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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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5、企业证书遗失和企业不知去向等原因无法提供证书原件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提交原因说明书面材料。
6、提出撤回、撤销意见的,提交调查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
提出吊销意见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出具的有关情况报告和书面建议。
7、其他需要书面说明的材料。
二、省级发证注销原国家级证书的材料报送要求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的产品,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原国家证书注销的,继续执行《关于省级发证需要注销原国家级证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7]57号),如果原国家证书遗失的,提交企业证书遗失登报声明,同时提交《省级发证注销原国家级证书明细表》电子文档。
三、报送程序
l、上述企业证书注销材料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报送材料封皮上注明为“企业证书注销材料”。
电子文档发送到:
xkzzgj@aqsiq.gov.cn,标题为“XX省X×
批证书注销”或“X×
省XX批原国家级证书注销”。
2、审查中心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发文公布。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销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注销事项:
撤销□撤回□吊销□其他□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省(区、市)市(地)区(县)乡(镇)路(街道)号
邮政编码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许可产品名称
二、注销原因
注销情况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1
2
3
4
5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处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附表2:
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注销登记表
填报单位:
(公章)企业数()证书数()批次()填报日期:
年月日
省份
产品名称
有效期
处理方式
注销原因
备注
注:
1.“处理方式”栏根据注销原因填写:
撤销、撤回、吊销、注销。
2.“注销原因”栏参见表3“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等生产许可资质终止的法律依据”填写实际情形和依据。
例如企业申请注销、不再生产许可产品、不符合许可条件、企业己注销、终止生产许可等。
3.“备注”栏填写证书收回情况或其他情况。
附表3:
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等生产许可资质终止的法律依据
名称
法律条款中与注销相关的部分内容
《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三条: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吊销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注销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注销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3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
第六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
第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