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干粉灭火设计陕西地方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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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电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Supersonicpowderextinguishingsystem

由探测系统、控制系统、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组成的系统。

3.2灭火距离Extinguishingrange

灭火装置中心点到被保护面中心的直线距离。

3.3保护面积Safeguardarea

灭火装置在距保护对象不同距离时所能够有效灭火的面积。

3.4防护区Protectedarea

能满足建筑要求并防止火灾蔓延的有限灭火空间。

3.5控制接口Acontrolunit

接收来自控制器或手动紧急启动按钮的信号、输出一组序列脉冲、顺次启动灭火装置的控制设备。

3.6灭火单元Extinguishingunit

将防护区内被保护的对象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区域,一个灭火区域即为一个灭火单元。

3.7波段灭火Bandextinction

出现火情时,某一灭火单元的灭火装置启动后,继续启动其相邻灭火单元中灭火装置的灭火方式。

3.8阶梯喷射Classificationdischarge

针对不同高度的保护对象,自上而下启动不同高度的灭火装置,实施分层灭火的保护方式。

3.9局部应用系统Localapplicationsystem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射干粉的灭火系统。

3.10封闭空间Sealingspace

防护区未封闭的开口总面积不超过防护区内表面积15%的空间。

3.11全淹没系统Totalflooding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封闭空间喷射一定浓度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

4系统构成

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由若干具灭火装置、控制接口与手动紧急启动按钮组成手动灭火系统;

也可与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全自动灭火系统。

通常必须为二者并联控制,组成灭火系统。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按照应用方式,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5.1.2在局部应用系统设计中,灭火装置的灭火距离(H)与保护面积(S)应按照表1执行:

表1灭火装置在不同条件下的保护面积(m2)

H(m)

S(m2)

干粉充装量33.544.555.566.57

2㎏5676

3㎏678101087

4㎏7710141515141210

5.1.3各灭火单元内的灭火装置应顺次启动。

各灭火装置启动的时间间隔应不小于0.2s,不大于0.6s。

同一灭火单元内同时启动的灭火装置不得多于2具。

5.1.4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净保护空间不得大于1000m3,喷射距离不得小于3m。

5.1.5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防护区的面积应取被保护物资的垂直投影面积。

对液态物资采用槽边喷射灭火时,灭火装置到被保护对象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1m。

5.1.6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将防护区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单元,每个灭火单元的保护面积不宜大于500m2。

5.1.7不同规格的灭火装置可搭配使用,优化组合。

5.1.8在立体高架库的灭火系统应用中,顶层灭火装置应按照表1《灭火装置在不同条件下的保护面积》进行配置,以下各层则应按顶层的的数量或根据货架结构进行配置。

同时,应选用阶梯喷射方式控制灭火装置,使其自上而下顺次喷发。

5.1.9灭火系统应具有实现波段灭火的功能。

5.1.10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应在-20℃~+55℃之间。

5.2干粉灭火剂的用量计算

5.2.1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形式时,灭火系统使用的灭火装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A/S„„„„„„„„„„„„„

(1)

式中:

N——灭火装置数量(个)

A——保护面积(m2)

S——灭火装置有效保护面积(m2)

S可根据灭火装置的干粉充装量及其安装高度按表1取值。

5.2.2当采用全淹没灭火形式时,干粉灭火剂用量按下式计算:

W=K1(V—U)+K2A„„„„„„„„

(2)

K1—灭火浓度(kg/m3),K1的取值按不同保护对象情况试验确定,但不得小于

0.13kg/m3。

W—干粉灭火剂用量(kg)

V—防护区容积(m3)

U—防护区内不燃烧物容积(m3)

K2—系数(kg/m2),K2的取值为2.7kg/m2。

A—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m2)

5.2.3在全淹没灭火方式中,防护区未封闭的开口总面积不得超过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5.3系统控制

5.3.1灭火系统的控制部分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功能,且可随意切换。

每个灭火单元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动按钮。

5.3.2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自动启动灭火系统。

5.3.3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4717和GB16806的要求。

联动控制设备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5.3.3.1联动控制设备对灭火系统实施自动控制时,应通过控制接口来完成。

