﹞第号

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2019年3月修正)》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2018年修改)》要求,同意准入。

核发机关:

日期:

年月日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

项目属地

选址位置

投资额度

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所属绿心区位及面积(长度)

项目建设内容

批复意见: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栏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填写。

二、本书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2019年3月修正)依法核发。

三、未经核发机关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四、本书所需附图及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书自核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应依法办理后续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在两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后再次超过有效期的项目,其《准入意见书》自动失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附件3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

准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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