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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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1.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

三、服务对象

采矿权人。

四、申请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采矿许可证遗失、损毁的。

五、申报材料

1.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遗失公告(市级以上报纸);

3.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和证书未作抵押等其他活动的承诺书;

4.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5.残存的采矿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对申报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通过的,准予补发,审批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4.证书制作与送达:

制作《采矿许可证》,送达相对人。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咨询电话:

 

2.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

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承担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区或压矿证明查询申请;

2.县(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是否处于地质灾害区或压矿意见

3.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块拐点坐标(西安80坐标系);

4.单独选址用地项目需发改委立项批复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提交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2.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决定:

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

不压矿的,出具建设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压矿的,出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

同时,告知相对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确需压矿项目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经评审通过后,按审批权限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咨询电话:

 

3.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

合法合规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事项:

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土地利用科、调控监测规划科、耕地保护与征地管理科、宿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申请条件

在我局行政管辖范围内。

五、申报资料

1.企业法人委托书和介绍信;

2.具办人身份材料;

3.企业法人身份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审查申请企业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企业的用地合法性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

根据审查情况,对于无违法用地的企业,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咨询电话:

0557-

 

4.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

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1号)第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查询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受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的,应当具有单位介绍信、查询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查询的,应当具有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

1.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

2.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需要提交单位介绍信、查询经办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决定:

经查询后,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57-

 

5.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

四、申请条件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

2、利害关系证明;

3、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因公查询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查询人携带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公务查询证明等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办结。

办结查询审核人员签字后即可查询、复制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

0557-

 

6.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受理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

部决定,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开通“12336”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

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会议纪要》(第7期)(2009年7月8日厅长办公会纪要):

12336举报电话平台原则上定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操作,执法监察局负责日常管理。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信访室

三、服务对象

来访群众

四、申请条件

1.举报人为实名举报;

2.12336违法线索受理中心在受理50日后申请查询。

五、申报材料

1、实名举报人身份材料;

2、举报问题的描述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受理举报50日后,举报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查询办理结果,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受理;

2.决定:

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电话:

 

7.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补

(换)证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2.《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

三、服务对象

证件遗失和旧证需换新证的、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绘人员。

四、申请条件

测绘作业证丢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2份(计算机打印); 2.《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1份(计算机打印);3.测绘作业证补(换)证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测绘作业证补(换)证申请人员一寸证件照片3张;

5.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6.测绘单位证明(证明申请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或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

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

审查通过后,作出准予补(换)证决定,审查没有通过的,说明具体理由;

4.证件制作与送达:

到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

电话:

8.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补(换)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五、申报材料

1、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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