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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员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及样品报质量负责人。

2、质量负责人对采购员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3、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对首营企业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应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负责人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4、质管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

 

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严格把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货关,确保依法经管,杜绝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流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进货原则:

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进货原则,严格执行进货质量控制程序。

3.人员要求:

采购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进货质量控制程序:

4.1合格供货方资格审核:

采购员负责审核所有供货方的法定资格。

包括向供货方索取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审核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期、发证机关印章等项目。

供货方证照上生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拟供产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必须为批发。

无误后方可填写“合格供货方审批表”。

4.2首营企业审核与建档:

供货方如为首营企业,索取和审查资料后,按照本公司《首营企业资格审核制度》的规定,填报“首营企业审批表”,交质量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将首营企业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后,采购员方可填写该首营企业的“合格供货方审批表”。

4.3供货方销售员资格验证:

包括验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销售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销售员身份证原件及上岗证、资格证复印件,无误后将有关内容填入“合格供货方审批表”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上岗证、资格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无需盖章)附后。

对方无上门销售的可以注明。

4.4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在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的同时,应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该协议书的有关信息也应填入“合格供货方审批表”中。

4.5合格供货方档案微机记录:

质量负责人负责合格供货方资料的审批与建档,负责将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4.6首营品种审核与签订购销合同:

如拟供品种属首营品种,应按公司《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资料,经初审合格后填报“首营品种审批表”,连同资料一起交质量负责人。

经质量负责人审批通过,采购员方可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

审核未通过的不可签订购销合同。

4.7非首营品种签订购销合同:

如拟供品种不属于首营品种,在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和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后,方可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销合同。

4.8电话要货记录:

如供货方为经营单位,所供品种多且进货次数频繁,在不方便签订书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做详细的电话要货记录。

4.9购进记录:

采购员应将购销合同或电话要货记录录入系统,形成“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注明产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4.10执行购销合同:

双方严格按照购销合同条款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购销活动。

5.合格供货方管理:

5.1所有供货方都应建有“合格供货方审批表”,所附资料都在有效期内,计算机系统会自动提醒供货方的资料效期,发现快到期及时通知采购员向供方索取。

5.2凡是没有建立“合格供货方审批表”的供货企业或者“合格供货方审批表”所附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书”已经过期的供货企业,一律不得购进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

6.购销合同和质量条款内容:

6.1购销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内容包括:

签订合同地点、签约人;

采购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或产地、价格、交货地点和质量条款;

对于包装、标识、运输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也应注明。

6.2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整件产品附产品合格证;

产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产品的到货日期距生产日期在6个月以内;

生产企业每次供应的产品尽可能提供同一批号的产品;

6.3与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

进口产品,随货提供进口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产品到货时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该产品有效期的二分之一。

7.禁止购进的产品:

禁止购进下列产品:

7.1本单位经营范围以外的产品;

7.2未取得合法批准、注册文号的产品;

7.3不是采用国家标准生产的国产产品;

7.4无合法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产品;

7.5已经超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期限,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的产品;

7.6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标识和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符的产品;

7.7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产品;

7.8不能提供合法供货票据的产品。

8.其他职责和要求:

8.1采购员负责制定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年度采购计划。

制定计划时应有质管部门的人员参加,明确审核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8.2采购计划、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应由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按职责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8.3采购员应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进货质量评审,必须有质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8.4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由供货方开具合法票据,建立所有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

购进记录应保存5年,票据应保存10年。

8.5采购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配合质管部共同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8.6采购员应及时了解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库存结构情况,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产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损失。

发现滞销苗头应及早与供货方联系,采用退货换货、扣付货款,由对方承担损失、促销等方式妥善处理。

9.责任追究:

9.1采购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采购员本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9.2公司及其有关管理和考核部门有权对进货部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罚意见,经批准后兑现。

9.3采购员违反本制度导致质量审核时出现不应有的缺陷项或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收货管理制度

为严格把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收货关,确保依法经管,杜绝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流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

收货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内容;

3.1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做到票、账、货相符。

3.2随货同行单(票)应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章原印章。

3.3冷藏、冷冻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

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3.4收货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按照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

冷藏、冷冻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

为确保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把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入库质量关,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质量验收的定义: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验收包括产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产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验收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质量验收的依据: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验收的依据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企业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质量验收管理职责、质量验收程序。

5.质量验收的内容:

5.1验收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5.2在待验区内,凭采购员提供的采购记录、随货同行单对来货进行逐批验收;

一般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验收,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待验,并给出明显待验标志)。

5.3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5.3.1同一批号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5.3.2整件:

50件或50件以下,抽取2件,50件以上时,每增加50件多抽一件,不足50件的以50件计,在抽取的每件中,从上、中、下不同部位抽3个以上最小包装检查,复查时,加倍抽样。

5.3.3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活、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5.4验收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分类,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5.4.1验收时,应进行产品包装内、外标签和说明书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

5.4.1.1整件产品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5.4.1.2产品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内标签至少应当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外标签应当注明产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5.4.1.3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其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5.4.1.4进口产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产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5.4.1.5验收入库的产品包装完好,无污染,能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5.5对销后退回的产品,验收员应按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

5.6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产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5.7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产品到货日期距生产日期在6个月以内;

从经营企业购进的产品到货时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该产品有效期的二分之一;

超出上述期限或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产品不得入库。

因特殊原因需入库时,由质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库。

5.8发现以下情况拒收或部分拒收:

5.8.1验收时发现到货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注册证号等项目与GSP验收入库单或随货同行单上的内容不符的;

