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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件2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50016-201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building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building

GB50016-201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X年XX月XX日

 

2017年10月

(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13.1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下统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注: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13.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贴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独立建造的要求。

13.1.4在医疗建筑中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规定。

13.2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13.2.1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木结构建筑和其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1章和第5.1节的规定。

其中,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限。

13.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围护结构采用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符合木结构或其他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1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m。

三级耐火等级或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不应大于2层。

13.2.4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与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及存放、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场所组合建造;

2宜贴邻组合建造;上、下组合建造时,应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3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章第13.2.3条的规定。

13.2.5除保温结构一体化的保温系统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时,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2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中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非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仍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也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

13.3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3.3.1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医疗保健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四层及四层以上。

13.3.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执行本规范第5.3.1条和第11.0.3条表中的规定,不应按照表注的规定增加。

13.3.3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1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部位之间;

2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与管理服务用房之间;

3避难间与其他部位之间。

13.3.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每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单元。

每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2;

2对于木结构建筑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600m2。

13.4安全疏散与避难

13.4.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根据楼层上的使用人数和疏散距离经核算后分散布置。

13.4.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13.4.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室内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平屋面。

13.4.4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供老年人照料设施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和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其顶部应设置可开启面积不小于1.0m2,且在火灾时可自动和手动开启的排烟窗。

13.4.5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13.4.6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其设置位置的高度按照本规定第13.4.5条的要求确定。

13.4.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4.7的规定;

表13.4.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木结构

一、二级

三级

木结构

25

20

15

12

10

7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大于4层、建筑高度小于24m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大于10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4.7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多功能厅、餐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

13.4.8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均应在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设置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连通的室外平台等可用作避难场所。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房间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2从避难间应能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

3宜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4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

5应采取防烟措施,并宜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外窗。

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3.4.9建筑内的普通电梯和医用电梯应设置电梯厅,电梯厅与室内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层及2层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台电梯符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13.4.10建筑内设置的电动感应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及其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断电或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他人员经常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13.4.11供介助和介护老年人使用的床位应采用轮式护理床。

13.4.1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避难间的地面最低应急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其他区域,不应低于10.0lx。

13.5消防设施等的设置

13.5.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体积大于5000m3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在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增设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13.5.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可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5.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当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3.5.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5.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生活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每间均应设置可供破拆的外窗,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0m。

13.5.6供介助和介护老年人使用且层数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16-201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1∽12章条文说明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13.1一般规定

13.1.1本章中规定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共建筑(场所),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等。

13.1.3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疏散时需要其他人协助,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独立建造,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

13.1.4医疗建筑是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建筑设施以及其辅助用房的总称。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医疗建筑中时,有关楼层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避难设施、消防设施、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均要满足本规范对于医疗建筑的规定。

13.2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13.2.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以利人员安全。

这些建筑原则上要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的此类建筑,允许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3.2.2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时间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

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使用人员的特点,需严格限制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其非承重外墙、屋面板等围护结构,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采用不燃夹芯材料,且要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3.2.3根据各类统计数据,火灾中伤亡的大部分人员是既不能对火灾作出及时反应,也不能迅速撤离火场的老年人和儿童。

考虑到担架、轮椅及行动不便的老人疏散需要,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高度和层数作了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32m,主要是考虑的该类建筑人员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的需要。

13.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有条件时要尽量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不能与商场、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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