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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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Word格式.docx

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高空、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④工残退休: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另外,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规定了退职条件。

即: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不足10年,或者达不到因病退休年龄,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上述退休条件至今没有做大的修订,发生变化的有,职工工作年限改为缴费年限,并且将缴费年限规定为满15年。

由于国家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伤残补助金制度,不再作退休安置。

同时提高了因病退职的基本条件,即缴费年限规定满15年以上。

退休金的计算:

计划经济时期,不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实行的是25级行政级别工资,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度,因此不论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是相同的,这就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普遍实行的标准工资制度。

在这种情形下,养老金计发采用的是“待遇确定型”的制度模式。

职工退休按照工作年限长短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90%,即正常退休为60%-75%,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发给80%-90%。

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基于当时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是统一的,政府的各项保障政策是通过企业来实施的。

二是国家统一决定分配政策,企业没有分配权利,因此退休待遇是国家统一控制的。

但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政府和企业的责任逐步明确,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截然分开,因此养老金的计发必然要改革。

(二)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企业分配制度、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改革的过程当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直接推动了养老金计发政策改革:

一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变化,工资分配还权于企业,标准工资已经成为历史,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数计发退休金的办法失去存在基础。

二是用人制度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导致国有经济比重降低,非公有制企业日益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在分配上已不受标准工资束缚,以标准工资计发退休金再也无法适应企业分配制度的发展和用人制度改革变化。

三是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推动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四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身需要,养老保险改革原则是遵循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特别是实行个人缴费后,养老保险待遇的多少和缴费水平挂钩,决定养老金水平的因素是缴费而不单纯是工资,从1996年1月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之后,养老金计发随之改革。

199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6]26号),养老金计发模式由“待遇确定型”转变为“缴费确定型”,具体计发办法也由原来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折算,改为实行结构养老金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

③过渡性养老金,对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为体现他们在实施统账结合制度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这段时间的养老金权益,由省规定发给

④根据相关的规定,在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的同时还另发给调节金,标准为月人均50(60)元。

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

1、哪些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参保的对象:

本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强制)。

2、哪些人员属于个人身份参保的对象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

(2)个体劳动者;

(3)尚未就业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

(4)城镇居民和被征地农民;

(5)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强制)。

(二)参保缴费规定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2、缴费基数:

(1)参保当事人的上年度月均实际收入;

(2)新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人员,按参加工作或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如实际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其缴费基数则分别按300%或60%确定。

3、缴费费率:

企业缴费费率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

城镇个体缴费费率为20%,全部由本人承担。

3、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企业职工本人每年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

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费的,2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

造成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具体办法:

补偿金额=Σ少报缴费工资基数×

8%×

15

(三)补缴费规定

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

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2、补缴基数为历年省平工资或60%;

3、费率统一为28%,其中:

单位20%,个人8%

4、补缴利息

5、原为企业固定职工,现从事个体劳动,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可参照办理;

6、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7、中断缴费人员如何补费

(1)补费对象。

我市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改制及其他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不含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

(2)补费起始时间。

中断缴费的次月补缴养老保险费。

(3)补费基数。

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

(4)补费费率。

20%。

(5)补缴利息。

7、如何理解缴费(含视同)年满15年

v由于理解上错误,不少人认为“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再继续缴费”,其实不然,正确的理解是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与计发的养老金待遇直接挂钩”。

这是因为:

(1)根据规定,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予退休,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与企业职工一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因此,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

(2)“依法参保履行缴费义务”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职工享受养老待遇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条件。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

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

缴费年限即使累计满15年,仍需继续缴费。

(3)缴费年限和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都与职工将来退休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密切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得越高,将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因此,认为缴费年满15年了就可以不缴费,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四)个人账户管理政策

v1、建账时间

v2、账户规模

v3、账户计息

v4、账户转移

v5、账户支付

v6、账户继承

v7、对账

8、参保缴费后税收上有哪些优惠

(1)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国家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提取,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纳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

(2)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中扣除,免缴个人所得税。

(五)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

1、目前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v

(1)国家规定企业职工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a、正常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b、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事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已满国家规定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工种10年以上,高温、井下工种9年以上,有毒有害工种8年以上),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c、因病提前退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D、因病提前退职:

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年龄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特殊情况

(1)原为企业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已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或与企业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企业破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满2年以上,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参保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

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养老金。

v

(2)2003年3月以后新参保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59号文件计发办法过程简介。

根据国务院38号文件精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作了以下一些主要政策规定:

(一)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另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养老金构成

vP基本=p基础+p帐户+p过渡

vP基本--------基本养老金

vp基础---------基础养老金

vp帐户---------个人帐户养老金

vp过渡---------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p基础=(w社平+w指数)÷

N%

w社平----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w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N----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

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

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截取)1位小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

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

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3%×

视同缴费年限

(4)调节金:

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发展历程

Ø

(二)国际情况

(三)国发[2008]10号文

(四)试点地区进展情况

一、发展历程

(一)发展过程

(二)主要做法

(三)改革现状

(四)存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分离—合并—分离过程。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分开实行退休养老制度;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其合为一体;

1978年两个暂行办法,再次将两类职工退休制度分离。

退休条件--年龄:

男60、65、70;

女50、55

退休形式--退休、离休、退职

计发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

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的100%;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工作年限20-35年,分75%、82%、88%三个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职务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90%、85%、80%)。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之和的一定比例(90%、85%和80%)。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对改革后,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规定。

公务员以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5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两项之和的70%计发;

机关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及退休前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不满10年,按50%,满20年及以上工作年限的,按70%计发。

实施时间

1991年国发[1991]33号文和1992年人退发[1992]2号文开始,各地相继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

目前,除西藏、青海、宁夏外,其余28个省市中有230个地市的1844个县区不用程度的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1、参保范围和对象,四种类型

