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职称申报资格条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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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

(三)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l、作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3、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

必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和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2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必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

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熟练运用外语同外国同行专家进行交流;

3、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2项以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学、考古学、民族(俗)学、艺术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等重大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

(四)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本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六)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公开出版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3篇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或田野工作报告5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

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够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二)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3、解决过3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必须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撰写并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较重要的作用;

1、参与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较大突破;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大型或2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市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

2、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在技术上有所改进,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较大突破。

(七)从事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

必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1、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能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3、编写宣传资料或专业教材3万字以上;

(九)从事文物博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

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

(十)从事其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可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2项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较重要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

(四)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艺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做出贡献,取得较显著的效益,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研究解决2项对本专业进展起推动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专业工作的疑难问题,经省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取得馆员资格后,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公开出版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各2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参与科研活动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的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或5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参与发掘资料的整理和编写发掘报告或简报);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专业工作的人员:

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论文;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

2、独立完成10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制定并付诸实施1处以上中型或2处以上小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参与制定1项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七)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工作的人员:

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布展、建档等);

(八)从事无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博物馆的讲解工作有一定的研究,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

3、参与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十)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

参照以上九类人员的条件实行。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提出2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并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有参考价值的考古发掘简报或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文物博物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外语要求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重大突破,虽不具备第四条规定,但取得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资格3年以上,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文博馆员资格: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1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四条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4份。

资格证相片贴在“评审表”后。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三条;

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

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

7、对照第六条,必须提交有效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原件)。

8、对照第七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9、对照第八条,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对照第九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1、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

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及成果。

具体提交材料参照上述第十、十一条要求。

13、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专业活动:

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2、中型专业活动:

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3、大型考古发掘:

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4、中型考古发掘:

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5、小型考古发掘:

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6、大型陈列展览:

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

7、中型陈列展览:

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

8、小型陈列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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