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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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第九条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超过开学报到注册时间2周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或均衡编班。

第三章学籍建立

第十一条学校和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小一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其建立学籍。

因特殊原因未建立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就读学校应在管理系统“非小学新生注册”栏中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小学新生学籍建立

(一)有居民身份证号和港澳台、外籍学生按下列流程进行:

1.信息采集。

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信息采集;

学校统一发放《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家长填写交班主任。

2.学前学籍接续(学前名单调档)。

在“学前学籍调档名单模板”录入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与身份证件号,导入管理系统。

3.学前学籍接续名单导出。

在管理系统分类(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和外籍)导出完成对接与匹配的数据,作为“注册数据录入模板”。

4.信息补录。

在调档学生导出表格(注册数据录入模板)里按要求录入学生其他信息。

5.信息校对。

学校教务部门将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家长校对签字确认,经班主任、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6.导入注册。

学校教务部门将核准后的学生基本信息导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注册处理不成功的,按系统提示的问题说明找到对应的数据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7.学校审核、上报。

注册处理成功后,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上报。

8.县市区审核。

县市区基教股应在学校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注册。

市直小学由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

有居民身份证号的,查重认证通过后分配正式学籍号。

查重认证不通过的,生成问题学籍。

学校须按管理系统的提示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二)无身份证号的小一新生由学校填写《无身份证号学生在校就读证明表》,经学生和家长签字、学校盖章后上传到管理系统。

其基本操作流程为录入信息→学校审核→学校上报→区县审核→市州审核→省厅审核。

审核完成后,分配临时学籍号。

第十三条非小学新生学籍建立

因特殊原因未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由现就读学校学籍管理员录入信息,发起非小学新生注册申请,经过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学籍准实时查重认证,查重认证通过的,经过学校审核、学校上报和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生成学籍并分配学籍号;

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正式学籍号为“G+身份证号”。

无身份证号学生、港澳台和外籍学生由管理系统分配临时学籍号。

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与正式学籍号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十六条因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学生,由特殊学校、特殊教育部或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就读学校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第十八条学籍档案建立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安排专人、专柜管理。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3.综合素质发展信息(学业考试及考查成绩、素质评价信息、奖惩信息,详见附件2、3);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

5.享受资助信息;

6.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学生信息变更的处理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学校申请变更学籍信息。

变更学籍信息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学校应在管理系统及时上传证明材料、发起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学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第四章升学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升学学籍转接是指将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学生的原有学籍分别迁移到初中、普通高中,转为初中、普通高中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进行学籍转接。

第二十二条升学学籍转接按下列方式操作

(一)本省学生学籍转接,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管理系统进入“招生入学”界面,初中学校点击“自主招生”按钮、普通高中点击“统一招生”按钮,按系统要求为初一、高一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非本省学生学籍转接,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登录管理系统进入“毕业后跨省就学”界面操作。

其基本步骤为:

招生校进行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学校核办→招生区县审核→生源区县审核→学校调档→学校分班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一学生学籍转接必须严格依据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盖章的录取名册进行;

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办理学籍转接,所造成的后果由违规招生学校承担。

市教育局将依据各县市区当年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录取审批名册与学籍数据进行比对,监督县市区和学校学籍转接情况。

第五章学籍异动

第二十四条转学

(一)转学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迁移或者从农村迁入城镇的;

2.在外就读,需转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

3.学生法定监护人工作跨省、市、县调动或部队转业回郴安置的;

4.城镇学生因法定监护人购买房产、居住地变更,新住址距离原就读学校超过2公里的;

5.享受全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待政策人员的子女;

6.孤儿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一方死亡、患严重精神病或重大疾病)、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监护条件需投亲靠友的;

(二)转学规定

1.学生转学安排在开学前后一个星期进行,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原则上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不得转学。

2.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转学,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允许学生借读,不得允许转学的学生留级或跳级。

