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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管理办法

客运经营管理办法

一、客运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一)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客运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班车客运管理 

(一)客运线路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班线客运经营者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禁止其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班线经营权。

   

2.客运班线实施经营期限制。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线路经营权自然终止。

   

(二)班线客运的运营管理   

1.监督客运班车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督促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按正班车有关要求运营。

   

2.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

   

3.监督客车驾驶人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4.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班车上配备灭火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

   

5.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客运班线许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许可档案。

客运班线许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客运班线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以及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以及投入该班线的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   

7.征询意见表或征询意见函;   

8.《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   

9.班线变化情况、班次调整和班线的基本情况记录表;

10.其他需保存的原始凭证和材料。

   

三、包车客运管理   

(一)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签发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签发工作。

签发包车客运标志牌时,应严格审查道路客运经营者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道路客运经营者所承接的包车业务应在其许可的经营范围内;   

2.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包车票或包车合同;   

3.拟使用车辆的营运手续应齐全有效;   

4.车辆技术状况及客车类型等级应与包车业务相适应。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车辆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且车辆类型等级应为中级以上;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车辆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其他线路车辆技术等级应在三级以上;   

5.驾驶员持有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6.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包车客运运营管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严禁其按班车模式定线经营、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或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监督包车客运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以备查验。

   

3.单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其回程载客。

未经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回程载客。

   

4.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客运包车的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5.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有效时间。

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包车客运管理档案,及时掌握包车客运的运行变化情况。

   

四、旅游客运管理   

(一)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旅游客运车辆类型等级,其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

   

(三)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旅游客运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旅游客运的运行变化情况。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道路客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2.道路客运企业位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辖区内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质量信誉考核的初评工作。

客运企业位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辖市(地)城市市区内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评。

   

(三)质量信誉考核程序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数量等;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法行为情况,包括违章记录次数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旅客及其他相关人投诉及媒体等披露的有关本企业运输服务质量事件的次数及处理记录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   

(6)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   

(7)客运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情况;   

(8)客运车辆喷涂统一标志和员工统一着装情况;   

(9)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

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定结果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有关管理档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考核评分,提出考核意见及初评结论。

 

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并在当地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

(3)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将初评记分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

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六、客运票据管理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客运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经营业户管理档案。

(一)由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决定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业户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本级和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

扩大经营范围的,应保存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本级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文本;

5.法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已购置或现有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座位数明细表;

9.已购置或现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11.许可变更、终止经营资料和行政许可的其他流程文书;

12.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情况,包括线路名称、客运线路标志牌号码、班次、途经线路、途经地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编号、对应的班线许可档案编号等内容;

13.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情况清单。

(二)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但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业户档案:

1.《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

2.本机构作出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3.上级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文本;

5.法定代表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已购置或现有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座位数明细表;

9.已购置或现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11.许可变更、终止经营资料和行政许可的其他流程文书;

12.业户在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情况,包括线路名称、客运线路标志牌号码、班次、途经线路、途经地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编号、对应的班线许可档案编号等内容;

13.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情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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