2、单位缴费,20--34%

3、个人缴费,3-8%

4、计发办法;

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5、管理部门—人事;

财;

4、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劳社部发[2001]13号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缴费和待遇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原有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公务员及参公单位人员,根据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给与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经办机构转入本人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标准:

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在机关工作年限×

0.3%×

120个月。

(2)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3)公务员--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机关公务员

退休干部由单位负责

待遇经费全部来源于财政

待遇与工资挂钩;

调待与在职人员同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计发方法也有差异

特别是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为统筹内和统筹外项目

突出问题:

由于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随着人口老龄化,基金没有积累,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待遇计发不尽合理,没有和一生的工资相联系,影响了制度的效率;

没有和缴费挂钩,影响工作效率;

统筹外项目发放困难。

引发社会现象:

机关事业单位临近退休的工作人员,出现突击提高职务、涨工资现象;

由于两种群体待遇差距逐年增大,成为近年社会主要矛盾;

出现企业人员通过各种关系在即将退休时回流到机关事业单位;

造成机构臃肿,进一步加大财政和养老基金支付压力。

1、制度不统一,自下而上摸索,各地方案五花八门。

2、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

3、个人缴费未与待遇挂钩

4、征缴率下降

5、欠发养老金情况严重

6、制度多头管理,造成责权分离

7、制度缺乏综合考虑

实施范围不同

缴费基数不固定,单、双

单位缴费比例不一致,固定、浮动和差别费率,比例差距大

个人账户从无到有,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难,造成人员滞留;

与企业计发办法和调待机制不一致,待遇差距逐年扩大;

财政负担重,个人账户补助不到位,养老金降低幅度大,转制单位养老保险续接难。

沿用老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未能发挥作用。

形成缴与不缴一个样,不利于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

地方财政困难,单位效益较低,无法按时缴纳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

5、欠发养老金严重

一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单位撤销或无人问津。

二是经营不善,单位没有能力缴费,但大多数省市实行即缴即拨政策,即单位不缴费,经办机构因收支缺口大也不发退休金。

人员人事管、基金财政管、待遇发放劳动管,审、管、发职能分离。

7、政策缺乏统一考虑,影响了改革步伐。

如大学教师,企业技校教师要求享受教师待遇。

二、国际经验

(一)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情况

(二)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探索

(四)对我国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启示

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统计,在全球172个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78个国家单独建立了公职人员制度,占总数的45%。

其中,OECD30个国家中有13个单独建立公职人员制度,占总数的43%;

欧盟27国中有8个单独建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占总数的29%。

.制度类型大体分为三种:

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澳大利亚、意大利

建立单独的公职人员制度,如韩国、日本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方面体现差距,如英国。

建立较早的国家,为某些特殊职业人员建立特殊保险制度,如公务员、教师、铁路等特殊行业的雇员。

一些计划经济国家,一开始就力求综合和完善,公务人员不另设专门制度,即使有的话,基本上也是两种管理制度一套待遇标准。

●特征:

1、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早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2、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有单独养老保险立法

3、不同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差异较大

4、与企业相比待遇相对优厚

5、养老保险费用筹集模式因国而异

6、养老金构成及保障水平各异

7、管理服务模式不同,发达国家社会化水平较高

8、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走向统一

法国在1669年《年金法典》退休制度正式建立。

1790年法国政府正式对公务员实行退休制度,但是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普及。

1834年英国制定了公务员退休保障的法律,1859年英国为公职人员制定了《老年退休法》,而将企业包括在内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直到1908年才正式建立。

英国也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早于企业的雇佣劳动者。

加拿大,针对不同类别公务员颁布了多部与公务员制度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保障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公务员养老保险法》、《公务员退休条例—为受雇于加拿大公用事业的个人提供的有关养老金政策》、《政府文职机关和养老金退休法案》、《加拿大军队养老金法案》、《加拿大皇家警察养老金法案》。

同时,还有很多其他具体规范某类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

德国对于那些在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但本人又不是公务员、法官或军人的人员,基本上都参加了法定养老保险。

他们养老金的最高额低于公务员养老金水平。

但在不少情况下,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完成的工作任务相同,所以养老保险应不留差异,趋于一致。

为实现这个目标,德国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福利机构,设立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和遗属福利制度,通过这种形式,起到了类似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两种方式:

一种是公职人员除享受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险待遇外,还补充一块公职人员特有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种是公职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高于企业雇员的水平。

瑞典:

根据瑞典法律,瑞典公职人员享受面向全体国民的国民养老保险和面向公务员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此外,瑞典公职人员还享受其他津贴,并且养老金主要由财政供款,个人不缴费,但领取养老金必须缴纳所得税。

养老金筹集模式分为:

统筹基金部分积累制;

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

现收现付制等。

费用来源:

一是由国家(单位)统包,个人不缴费。

如德国,根据《官员供养法》规定其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如美国1920年和1986年新老《联邦公务员退休制度》,前者由用人单位和公务员本人各自负担缴纳资金的50%,后者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照个人工资和工资总额的6%纳税,除了这两种制度外,还为公务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储蓄计划,公务员以最高不超过工资10%,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到5%,全部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中。

瑞士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结构由退休金、退休补贴、遗属补助金三大部分构成。

公务员以工龄和职级为退休条件:

1、一般公务员退休后每年可领到原工资的40%-60%;

2、退休补贴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时间长短领取不同标准的数额;

3、一定数额的遗属补贴。

意大利则根据缴费标准和工龄领取,养老金比较单一。

公务员如每月缴纳本人工资2.5%的保险费,退休后根据本人工龄可领取退休前最后一个月月工资的20%-80%;

如果缴费提高到本人工资的3%,工龄满40年以上的可领取退休前最后一个月月工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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