5.3.3.2联动控制设备对控制接口应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

5.3.4灭火系统选用的电缆应符合GA306.1和GA306.2的要求。

不同用途的电缆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5.4安全要求

5.4.1在有人的场所,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启动灭火系统前,应设定30s的人员疏散时间。

5.4.2防护区内应安装预喷报警装置。

在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4.3防护区的门应向外开启,疏散出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启动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开启“喷放勿入”警示灯。

5.5灭火系统部件安装方式

5.5.1灭火装置

5.5.1.1灭火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施工、检修和拆卸的位置,不得有碍正常的物流作业,且应避开照明灯具、空调通风管道等有碍灭火装置正常工作的物体,以确保其喷射性能和灭火效果。

5.5.1.2灭火装置中轴线与铅垂线的夹角范围为0°

~90°

,调整后的中轴线应射在被保护对象底面以上0.2m~1.0m的范围内。

5.5.2其他部件

5.5.2.1控制接口应配置在所控制的灭火单元附近,安装高度为下沿距地1.3m~1.5m。

控制接口外部应有明显标识,防止误操作。

5.5.2.2紧急启动按钮、手动报警按钮应设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位置,下沿应距地1.3m~

1.5m。

5.5.2.3灭火系统的布线应合理,不破坏原有建筑结构,并符合GB50116的要求。

6系统施工

6.1系统安装

6.1.1施工安装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安装质量检验计划。

工程的变更必须经设计部门认可,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6.1.2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其它消防系统组成集中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施工要求应按GB50166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引发器的安装必须按照引发器的安装操作规程执行。

6.1.4灭火系统中使用的灭火装置、控制接口、设备、材料及元器件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安装前必须按设计要求查验其规格、型号、数量。

6.1.5用于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应为防晃支架和吊架,其安装应稳固、位置正确。

需要专用连接件时,应根据受力情况重新进行设计。

6.1.6灭火装置安装部位的抗冲击载荷能力应不小于5kN。

6.1.7灭火装置安装后,严禁擅自拆卸,未经消防部门许可,严禁变动其安装位置。

6.1.8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别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1.9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必须保持短接,直到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灭火系统。

6.1.10系统安装竣工时,施工单位应移交下列文件:

6.1.10.1竣工图

6.1.10.2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6.1.10.3施工记录

6.1.10.4检验记录

6.1.10.5竣工报告

6.2系统调试

6.2.1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灭火系统施工结束后,并对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各设备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之后方可进行。

6.2.2调试负责人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按照程序进行调试。

调试结束后,填写调试报告,其格式见附录A。

6.2.3调试前的准备工作:

6.2.3.1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备件等;

6.2.3.2检查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6.2.3.3检查灭火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短路、虚焊等应进行处理。

6.2.4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内容为:

6.2.4.1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6.2.4.2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6.2.4.3检查施工质量。

7系统验收

7.1灭火装置、控制接口、材料及元器件应符合设计要求的规格和型号,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7.2灭火系统验收应在相配套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调试正常后进行。

7.3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

7.3.1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录B)、竣工图纸以及设计变更的文字记录;

7.3.2灭火系统调试记录;

7.3.3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材料、设备以及仪表等的合格证、保修单及检验资料(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7.4灭火系统竣工验收的内容:

7.4.1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调试记录、施工质检记录及经国家型式检验通过的合法有效的有关文件、合格证等是否齐全;

7.4.2对灭火装置和控制接口的安装位置、方向、规格、型号进行仔细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4.3查验灭火装置引发器的引线,确认与启动控制线为断开状态,进行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的模拟试验。

7.5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其它消防控制系统联动时,其验收应按GB50166或其它相关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6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应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其格式见附录B。

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系统维护

8.1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负责灭火系统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随时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2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及紧急启动按钮旁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的操作说明,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

8.3灭火系统的常规检查应每月进行一次,并按以下各项内容做好检查记录。

8.3.1灭火装置是否移位、损坏和腐蚀;

8.3.2防护区内的环境条件是否与本规范的要求相一致。

8.4对防护区内物品的堆积高度和距离,应在每次物流作业后进行检查和整改。

8.5灭火装置安装使用两年后,每隔一年都应按总数的2%抽样,进行干粉灭火剂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灭火装置抽样数应不少于2具,若发现干粉结块,应更换该灭火装置的干粉,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

