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业务知识100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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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定座:
定座是指对旅客预定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重量、体积预留。
14、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证明身份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学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等证件。
15、舱位等级代号:
F—头等舱C—公务舱Y—经济舱M—经济折扣舱
16、国内航班商务运输业务文件包括:
出港航班旅客舱单、货邮舱单、货运单、载重表和平衡图等。
17、离站时间:
是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时间。
18、关舱门时间:
是指关闭客舱门时间。
19、登机时间:
航班起飞前30分钟。
20、经停:
是指旅客在航程中某点暂时中断航程,停留一段时间后,然后搭乘同一航班离开去往下一地点。
21、转机:
指旅客在航程中某点暂时中断航程,停留一段时间后,然后搭乘另一航班离开。
行李类:
22、交运行李:
简称托运行李。
是指旅客在始发地交给航空公司并获得行李牌、在目地凭行李牌提取物品。
23、手提行李:
是指能够放入行李架或座椅下方(要求尺寸和重量均未超过航空公司规定)手提物品和指定其他物品。
24、行李包装规定: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压力、能够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25、自理行李:
除去规定物品以外,旅客带入客舱并在旅行中全程携带物品。
26、免费携带行李额度是:
头等舱40公斤(88磅)
公务舱30公斤(66磅)
经济舱20公斤(44磅)
婴儿旅客没有免费携带行李额度。
27、在同一航班,禁止不认识两个或以上旅客将免费行李额度合并计算,并且严禁旅客为不认识或不了解人捎带行李。
28、国内航线旅客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自愿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国际(地区)航线旅客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高于20美元时,可以自愿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声明价值行李应视为逾重行李,收取逾重行李费。
29、托运行李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实际价值,并且每一名旅客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
30、逾重行李费率计算:
每公斤按规定单程经济舱公布票价1.5%计算。
31、可免费带入客舱特殊物品有:
一辆折叠式婴儿座车、一只全折叠式轮椅、一副拐杖或撑架式假体器具、一个可折叠式担架,一只航空公司同意承运导盲犬;
32、托运行李规定:
每件托运行李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每件不能超过40X60X100厘米,但不小于5X15X20厘米;
超过上述规定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同意才能托运。
33、自理行李规定:
每位经济舱和公务舱旅客只能携带一件随身行李上机,行李重量一般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X40X55厘米。
持头等舱客票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上机。
34、计件行李主要适用于中国到美国/加拿大航程。
对成人和儿童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行李额度是:
每人携带两件交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32公斤(70磅)。
每人携带一件自理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32公斤(70磅)。
对婴儿旅客:
不论舱位等级,可以免费携带一件交运行李,最长、最宽、最高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重量不超过32公斤(70磅)。
另可免费托运一辆全折叠轻便婴儿车或婴儿摇篮。
35、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物品:
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剂、有毒物品、磁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病源剂、有异味或容易污染飞机其他物品,上述物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行李运输或夹入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随身物品带入客舱。
36、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行李: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贷、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物品。
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37、枪支弹药运输规定:
A、一般情况下,旅客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内不得夹带枪支弹药,对于无证携带枪支、子弹旅客,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B、有特殊警卫任务、并有警卫对象警卫人员在证件和手续齐备情况下可以将枪弹带入航空器(这种情况通指专机);
C、其他公务人员需携带小型枪支,需提前主动向航空公司申报,并获得有关安全部门批准可作为托运行李托运,但必须要求枪弹分开;
D、参加射击竞技活动或比赛代表团需要携带枪支出入境时,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38、小动物运输:
