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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在40W日光灯)下,视距700mm以上,1200mm以下可见的缺陷。

c)明显:

指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在40W日光灯)下,视距1200mm以上可见的缺陷。

4分类、代号及规格

4.1分类与代号

4.1.1门扇开启方式

表1开启形式代号

开启

形式

平开门

推拉门

折叠门

翻门

卷帘门

转门

固定门扇

代号

P

T

Z

F

J

R

G

4.1.2按构造分类

表2构造形式代号

构造

复合门

榫拼门

镶板门

镶玻璃门

玻璃门

模压门

百叶门

H

S

X

B

L

M

Y

4.2规格

4.2.1门洞口的尺寸应符合GB/T5824—1986的规定。

4.2.2门的构造尺寸根据洞口尺寸、饰面材料的厚度、门框宽度、安装缝隙确定。

4.2.3门板尺寸推荐、优选值

“◇”表示推荐尺寸

“●”表示优选尺寸

4.2.3-1平开门推荐、优选门板尺寸

表3平开门推荐、优选门板尺寸

宽度

高度

600

625

650

675

700

725

750

775

800

825

850

875

900

1900

1925

1950

1975

2000

2025

2050

2075

2100

2125

2150

2175

2200

2225

2250

4.2.3.2子母门推荐、优选尺寸,母门参照平开门推荐、优选尺寸

表4子门推荐、优选尺寸

300

325

350

375

400

425

450

4.2.3.4推拉门推荐、优选门板尺寸

推拉门推荐、优选尺寸范围:

高度:

1900mm-2300mm;

宽度700mm-1200mm。

4.2.4门板标准厚度为25mm、29mm、40mm、50mm。

5材料

5.1木材

木材含水率按WB/T1024-2006中5.1.2规定执行,选用木材的品种、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集成材:

是一种沿板材或方材平行纤维方向,用胶粘剂沿其长度、宽度或厚度方向胶合而成的材料。

选用的集成材应符合JS-A4-01-0007指接集成材检验标准;

JS-A4-01-0010内门专用材料质量检验标准。

5.1.2锯材:

将木方根据实际加工需要锯切成一定规格形状的板材。

选用的锯材应符合JS-A4-01-0006《锯材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5.1.3刨切单板:

厚度小于1.0mm的薄木。

选用的木皮应符合JS-A4-01-0005《木皮质量检验标准》。

木皮的厚度应不小于0.3mm。

5.2人造板

以下各类人造板除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外,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2001中规定的E1级要求。

5.2.1密度纤维板:

是以木质纤维或其它植物纤维为原料,施加脲醛树脂或其它合成树脂,在加热加压条件下,压制而成的一种板材。

选用的密度纤维板应符合GB/T11718—1999中规定的要求。

5.2.2刨花板:

利用木材采伐和加工过程中的废料、小杂木或植物的秸秆,经切削成碎片、加胶热压制成。

选用的刨花板应符合GB/T4897.1和GB/T4897.3中规定的要求。

5.2.3胶合板:

用三层或三层以上的基数单板,纵横交叉胶合而成。

选用的胶合板应符合GB/T9846.1-9846.8-2004中规定的I类胶合板要求。

5.3油漆

油漆质量应符合相关品种油漆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油漆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1中规定要求。

5.4玻璃

5.4.1选用的透明玻璃、夹丝玻璃、压花玻璃、蒙砂玻璃、镀银玻璃、镀膜玻璃质量应符合JS-A4-03-0001《玻璃质量检验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5.4.2选用的其它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本企业内部标准的规定。

5.4.3产品选用的玻璃面积≥0.3m2宜采用安全玻璃。

5.4.4玻璃应根据功能要求选取适当的品种、颜色。

5.5三聚氰胺浸渍纸贴面

选用的三聚氰胺浸渍纸贴面应符合JS-A4-01-0003《浸渍胶膜纸饰面质量检验标准》。

6.1允许偏差

6.1.1门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门板外形尺寸及公差的要求。

表5门板外形尺寸及公差的要求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门板高度

+0mm

-1.5mm

钢卷尺、钢直尺

门板宽度

±

0.5mm

门板厚度

+1mm

-1.5mm

游标卡尺

对开门、子母门厚度差1mm

矩形度(邻边垂直度)