若复验仍不合格,则应更换该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所有灭火装置的干粉。

随机抽样的方法应按GB10111执行。

8.6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后,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维护,并作记录。

若对火灾探测器进行在线功能试验,或者对联动控制设备、紧急启动按钮等进行维护检修时,都必须事先断开灭火装置的启动控制或联动控制连线。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调试报告

编号:

日期: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调试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主要设备名称设备名称及型号数量编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备注

施工有无遗留问题施工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调试情况

调试人员签字

(日期)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日期)

附录B

竣工验收报告

时间:

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设备设备名称及型号数量编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备注

验收结果

建设单位

意见

使用单位

验收负责人(签章)施工单位

负责人

(签章)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标准用词说明

对于本标准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录D

条文说明

1.1本条文说明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

干粉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水、气体、泡沫、干粉)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应用广泛。

受到了各工业发达国家的重视,如美国、日本、德国、英国都相继制定了干粉灭火系统规范。

近年来,由于卤代烷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消防界正在探索卤代烷灭火系统的替代技术,而干粉灭火系统正是应用较成熟的该类技术之一。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已将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技术列为卤代烷系统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固定式燃气型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以下简称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更是以其独特的性能、卓越的技术优势为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增添了新的一页。

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与常规的干粉灭火装置大不相同,在灭火剂的用量上、灭火装置的安装布置上也不相同,本规范的制定,为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的维护提供了技术依据,为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的推广使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

1.3本条是结合我国的国情规定了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在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目前,我国的干粉灭火系统种类较多,在设计、安装施工、验收及系统的维护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设计时应推荐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4本条规定了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适用于扑灭的火灾类型,即适用于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及带电设备的火灾。

1.5同其它灭火剂一样,普通干粉灭火剂扑救的火灾类型也有局限性。

也就是说普通干粉灭火剂对有些物资的火灾不起灭火作用。

普通干粉灭火剂不能扑救的火灾主要包括两大类。

第一是本身含有氧原子的强氧化剂,这些氧原子可供燃烧之用,在具备燃烧条件下与可燃物氧化结合成新的分子,反应激烈。

而干粉灭火剂的分子不能很快渗入其内起化学反应将火扑灭,这类物质主要包括硝化纤维、炸药等。

第二类主要是化学性质活泼的金属和金属氧化物,如钾、钠、镁、钛、锆等。

这类物质的火灾不能用普通干粉灭火剂来扑救。

对于活泼金属火灾目前采用的灭火剂通常为干沙、石墨、氯化钠等特种干粉灭火剂。

而特种干粉灭火剂目前工程中设计数据不足。

因此,本规范不涉及此类干粉灭火系统。

1.6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除本规范中已指明的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规范:

1.6.1防火基础标准中与之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1.6.2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

1.6.3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1.6.4有关干粉灭火系统部件、灭火剂标准;

1.6.5其它有关标准。

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是根据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的特点,由若干具灭火装置、控制接口与手动紧急启动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的灭火系统。

5.1.1本条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规定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为两种类型:

即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其二是规定两种系统的不同应用范围,全淹没灭火系统只能应用在封闭的空间里;

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既可应用在封闭的空间,也可以应用在敞开的空间或非空间。

但二者都是扑灭表面火。

5.1.2本条为设计者与安装者提供了一组设计安装数据,这是根据灭火装置的特性做了大量的试验总结得出来的。

5.1.3为取得灭火系统及群组使用的预期灭火效果,每个灭火单元内的灭火装置应顺次启动,以促进气溶胶状态的形成和持续作用。

经反复试验,灭火装置引发时间间隔不小于0.2s,不大于0.6s时的效果最好。

规定同一灭火单元内同时启动灭火装置的数量最多为2具,目的是限制其瞬间产生的反作用力对结构的影响,并可降低消防电源负载能力的要求。

5.1.4根据灭火装置的性能,规定全淹没系统的最大净保护空间不应大于1000m3。

其喷射距离不小于3m,这是考虑到干粉灭火剂在喷射过程中的有效扩散而定的。

5.1.5本条参照国内气体灭火系统规范,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

其中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2m/s是引用GB16668《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中的数据。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面积的算法是参照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槽边喷射距离不得小于1m,是考虑到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喷出的气流和干粉,在1m以外才能充分混合,发挥灭火作用。

