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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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近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部法律,加之案件自身疑难复杂,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通过对市南法院涉金融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对涉金融犯罪案件的成因、危害的研究,探索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对策。

共计5640字。

  【关键词】金融犯罪;成因;危害;对策。

  正文

  近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数量在不断攀升,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部法律,加之案件自身疑难复杂,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好此类案件,我院就该类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是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20XX年,三年来我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涉金融犯罪的案件共计44件,涉案人数25人,涉案金额1.67亿元。

其中20XX年受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为10件,涉案人数5人,涉案金额3120.27万元;20XX年案件数量为21件,涉案人数18人,涉案金额5528.75万元;20XX年案件数量13件,涉案人数8人,涉案金额2743.41元。

  由于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涉金融犯罪的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较大,三年来我院无一例移送正在侦查案件。

其他此类案件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就是处于中止状态。

已经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已判被告人数量以及判处刑期情况无法统计。

正处于中止状态的案件因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因此该两项数据亦无法统计。

不过根据近三年来我院刑庭审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的罪犯所判刑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为6人,占全部罪犯的3%;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为18人,占全部罪犯的8.7%;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的罪犯为110人,占全部罪犯的53.4%;其余被免于刑事处罚。

  二是案件的主要特点

  结合我院刑庭近三年来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为:

  其一,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金融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自20XX年以来,我院刑庭共受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共185件,被告人234人,审结165件,罪犯206人。

其中20XX年受理此类案件14件,20XX年受理32件,20XX年受理103件,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

  其二,案件种类不断扩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除传统金融犯罪领域的案件例如信用卡诈骗案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保险诈骗案件、贷款诈骗案件、持有假币案件、票据诈骗案件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件有增无减外,犯罪分子不断拓宽金融犯罪领域。

犯罪分子善用媒体如通过报刊、电视发布广告、召开招待会、举办免费讲座、咨询、培训会等方法,进行包装宣传,隐蔽性强。

此外,金融犯罪的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趋势日渐明显。

  其三、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众多,追赃维稳任务艰巨。

我院受理的4起集资诈骗案件共涉案8.3亿,其中有3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与集资诈骗案件类似。

且该两类犯罪被害人人数众多,每一起案件均有被害人数十名。

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一般将非法集资的钱款用于经营活动、还债,有的甚至挥霍,导致赃款追回难度大,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些被害人情绪激动、言词激烈,群访、上访、闹访现象严重。

  其四,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巨大,增幅相当明显。

我院20XX年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9件,20XX年受理32件,20XX年激增至100件。

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型又占绝大多数,被告人多为无业人员,受害银行以商业银行为主,行为人利用不法POS机商户进行套现、透支的现象比较普遍。

  其五,特殊身份人员参与金融犯罪案件多发。

不少金融业从业者、高干家属等凭借自己的特殊身份,以银行垫资、搭桥、投资黄金交易、房产、矿山等名义,以民间借贷、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或集资诈骗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获得巨额资金后,其实际用途往往与其宣传和承诺的用途不一致,实际多用于转贷等。

  二、金融犯罪案件的成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金融监管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

一是金融内部监控不严,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加之一些工作人员思想、业务素质不高,使部分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犯罪轻易得逞。

二是金融外部监管不到位,如在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涉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以处于半公开甚至公开状态的金融公司为名义实施犯罪,但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及时查处、取缔,导致危害结果越来越严重。

三是工商监管不到位,主要是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很容易通过虚假出资成立的皮包公司进行金融犯罪活动。

四是网络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在批准网站登记时审核不严,网站设立后的经营情况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金融监管系统之间缺少常态、有效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不可避免地带来监管时效上的滞后性,导致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监管,从而演化成更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

比如在以信用卡诈骗罪中,不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一段时间内在不同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甚至在一个或者几个银行恶意透支以后,又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继续恶意透支,跨行申领信用卡及透支情况因金融监管系统的管理缺失无法掌握,导致信用卡犯罪严重。

  二是银行信用卡业务不规范。

一是发卡银行审查把关不严。

有的银行为了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条件,简化申请手续,资信审查浮于形式。

一些代办信用卡的中介机构为信用卡申领人弄虚作假,甚至和持卡人串通一气实施犯罪,但银行对此没有严格审核把关。

二是特约商户审核不严。

一些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的过程中,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核对止付名单,有的超限额消费XX即予签单,有的甚至提供虚假消费套现,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便利。

