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5出资人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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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5出资人协议书.doc

出资人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

第三条公司拟住所:

第四条“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因股东主观故意行为,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实施行为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面向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东城区金融体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章出资各方

第八条出资方为:

1.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5.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五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由各出资人按规定时限,全部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足。

第十条出资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1.?

拟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2.?

拟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3、?

拟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4%;

4.?

拟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2%;

5.?

拟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

第十一条出资方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出资方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的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出资人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参与“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志询意见;

(六)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七)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以自有合法所得入股公司,并在规定时限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

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购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产生前款第四条之约定除外);

(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有义务说明关联入股情况,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

(八)本协议由出资人亲自签署,不得代签。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缴付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出资人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3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十八条出资人全部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后3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出资人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后抽回;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只限于面向中小企业及“三农”发放小额贷款。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各方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资各方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哈尔滨市人民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章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未成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执一份。

自然人出资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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