5.1.6为对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可燃物的摆放等因素,将防护区划分为若干个灭火单元,以便更加有效地达到防护、扑救的目的。

5.1.7由于不同型号的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不相同,所以设计本灭火系统时,应在满足灭火要求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针对不同的保护场所,进行优化组合。

5.1.8根据灭火装置的技术性能,针对立体高架库的特点,本条为设计人员提供了一个分层进行阶梯喷射方式的设计方案。

灭火装置分层配置后,顶层灭火装置的密度应大于下层的密度。

考虑到干粉喷出后会向下沉降,

顶部干粉浓度保持时间相对较短,因此,在设计时顶层灭火装置的密度按照表1《灭火装置在不同条件下的保护面积》进行配置,其余各层可设置在货架的各消防层内,以免妨碍立体库正常物流作业。

5.1.9为确保安全,减少火灾损失,灭火系统应具有波段灭火的功能,即:

某一灭火单元内的灭火装置启动后,还可继续启动相关联灭火单元中的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5.1.10本条规定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应在-20℃~+55℃之间,其等效取值采用GB16668中第10.6.4条数据。

5.2.1由于本灭火系统是由多个灭火装置组合而成,其组合灭火效果和性能不是单个灭火装置所能体现出来的,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数量应根据下表确定。

此表是利用不同型号的灭火装置在不同的安装条件下,经过多次试验得出的一组数据。

不同数量干粉的灭火装置组合所具有的灭火能力(放大系数)

组合数量

放大系数

干粉充装量3个6个9个12个15个

2kg1.051.071.11.151.2

3kg1.21.251.31.31.32

4kg1.221.251.281.321.34

5.2.2全淹没方式干粉灭火剂量是用被保护区的空间减去其它物体或被保护物体所占的体积,乘以灭火浓度所需的干粉量,再加上通风口损失掉的干粉灭火剂量来计算的。

通风口损失掉的干粉灭火剂量可由喷射时间内流出通风口的空气体积与防护区内干粉浓度之积来估算。

5.2.3本条是根据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的特点规定了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规定防护区未封闭的开口面积不得超过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5.3.1本条规定了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的两种启动方式。

因为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

点部位,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及时地发现火情和扑灭火灾,灭火系统一般应与该部位配置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实现自动控制,以保证在无人值守、操作的情况下也能自动将火扑灭。

但自动控制装置也有失灵的可能,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有人监护的情况下,往往也不需要将灭火系统置于自动控制状态,故要求灭火系统应同时具有手动启动功能,且两种功能可随意切换。

由于防护区是由一个或几个灭火单元组成,每一个灭火单元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灭火分区,因此,本条规定在每一个灭火单元内,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动按钮。

5.3.2由于探测器受其自身的质量和环境的影响,在长期运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误报的可能。

为了提高报警系统的可靠性,避免因探测器误报引起灭火系统误动作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通常在保护区设置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探测器进行复合探测。

本条规定应在接收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启动灭火系统,是指只有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都检测出保护区存在火灾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系统的指令。

5.3.3本条规定了与灭火装置配套的联动控制设备应符合GB4717和GB16806的要求,还应具备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5.3.3.1本条规定:

联动控制设备启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灭火时,应通过控制接口完成。

5.3.3.2为了提高灭火系统的安全性,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设备对控制接口应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

5.3.4本条规定了灭火系统中所选用的电缆应符合的标准,同时为了安装、维护、维修方便,规定了不同用途的电缆宜采用不同的颜色。

5.4.1在有人的场所,必须为防护区内人员留出安全撤离时间。

因此,应根据防护区的大小、疏散距离、人员数量、通道及出口情况等因素,来设定报警、联动控制系统从确认火警至释放干粉前的延时时间,通常不应大于30s,因延时的时间越短,越有利于扑灭火灾。

5.4.2防护区内设置声光报警装置,目的在于向防护区内的人员发出迅速撤离的警告,以免受到火灾或喷放干粉灭火剂的伤害。

由于喷放干粉后,防护区内的能见度较低,又有断电的可能,给人员疏散造成困难,所以规定在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保防护区内的人员安全撤离。

5.4.3为保护疏散人员的安全,对防火门作了具体的规定。

同时规定启动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开启“喷放勿入”警示灯,以防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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