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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明挖文档格式.docx

(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10.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主要提交件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料场规划报告

承包人应在土料场开工前7天,按本章第3.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

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和地表。

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

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

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

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土方开挖

土方定义

(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粘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

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

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4.3条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效能道路布置,进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构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

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用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

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运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

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施工期临时排水

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备,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行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埋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

排水孔、井或排水洞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流水作业面和地面沉降观测。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备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

料场复查

复查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1)土石坝坝体等填筑体采用的各种土料和砂砾料(包括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坝体或基础的防渗土料以及其它土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2)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

(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

(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

(4)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5)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复查后的变更

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料场规划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地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

(2)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3)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

料场清理

土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3.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

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料场的防洪和排水措施

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堆存

(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

(2)土料应采用立采(或平采)的开采方法。

(3)开采受河水影响(含水下开挖)的砂砾料,承包人在安排其开采规划时,应详细分析河水位变化和流速等有关资料,选择合适的开挖设备,合理安排有效开采时间、开挖深度和毛料堆存场地的容量,以保证按施工进度计划供料。

完工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包括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恢复农田或植被等。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按本章第3.1.3.1款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

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本章第3.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

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第6章“土石方填筑工程”和第7章“砼工程”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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