≤2mm

钢卷尺、钢直尺测量对角线。

直线度(侧边翘曲度)

≤1mm

翘曲度测定仪

翘曲度(板面翘曲度)

≤3mm

6.1.2门套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中允许偏差的要求。

表6门套部件外形尺寸及公差的要求

门套高度

0mm

+1mm

门套宽度

门套厚度

1mm

6.2装配要求:

6.2.1平开门装配留缝限值应符合表7中留缝限值的要求

表7留缝限值的要求

门扇与上套线间留缝

2.0mm—5.0mm

塞尺

门扇与侧套线间留缝

1.5mm—4.0mm

门扇与侧套、上套间的留隙要均匀。

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厨房、卫生间8.0mm—10.0mm

一般房门6.0mm—8.0mm

6.2.2推拉门装配留缝限值应符合表8中留缝限值的要求

表8推拉门装配留缝限值

门扇错口缝隙要求

3mm—6.0mm

门扇间的留隙上、下要均匀。

不包含门板翘曲度、直线度。

门扇对口缝隙要求

≤2.0mm

门扇搭接要求

3.0mm

门扇间搭接宽度要均匀。

卡尺

6.2.3门构件连接应牢固,根据需要允许设置加固件。

6.2.4推拉门门扇与滑轮安装应正确、牢固。

6.2.5推拉门导轨安装必须牢固,不可松动。

6.2.6门用附件安装位置正确、齐全、牢固、应起到各自的作用,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活。

6.3装饰面表面外观要求

6.3.1木单板饰面外观质量要求

表9刨切单板饰面外观质量要求

检验项目

质量检验标准(技术要求)

主装饰面

次装饰面

隐蔽面

纹理

1、门板边框、门套的顶、侧套纹理方向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2、木单板装饰纹理顺畅,无乱纹、涡纹等影响美观的纹理;

3、同一订单的相同木单板门板与门板、门套与门套之间的纹理应相似;

目测检验

对照样品样板和产品工艺文件要求

单板

平面拼接缝

对木单板、指接木皮、科技木的拼接缝隙,允许轻微可见,并要求缝隙均匀,接缝处无缺木、起皮现象。

允许中度可见缝隙,接缝处无缺木、起皮、霉斑现象。

不限

色差

1、允许因木单板的自然特性造成的中度色差;

2、按照产品设计要求,同一订单中木单板饰面要求相同的各樘门之间、同一樘门的门板和门套之间、与样块对照检验,允许有中度色差。

1、与样块对照;

2、将同一订单的门板和门套放置在一起,对照样块进行检验。

木单板油饰效果

1、目测检验同一樘门的门板、门套及同一订单中的相同油饰要求的各樘门木单板表面效果相似,包括亮度和开孔效果;

2、高边、桔皮、流挂、暗泡、漏漆、漆膜脱落不许有。

距门板下沿500mm以内允许不影响外观装饰效果的轻微缺陷;

测量检验

对照样块检验

表面平整度

视角为30°

侧视检验装饰面允许轻微凹凸不平现象;

目测、触摸检验

倒角

圆弧

铣形

1、要求倒角、圆弧、铣形符合产品工艺文件要求;

2、倒角均匀一致,圆弧面和铣形面光滑平整;

3、在倒角、圆弧和铣形的凸起处,木单板无开裂现象。

测量检验注:

对圆弧、铣形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用专用量具进行检验

门板边框、门套拼接

1、门板的门框拼接、上门套和侧门套拼接,无特殊要求外,截面拼接处缝隙≤0.3mm;