3.转入学校不得对转学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

测试,不得以学生的平时成绩作为转学的依据。

4.转学的审核一律在网上进行。

学生转学只需向转入学校或其学籍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籍主管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要求家长提供规定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学生及家长到转出学校及转入、转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5.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相邻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6.普通高中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两类,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在同类学校之间互转;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以转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但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转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7.学校接收转学学生不得新增大班额,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学校不得拒收。

市直学校如学位已满,则由学生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

8.本市学籍,因市外学校违规跨市州招收的学生,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转接。

9.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三)转学流程

1.家长或学生提出申请。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就读需转学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因监护人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安置需转学的,提供人事调动或安置手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和无房证明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因居住地变更需转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生投亲靠友转学的,提供父母一方死亡证明、医院证明、户籍所在地及流入地乡镇政府、街道证明材料。

2.转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现场审核

收到转学申请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位等情况审核,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当面告知家长所缺资料,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网上核办

(1)转入学校进入学籍管理系统核实学生的学籍号、年级等关键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管理系统发起转学申请,并负责将《转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学籍系统。

(2)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系统根据上传的《转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转入学校未上传转学证明材料的应驳回,督促其上传证明材料并重新发出转学申请。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转学的,应说明理由。

(3)转出学校对转入学校上传的《转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4)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款转学条件和学籍转接限制。

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2.由普通学校到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其就读年级。

第二十五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应征入伍的。

(二)休学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学校领取或网上下载打印《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5),如实填写《申请表》后交学校,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入伍通知书办理。

2.学校审核。

学校审核同意休学的,在家长递交的《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不同意的,当面告知家长原因。

3.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现场审核。

家长持学校签字盖章的《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到学校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审核不通过的,当面告知家长原因。

4.学校上传。

学校将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上传到学籍系统,并在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

5.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网上审核。

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对学校发起的休学申请进行审核。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三)对疑似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建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

诊断结果建议休学治疗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应劝其休学。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对其进行诊断或应休学治疗而不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理。

(四)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五)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

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

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病愈的;

2.因事休学期满的;

3.因服役休学期满的。

(二)申请复学办理流程: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学校领取或网上下载打印《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6),如实填写《申请表》后交学校,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因事休学申请复学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因服役休学,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

学校审核同意复学的,在家长递交的《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不同意的,当面告知家长原因。

家长持学校签字盖章的《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到学校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学校将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上传到学籍系统,并在学籍系统发起复学申请。

5.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网上审核。

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对学校发起的复学申请进行审核。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四)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年份,如2014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14级小学生)就读(两次及两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

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第二十七条 退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已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三)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学生退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四)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后,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只能报考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并按再读当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二十八条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应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劝学无果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3.劝学无效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8)和《湖南省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9),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

辍学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信息书面函告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三)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在管理系统进行标识登记。

(四)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1个月未到校上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五)普通高中辍学学生,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只能报考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并按再读当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二十九条 留级、跳级

(一)留级。

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

(二)跳级。

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

(三)申请留级、跳级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10);

2.学校核准签章,在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像件;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留级或跳级。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

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学生留级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三十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其学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

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只能报考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并按再读当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学生评价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评价

(一)学校应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反映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发展情况和突出表现。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客观、真实、全面、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民主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应由学生本人、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家长等各方面人员共同进行。

3.发展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以肯定成绩、进步等鼓励性评价为主,促进学生发展。

4.导向性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应根据学生个性特征、潜能,结合成长阶段,提出教育建议。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载入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手册仅限于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掌握和使用。

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镇、街道)对学生的评价,由班主任负责载入评价手册。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毕业年级下学期应对学生进行学段整体性评价。

第三十三条 奖励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下简称奖励单位)应当对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二)表彰奖励的类型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学生进行口头表扬,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随机进行,在重大场合正式对学生进行口头表彰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对学生进行书面表彰,由表彰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授予学生荣誉称号,需经民主评议推选、会议讨论、张榜公示等程序,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上一级奖项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产生;

对有特殊事迹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由授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四)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四条 处分

(一)学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给予处分。

(二)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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