  三是投资、融资渠道单一,资金供求关系失衡。

我国金融创新不够,投资、融资渠道单一,导致社会资金供需矛盾扩大,是诱发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犯罪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非常狭窄,求贷无门,从而催化企业向民间融资的需求,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和居民储蓄的增加,民间具有强大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欲望,由于官方投资渠道较少,投资者基于贪利和盲从的心理贸然投资,引发大量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

  四是社会管理失范,市场信用缺失。

一些中介组织、媒体的自律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责任。

如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没有认真履行其对广告的审查责任,使得犯罪分子轻而易举利用媒体做广告,对金融犯罪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些从事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严重不负责任,明知无注册资金,还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甚至与私营经济城、企业登记代理公司相勾结从事虚假验资犯罪活动。

市场对POS机的管理不严,一些不法的POS机商户为牟取高额手续费向他人提供透支套现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此外,在民商事审判涉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金融犯罪仍存在一些尚不明确的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

如有些案件该移送的移送不了,该中止的不中止,中止事由消灭后因民商事案件审判与刑事案件审判无法及时对接,不能及时恢复审理,使民商事纠纷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

法院的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与其他机关的追赃行为发生冲突。

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对于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如何分担等等。

  三、金融犯罪的危害

  一是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具有高度的破坏性和危险性,造成极大的物质损失。

从现实生活看,危害金融犯罪活动给银行以及其他与金融行业相关的非金融行业、企业的资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造成了金融资产的严重流失,这种损失的数额之大令人吃惊。

  二是金融犯罪不仅造成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的物质财富,同样会引发非物质的危害后果。

如市场准入方面的混乱、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景荣机构的信誉危机、公众对金融监管机关或币值、汇率稳定的信任危机,甚至导致国家的政治、政权危机。

  三是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

金融犯罪时发生在一个国家经济中枢的至害因素,其危害天然的超出了金融业本身。

即使是直接以金融机构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也可能殃及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比如贷款诈骗不仅是欺骗了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必然的殃及担保单位。

  四、金融犯罪案件的对策。

  防治金融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制堵漏,强化防范机制。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打击金融犯罪。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重点,依法打击金融犯罪。

对于集资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等贪利性强、危害性大的犯罪以及金额巨大的假币犯罪等,要坚决依法从重打击。

对于金额较小,且基于生活、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等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处理。

要审时度势,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尤其是要准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非法集资犯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建设,构筑民行刑相衔接的金融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产品不断增多,而金融立法相对滞后,有关规范和调控金融领域内金融秩序的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少,而且层次低,有的仅是部门规章,有的领域则还无法可依。

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必须构筑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相衔接的金融法律体系,同时应将遏制金融犯罪的重点放到民事和行政手段上来。

  三是整合多方力量,完善执法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合力。

在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公、检、法及证监、银监、保监、人民银行等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的核心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随时将相关信息向各部门通报。

形成定期工作交流机制,定期就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进行交流。

建立案件协调查处机制,对于涉嫌犯罪的金融违法案件,相关监管部门在前期查处时,需要司法机关介入与配合的,应当依照建立的机制予以配合。

对于查处过程中涉及到定性等疑难问题需要共同研究的,应当依机制共同研究。

对于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如追赃、维稳等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也应当予以配合。

建立案件移送机制,不仅包括行政监管部门在查处金融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向相关司法机关的移送问题,也包括公检法内部的案件移送问题,如法院在审理金融民事案件时发现案件涉嫌金融犯罪,如何向公安、检察部门移送问题。

  四是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对内应完善信用卡业务的激励机制,改变以往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

银行应严格信用卡申请程序,建立亲访亲核制度,对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对已经持有一定数量以上银行信用卡的客户要审慎发卡,加强风险防范,以避免持卡人过度扩张信用或形成不良信用卡。

银行还应对客户用卡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并在客户一旦形成欠款后进行有效的催缴工作,从源头上尽量减少、杜绝信用卡诈骗犯罪。

  五是加强监管,强化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证监、银监、保监、人民银行、工商、网络管理等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改变金融监管手段落后、方式单一、金融监管重点只放在市场准入环节而非市场交易环节的现状,构筑严密的金融监管体系和迅捷的风险信息传递机制。

强化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实施金融机构被害预防工程。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活动中各项业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针对高智能犯罪,要提高金融技术防范措施。

加强金融机构内外不良接触的控制,强化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

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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