2、门框、门套拼接内、外沿形状符合结构要求,平面拼接处表面高低差≤0.2mm。

封/包边检验

1、用木单板、PVC封边条封边要求为轻微可见胶线,目测胶接处严密,无鼓起、缺损现象。

2、用铝材包边时,要求铝材装配到位,目测与门板板面缝隙均匀。

槽孔边缘

(安装五金件后可见区域)

应与产品其他部位外观质量要求一致

允许未造成表面装饰材料缺损的磕碰、划伤及崩查等缺陷

磕碰

划伤

在主装饰面上磕碰和划伤缺陷原则上不允许有。

距门套、门板正反面下沿500mm以内区域允许有不影响外观装饰效果、未造成装饰表面破损的轻微划伤、磕碰。

(可修补的划伤、磕碰不计)

允许有不影响外观装饰效果、未造成装饰表面破损的中度划伤、磕碰。

麻点

中等视距不可见麻点

6.3.2烤漆饰面外观质量要求

烤漆有哑光和亮光两种。

1)单樘门各部件之间、同一订单中有相同要求饰面的各樘门之间,允许有轻微色差。

2)光泽度允许有10%的差别。

3)其油饰缺陷检验同木单板油饰效果检验要求;

4)其表面不平度、倒角、圆弧和铣形、拼接、槽孔边缘外观质量检验同木单板。

5)其表面磕碰和划伤:

同木单板饰面的磕碰、划伤检验要求。

6)针孔要求符合WB/T1024—2006中6.4的规定。

7)皱皮不允许

8)透底不允许

9)套色分界线型均匀、流畅。

6.3.3装饰纸外观质量要求

表11装饰纸外观质量要求

纹理

方向

纹理方向符合工艺文件要求

同一订单产品放置在一起进行检验

同一订单中有相同要求饰面的各樘门之间、门板和门套之间允许有轻微色差。

表面缺陷

按照文件JS-A4-01-0003《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质量检验标准》执行

起皮

不许有

缺纸

破损

表面瑕疵

在距门板下沿500mm以内,允许有不影响外观装饰效果的轻微表面瑕疵

拼接

同木单板门板、门套的拼接检验要求

磕碰划伤

同木单板饰面的磕碰、划伤检验要求

未造成饰面缺损的磕碰、划伤不限

与样板对照

6.3.4、高压浸渍纸饰面系列(防火板系列)门边框、门套外观质量要求

1)外观颜色、纹理、表面效果检验要求同耐磨板外观质量。

2)表面磕碰、划伤:

检验标准要求同耐磨板。

6.3.5玻璃外观质量要求

表13玻璃外观质量要求

隐蔽装饰面

外观缺陷

1、玻璃外观质量检验参照玻璃原材料检验标准(见工艺文件JS-A4-03-0001),除检验项目中的‘缺角、暴边’一项不允许外,其他检验项目相同。

2、其它玻璃的检验标准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及本企业内部标准的规定。

3、非结构要求,有规则图案玻璃的横、竖纹理(如夹丝玻璃金属丝、布纹玻璃纹路、千禧格玻璃的方格排列)要求与门板的横、竖四边框的不平行度不大于3mm/m。

未造成玻璃缺损,不影响装配质量的缺陷不限

目测、测量检验

倒角

1、玻璃门边缘倒角外形符合要求,目测检验倒角均匀一致;

2、触摸检验倒角表面应打磨平整,光滑。

触摸检验

6.3.6门板、门套配装五金件(锁挡片、合页、暗插等配件)的外观质量要求

表17门板、门套配装五金件外观质量要求

同入厂五金检验标准

允许未造成缺损的表面缺陷

装配检验

1、五金件安装用连接件符合工艺文件要求,且安装到位。

2、五金件安装位置正确,符合工艺文件要求。

6.3.7门板、门套安装的胶条和毛刷的外观质量要求

表18门板、门套安装的胶条和毛刷的外观质量要求

表面缺陷

胶条

1、胶条、毛刷表面无不可去除的污渍;

