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上海高院立案庭调研与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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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高院立案庭调研与参考

《立案工作动态》   立案庭调研与参考[1]  2013年01月05日   本文共被阅读过724次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立案审查工作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妥善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后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工作将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高院立案庭就新《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召开了全市法院立案联络员联席会议进行研讨,提出相关操作建议,供立案实践参考。

一、关于审查起诉

(一)当事人主体信息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立案审查时,对于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信息应严格审查,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自然情况或工商登记情况,使发生争议的主体特定化,被告明确化。

对于当事人的“民族”、“职业”、“单位”等不影响案件受理及管辖的信息可要求当事人在立案后补充提供。

(二)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诉讼,凡符合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在七日内立案;

对诉状内容有欠缺的,要求当事人补正,对当事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

立案审查期间自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或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到五项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对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告知后原告仍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对敏感起诉,要做好法律释明、先行调解、矛盾疏导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寻求理想的权利救济途径,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二、关于公司诉讼管辖

(一)公司诉讼的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对公司诉讼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对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是否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要综合分析纠纷是否涉及公司利益、对该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否适用《公司法》等。

公司诉讼的主要类型有:

1、公司设立诉讼;

2、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3、分配利润诉讼;

4、公司解散诉讼;

5、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诉讼;

6、公司合并诉讼;

7、公司分立诉讼;

8、公司资本变动诉讼等。

(二)不适用公司诉讼管辖的情形

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适用公司诉讼管辖,一些传统的民事纠纷虽与公司相关,但主要属于给付之诉性质,仍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类型:

1、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出资违约责任诉讼;

2、股权转让诉讼;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诉讼。

(三)公司住所地的认定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的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公司诉讼案件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但并非专属管辖,故当事人可约定公司住所地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

三、关于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故当事人可就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概括约定管辖。

(二)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允许当事人选择传统5个联结点以外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所谓“有实际联系地点”应由主张方举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量。

(三)协议管辖的效力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不得违反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四、关于管辖权下放性转移

(一)下放性转移的条件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关于“确有必要”的标准,可从以下几点理解:

1、对于破产案件中的衍生诉讼案件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涉及某些特别经济领域如金融领域风险的系列案件,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协调处理、统一尺度、提高效率;

3、涉及某些特别地域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可以交由所涉地域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借助地方政府力量化解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4、案件类型的数量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被告相对集中的案件,可通过“下放性转移”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5、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形。

(二)下放性转移需出具裁定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管辖权下放性转移仍应出具裁定并允许当事人上诉。

五、关于应诉管辖

(一)应诉管辖的必要条件

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

(二)应诉管辖与管辖审查

应诉管辖制度的建立不等于人民法院可以放松管辖的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仍应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审查起诉的管辖依据。

六、关于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范围

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

现阶段公益诉讼的范围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两类案件,其他案件原则上不宜受理,可待有关法律修改明确后,逐步放宽。

(二)起诉主体

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目前,“法律规定的机关”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三)管辖

公益诉讼属侵权法律关系范畴,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费

公益诉讼可按照一般侵权诉讼的标准确定案件诉讼费。

(五)案由、案号、业务庭

因环境污染提起的公益诉讼,可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并据此确定案号和承办业务庭;因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的公益诉讼,可定“侵权责任纠纷”,并据此确定案号和承办业务庭。

七、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诉讼主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中的“第三人”,是除了参加原审诉讼当事人之外所有人,即案外人。

除了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情形之外,还包括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

(二)程序条件

须是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程序。

对此,起诉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实体条件

须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到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包括经过再审程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内容错误”仅限于实体部分,不包括程序内容。

(四)时间条件

须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

(五)管辖

须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二审生效的案件,应由原二审法院管辖。

(六)诉讼费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请求范围涉及的金额或价款为基数,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收。

(七)案由、案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由可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案号暂定为“民×(×)撤字”。

(八)立案审查

案外人权利救济,除第三人撤销之诉外,还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另行诉讼等救济途径。

立案审查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是否行使过其他救济途径?

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救济途径依法保护其权益。

八、关于委托代理人

(一)代理人资格把握

新《民事诉讼法》为规范公民代理,调整了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主体的范围,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立案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新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诉讼代理人的适格性。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

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但其不能代理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的相关案件。

(三)近亲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均不一致。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广泛,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九、关于诉前证据保全

(一)要件

1、申请人应提供存在紧急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2、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二)担保金

应结合被保全证据的价值、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金额、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失的数额等因素确定担保金。

十、关于保全

(一)诉前保全要件

1、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存在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

2、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提供全额担保。

(二)担保金

应结合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金额、保全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失的数额等因素确定担保金。

(三)收费

行为保全可参照证据保全的标准,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的收30元。

十一、关于电子送达 

(一)电子送达的主观要件

法院决定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必须首先经过当事人同意。

可完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条款,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二)电子送达具体媒介

新《民事诉讼法》列举了电子送达的两种主要途径,即传真和电子邮件。

但并没有将电子送达方式限制于这两种,而是采用了兜底性条款,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都可以用来送达特定法律文书。

要发挥12368短信平台的作用。

(三)电子送达的送达证明问题

司法实践中应从软件和硬件上确保保存好诉讼文书已经发出及到达对方系统的相关证据,以备当事人对送达提出异议时进行回应。

十二、关于司法确认程序

(一)申请主体

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人应是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二)时间条件

应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提起。

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

(三)调解协议的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可见,可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还包括其他调解组织依法制作的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

(四)审查期限、案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编立“调确字”案号。

(五)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特别程序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未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

十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一)申请人

申请人主要是《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三类。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抵押权人、民用航空器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等,也可成为申请人。

(二)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特别程序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管辖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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