是指家庭饲养猫、狗、家禽、小鸟和属观赏之类其他小型温驯动物,具有形体怪异和有功击等特性动物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携带小动物运输时,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入客舱内运输,必须放入货舱运输。
旅客携带小动物及食物重量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内,所有重量按适用逾重行李费率计算和收费。
小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逃逸、死亡等一切损失,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39、迟运行李:
指本次航班应载运行李未予装机。
40、遗失行李:
指由于运输差错事故所造成未能及旅客同机到达,而且下落不明尚待查找行李。
41、多收行李:
指在航班到达24小时后,仍无人领取行李。
42、破损行李:
指在运输过程中,旅客交运行李外部受到损伤,因而使行李外包装和/或内装物品遭受损失。
43、旅客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时,按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进行赔偿;
如行李已收取逾重行李费时,应全额退还。
44、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事件造成旅客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时,承运人承担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45、因承运人原因致使旅客托运行李未能及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不便,在经停地或目地应给予旅客适当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客票类:
46、客票组成:
客票由运输合同条件、声明联、通知事项、会计联、出票人联、乘机联和旅客联组成。
其中“声明联”是指向旅客提出了中、英文运输条件,包括华沙公约中有关条款。
47、客票有效期:
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运输有效。
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次日起计算,一年内有效;
48、客票变更:
旅客要求更改姓名、航程时,应按退票有关规定办理退票后再重新购票处理。
更改航班或乘机日期一般只能变更一次。
若因旅客自己原因需再次变更时,需先办理退票手续再重新购票。
49、退票规定:
旅客要求退票时,应凭客票全部或部分未使用“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
使用单独“乘机联”或“旅客联”退票是无效。
50、旅客办理退票时:
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持乘机人委托书和退票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原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且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旅客本人或客票付款人。
51、自愿退票规定:
在航班规定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时,收取原付票款5%退票费;
在航班规定时间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时,收取原付票款10%退票费;
在航班离站前2小时以内提出退票时收费原付票款20%退票费;
在航班起飞后提出退票时,按误机处理,收取原付票款50%退票费;
持不定期客票旅客要求退票时,收取原付票款5%退票费;
革命残废军人、婴儿以及能够出示自己因病未能乘机证明旅客要求退票时免收退票费;
52、团体旅客自愿退票规定: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前要求退票时,收取客票价10%退票费;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时收取客票价30%退票费;
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到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时,收取客票价50%退票费;
团队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53、非自愿退票:
是指由于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衔接错失以及不能提供原定座位等承运人原因造成旅客购票后提出退票要求。
非自愿退票还包括天气、政府原因和旅客因病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旅行等原因退票。
54、在非自愿退票情况下,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未使用票款。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其余额及未使用航段票价相比较,取其高者退还旅客,但所退票款不得超过已付票款总额。
55、旅客最迟应在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办理退票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56、客票遗失规定: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提供原购买票日期、地点、遗失地公安部门证明以及足以证实该客票遗失其他资料或证明。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如客票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补发新客票,最少应在所乘航班离站1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遗失证明,填妥承运人《遗失客票补开退款申请书》,同时旅客须申明同意赔偿可能因此造成承运人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诉讼费用,才可补开原定航班新客票,补开客票不得办理退票。
不定期客票遗失时,旅客应及时向出票承运人申请挂失,并提供承运人满意证明,经查实遗失客票未被冒用或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57、签转:
指承运人改变,既由某航空公司承运人航段变更为另一承运人。
58、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已定妥座位机票,在联程站或回程站停留时间超过72小时,需对续程航班座位进行再证实,否则座位不予保留。
59、因承运人原因,旅客舱位等级发生变更时,票款金额多退少不补。
60、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时,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票款不退。
61、旅客因病要求退票时,需提供医疗单位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62、担架旅客一般不得迟于班机起飞前72小时定座。
担架旅客票价由担架旅客个人票价和担架附加费两个部分组成。
其免费行李托运额为60公斤。
63、若旅客在经停地自愿中止旅行时,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票款不退。
64、如果旅客错乘飞机,承运人应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目地,票款不补不退。
服务类:
65、特殊旅客:
是指需要给予特别礼遇和照顾旅客,或由于旅客身体和精神状况需要给予特殊照料旅客,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旅客。
66、特殊旅客包括:
病残旅客、重要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及新生儿、盲人、遣返旅客。
67、民航规定重要旅客范围:
省、部级副职以上(含副职)负责人;
军队在职正军职少将以上负责人;
公使、大使级外交使节;
由各部、委以上单位或驻外使馆、领馆提出要求按重要旅客接待客人。
68、婴儿旅客:
是指已出生14天以上但未满2周岁旅客。
按成人票价10%购票,且不占座。
69、儿童旅客:
是指年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旅客。
按成人票价50%购票。
70、成人旅客:
是指已超过12周岁旅客。
71、每一成人旅客乘机只能携带一名婴儿,若超过一名婴儿时,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72、团队旅客:
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搭乘同一航班10人以上团体旅客。
73、旅客是否属于醉酒旅客,机场安检员以及承运人均有权根据旅客外表、言谈、举指进行判断,并有权拒绝醉酒旅客登机。
若在飞行途中发现醉酒旅客时,机长有权令其在下一个经停地点下机。
74、特殊称谓代码:
代号
含义
CHD
儿童
BLND
盲人旅客
UM
无人陪伴儿童
DEAF
聋哑旅客
INF
婴儿
STCR
担架旅客
VIP
重要旅客
SP
因病需要特殊护理旅客
75、误机:
是指旅客在按规定时间内办妥乘机手续、到达登机口,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76、漏乘:
是指旅客在出发地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地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航班。
77、下列情况孕妇或新生儿不予载运:
怀孕超过8个月孕妇和生产后7天之内(含7天)产妇、以及出生不足14天婴儿。
78、无成人陪伴儿童:
是指年龄在5岁以上,但不足12周岁未成人。
79、无人陪伴儿童应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护送到上机地点,并在儿童下机地点安排人予迎接及照料。
80、在同一航班每一航段上,只限载运一名担架旅客;
81、担架旅客必须至少有一名医生或护理人员同行。
经医生证明病人在旅途中不需要医务护理时,也应由其家属或监护人陪同旅行。
82、运输犯人全航程,有关公安部门至少有二人进行监送。
监送人员武器应由安检部门交给机组人员进行妥善保管,下机时给予归还。
83、病情严重旅客乘机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以内出据“诊断证明书”,并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乘机。
84、不正常航班包括:
航班延误、航班取消、飞机减载、航线变更、不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座位等级等。
85、承运人原因延误有:
机械故障、航班调整、商务、机组等方面原因。
86、非承运人原因延误有:
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以及旅客等方面原因。
87、根据文明机场达标标准,办理乘机手续,头等舱、公务舱旅客排队等待时间不超过5分钟。
88、航班取消:
指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该航班而取消之。
89、因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免费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90、因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91、航班在经停地处误或取消时,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站旅客提供免费膳宿服务。
92、航班延误超过2小时以上,应向旅客提供饮料,航班延误超过4小时以上时,应向旅客提供酒店休息服务;
93、航班供餐时间:
0630—0830供早餐;
1130—1330供午餐;
1700—1830供晚餐。
航班若在此时间段内延误,则需请航空公司给旅客提供餐食。
94、机上供餐时间:
飞行时间超过90分钟且下值供餐时间或飞行时间超过3小时,承运人必须在机上向旅客供应正餐。
供餐时间以外飞行时间超2小时要供应点心。
95、旅客遗失物品保管时间为90天,贵重物品可延长至180天;
超过保管时间仍无人认领时,机场相关单位有权进行估价变卖处理。
96、每名旅客不论购买多少张机票、占几个座位,值机部门均只能发放一张登机牌;
97、机上紧急出口处座位,禁止安排老、弱、病、残、幼以及对民航知识了解不多人士;
98、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是由航空公司组成最大国际性民航组织。
99、国际民航组织(ICAO):
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政府间国际组织。
100、国内航空公司两字代码:
HU—海南航空CA—中国国际航空CZ—南方航空
MU—东方航空ZH—深圳航空SC—山东航空
3U—四川航空FM—上海航空MF—厦门航空
KA—港龙航空NX—澳门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