2、胶条、毛刷表面无影响使用功能的缺损、皱褶及凹陷;

3、玻璃密封条和装饰胶条外观要求整齐、美观。

无缺损、撕裂的表面缺陷不限

毛刷

装配检验

1、胶条、毛刷的安装位置符合工艺文件要求;

2、胶条、毛刷装配牢固,无影响产品使用的装配缺陷。

目测、对照工艺文件要求检验

6.4门板、门套安装五金槽孔允许的偏差

表19门板、门套安装五金槽孔允许的偏差

名称

外观要求

槽孔

要求槽、孔边缘光滑、平整、无毛刺、崩边、凹陷等缺陷。

槽孔尺寸及偏差

位置

槽孔位置偏差要求≤±

特殊要求见相关工艺文件

槽孔深

孔槽深度尺寸符合要求,偏差为正偏差,要求≤0.3mm

孔径

孔径尺寸符合要求,偏差要求≤±

0.3mm

孔距

孔距尺寸符合要求,偏差要求≤±

注:

特殊部件槽孔加工允许偏差,参见相应工艺文件。

6.5性能要求

6.5.1单扇门启闭力应不大于50N。

6.5.2木质门整体强度:

经30Kg沙袋,0.5米高,3次撞击试验后仍应保持良好的完整性。

6.6含水率要求

木质门含水率要求为:

不小于6%,不大于当地平衡含水率。

6.7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6.7.1木质门甲醛释放限量应符合GB18580-2001中规定的E1级要求。

6.7.2木质门中其它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4中的规定。

6.8木质门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GB/T16730-1997的要求

7试验方法

7.1允许偏差和留隙限值的检验

允许偏差和留隙限值的检验方法应符合WB/T1024—2006《木质门》中6.1和JS-A-01-001《内门成品质量检验标准》中5.3、6.1的要求。

7.2装饰面表面外观检验

装饰面表面外观检验方法应符合JS-A-01-001《内门成品质量检验标准》中4.4的要求。

7.3门板、门套安装五金槽孔的检验

门板、门套安装五金槽孔的检验方法应符合JS-A-01-001《内门成品质量检验标准》中5.2、5.3、5.4的要求。

7.4门板、门套安装的胶条和毛刷的外观检验

门板、门套安装的胶条和毛刷的外观检验方法应符合JS-A-01-001《内门成品质量检验标准》中4.6的要求。

7.5含水率检验

按照GB/T193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7.6甲醛释放量检验

按照GB/T1858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7.7有害物质限量的检验

按照GB/T1858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7.8木质门空气声隔声性能检验

按照GB/T16730-1997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8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有合格证。

合格证应符合GB/T14436的规定。

8.1出厂检验

8.1.1检验项目

产品的检验项目应分别符合5.1,5.2,5.3,5.4,5.5,5.6,5.7,5.8,5.9的规定。

8.1.2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从每批次、品种、规格分别随机抽取10%,且不得少于3樘。

8.1.3判定规则与复检规则

产品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进行检验。

产品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8.2型式检验

8.2.1检验项目

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并增加甲醛释放限量和有害物质限量项目,应分别符合GB18580-2001中E1的要求和GB18584中的规定。

8.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一次。

8.2.3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从产品的不同品种,相同规格中每两年在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三樘。

8.2.4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另外加倍抽样检验。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应在产品上明显部位标明标志,其主要内容包括:

商标(厂名)、规格、生产日期或编号。

9.2包装

9.2.1每件产品应用塑料膜塑封包装,或纸封包装,四周边角应加泡沫扣条保护,并利用包装纸盒包装。

9.2.2包装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9.3运输

9.3.1运输时防止机械碰撞和日晒雨淋。

9.3.2产品应采用合适的方式装卸,确保产品几何形状不变、表面完好。

9.4贮存

9.4.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空气流通、湿度适宜的库房内,存放应垫平,防止变形。

9.4.2防止暴晒和化学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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