或产品质量异常、包装质量不合格、标签模糊、包装内、外标签不符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在GSP验收入库单上写明情况,并填写“拒收报告单”,及时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5.8.2验收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时对整批符合规定产品中的下列产品,应保留有关证据,填写“拒收报告单”,批准后部分拒收或报损:

1)、破损的产品;

2)、包装被污染的产品;

3)、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运输途中丢失短少的产品。

5.9应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验收记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签字,并签署验收日期。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10验收后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验收员应在“GSP验收入库单”上签字,并注明质量状况、验收结论。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的“GSP验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量负责人。

储存管理制度

为正确、合理地储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确保库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和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

从事储存工作的人员(仓库保管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入库和拒收: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的“验收入库单”办理诊断试剂入库手续。

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应拒收并报告质量负责人处理。

3.储存原则和要求:

应根据“按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对温度、湿度条件的要求存放”、“分类存放”、“实行色标管理”等原则,将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分类存放于具备相应条件的仓库中。

储存中应做到:

3.1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性能、储存要求和验收员的提示,将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常温库温度应控制在10-30℃,阴凉库温度应控制在不高于20℃的范围内,冷库温度应控制在2-10℃。

库房的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35-75%之间。

3.2在库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

其统一标准是:

待确定为黄色;

合格为绿色;

不合格为红色。

3.3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与地面之间有有效隔离的设备,通风和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3.4搬运和堆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包装。

3.5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3.6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3.7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有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3.8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存放在不合格区,并有明显的标志。

3.9对销后退回的凭“销售退回通知、验收、入库交接单”,经核实是本公司售出的产品,存放于退货区,通知验收员验收。

凭验收结论将产品存入合格区或不合格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3.10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鸟等工作。

3.11与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储存无关的公私物品,不得存放。

3.12按规定点单下帐,对库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实行动态盘点(每天清点当天有过实物交接的产品),月末大点(每月进行一次所有库存产品的大清点),保持帐货相符。

3.13在储存工作中接受养护员的监督指导。

3.14储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货架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3.15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报告:

4.1保管员发现有破损、污染、过期失效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养护员,发现其他质量问题时,也应当天向养护员书面报告。

4.2保管员不按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保管员承担直接责任。

养护管理制度

为确保依法经营,严防出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提高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

养护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养护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表环境、质量特性等对在库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行养护,主要内容:

3.1指导和督促保管员对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3.2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3.3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3.4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3.5发现有问题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通知质量负责人处理。

3.6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4.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5.对质量可疑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确认。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5.1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5.2怀疑为假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3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5.4对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销售管理制度

为确保依法经营,严防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售出,提高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销售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客户资格审核程序:

3.1销售员销售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时,向客户索取加盖有客户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2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核其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印章等项目,审查无误后,填写“客户资质审批表”;

3.3经销售、质量负责人批准后,质管部将客户信息输入微机,通知开票员可以销售;

3.4资料及审批表归档备查。

4.销售服务要求:

4.1销售开票时要坚持“先产先销”、“近期先销”的原则。

应对违反该原则开票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开票时有领导签字确认的除外。

4.2药品/体外诊断试剂销售严格执行《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复核管理制度》,经配货、复核手续方可付货。

4.3销售员提货时应认真核对:

货与单相符,在销售清单上签字。

4.4应开具合法票据,将销货清单按月装订作为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包括:

产品的品名、剂型、规格、单位、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购货单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目。

4.5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产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疗效或误导用户。

4.6应随时收集客户意见,认真协助质管部受理和处理客户的质量查询和投诉,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4.7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产品催销表”所列品种及时组织销售。

4.8销售人员应随时跟踪近效期产品在医疗单位的使用情况,确认在产品失效前无法使用完的部分,应及早帮助医疗单位办理退货换货,以避免产品过期失效退回后,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

4.9已经过期失效的产品,一般不得同意医疗单位做退货处理。

5.停止销售付货的情形:

销售付货或复核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付货,并报养护员处理:

5.1产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5.2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5.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或污染;

5.4产品已超出有效期、霉烂变质、虫蛀、鼠咬等;

5.5非法产品或本公司无经营资格的品种;

5.6怀疑有质量问题,未经质管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5.7药监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产品。

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准确无误,保证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库,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2.出库原则:

2.1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2如果“先产先出”与“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原则。

2.3销货清单上指定的批号违反出库原则时,要暂停出库,汇报直接上级协调或查明原因,经重新开票或由直接上级在原票上签字后,方可继续出库。

2.4违反出库原则又无直接上级签字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保管员和开票员的责任。

3.出库复核:

3.1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必须经配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3.2保管员按销货清单配货完毕后,在销货清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员复核。

复核员必须对照销货清单所列的品名、剂型、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项目,逐品种按批号与实物进行复查核对;

还应同时检查产品和包装的质量状况以及购货单位、销售日期等项目。

经复核无任何问题的,复核员应在销货清单上加盖质量合格章并签字,按月装订作为出库复核记录。

3.3复核发现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批号与销货清单所列批号不一致的,应换付相同批号的产品;

无相同批号产品时,通知开票员重新开票。

3.4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到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拆零拼箱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出库复核:

4.1拆零产品逐批号核对无误后,由复核员进行拼箱加封;

4.2使用其他产品包装箱作为拆零产品的代用箱时,应将代用箱原包装内容覆盖或涂改,标明拼箱标志。

5.停止出库的情形:

出库复核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养护员处理:

5.5非法产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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