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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负责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经专家论证审查后实施;

对有特殊要求或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负责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负责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4分部物设部负责管辖项目范围内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及施工现场的物资设备管理,建立各类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物资设备符合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要求,保证各种施工机械、机具及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1.1.5分部综合部负责管辖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全体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和文明施工的教育、培训和各种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的组织工作;

负责合同条款及其管理;

负责承建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警示标识、标牌的制作和宣传,详见《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和《项目部企业标识应用手册》。

1.1.6各作业队按照分部的制度和要求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2工作基本要求

1.2.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及地方标准以及业主的管理办法,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方针和目标。

1.2.2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要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经分部经理审批后实施。

1.2.3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规划,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规划在施工中的落实,使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各项措施与施工同步进行。

1.2.4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方案必须纳入项目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予以实施和控制。

1.2.5应采取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杜绝“三违”,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2.6分部每月组织一次由主管领导组织、安质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2.7分部应按照国家、铁路、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工程所在地的要求,保证其承建项目的安全投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按照建设部文件、其它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文件的要求执行。

1.3开工前准备阶段控制

1.3.1开工前分部应结合其承建工程特点建立健全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项目管理计划,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及大型临时设施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1.3.2开工前必须达到符合合同要求的“四通一平”。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类临时设施(如脚手架搭设、加工场地的布置、机械设备安装、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固体废物处理等),并对危险区域、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志进行标牌标识,详见《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

施工总平面图由分部工程部负责组织编制,分部施工负责人负责按总平面图组织实施。

项目施工作业的环境保护、场容场貌、职工办公、生活设施等可根据工程规模不同借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的有关规定。

1.3.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检测器具。

1.3.4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害危险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证作业面安全、畅通。

应建立、实施相应管理制度和消防措施。

分部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对易燃、易爆、有害危险品进行检查验收。

1.3.5所有新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6所有进场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检验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合格标志。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协作队伍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纳入项目部统一管理。

1.3.7施工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要求。

1.3.8营业线施工项目应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所在路局的具体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1.3.9分部安质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企业标准、文件、规范、规定等监督、指导、检查安全投入、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等项的落实。

1.4施工过程控制

1.4.1项目施工应按施工进度的安排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对有特殊要求或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由分部工程部负责编制与交底,并履行逐级交底签字手续,项目专职安全员依据交底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1.4.2作业班组长应根据当日安排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班前安全讲话,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对重点工序分部应根据作业特点确定从当班作业队选定的跟班兼职安全员,跟班安全员应选用熟悉该工序作业环节、责任心强、动作干练利落,具备一定文化程度且能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的作业人员。

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上下班的安全交接工作,负责施工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发现安全隐患时的及时报告、和联系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跟班兼职安全员应纳入分部统一的安全管理,作业时应佩戴明显的可辨认标志。

1.4.3特种设备的使用和安装,如桥、门式起重机、塔吊、施工电梯、流动式起重机、场内机动车辆等由安装项目分部自检合格后,做好自检记录,在使用前向所在地区的地、市特种设备检测鉴定部门或公司特种设备检测站申请检测鉴定,检测鉴定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1.4.4施工现场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执行相关规定;

脚手架使用前鉴定验收范围执行《临时设施设计鉴定管理办法》。

1.4.5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文件,并由分部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1.4.6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分部有关部门必须经常对项目施工安全(如脚手架工程、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施工机械、“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等)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或评定,记录由安质部保存。

1.4.7对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因素监测和管理(如污水排放、建筑垃圾处理、粉尘、焊接尘、噪声、振动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文件标准等。

1.4.8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报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由集团公司、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1.4.9安全生产检查(稽查)制度

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

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及安全生产专项督察(稽查)等。

1.5应急预案

分部针对危险因素或事故隐患制订事故救援预案并进行培训、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做到突发事件能预警、响应、救援,把损失降到最低。

1.6安全信息沟通

1.6.1分部安质部每月将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向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及公司填报。

1.6.2对业主投诉及政府部门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分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有关问题书面向分部经理反馈,督促验证整改;

对业主投诉意见较大,安全隐患较严重的问题,分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信息传递到上级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6.3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监总局、铁道部、建设部、交通部、其它部委、地方政府及部门、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响应并启动救援预案,积极救援并协助调查处理事故。

1.6.4获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后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公司或集团公司。

1.7文明工地建设

1.7.1分部积极规划并创建股份公司安全标准工地、集团公司安全样板工地、省(市)安全文明工地。

1.7.2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一2004)。

1.7.3施工现场应做到封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现场的主要道路硬化处理,土方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场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运输,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7.4分部生活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米,通道宽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1.7.5验收评定等办法执行工程所在地的评定标准或公司《中铁一局安全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1.8合同与计量控制

分部安质部严格审查劳务承包合同中安全责任和安全要求相关条款。

1.8.1分部安质部对施工期间出现的安全不良行为和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及时取得被处罚方的签认,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计量会签。

2.监督控制

分部对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

四.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

1.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

分部必须摆正职业健康安全、工期和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分部必须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取得当地省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安全生产责任

2.1分部是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2.2分部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分部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2.2.1分部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分部管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分部管段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分部管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分部管段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分部管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分部管段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2分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分部管段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2.2.3分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协助分部经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部管段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2.2.4分部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3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2.3.1设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分部管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2.3.2设置与本项目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也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2.3.3设置分部管段安全生产总监和安全生产稽查队,专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督察、稽查。

2.4分部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2.5分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并给予相应待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2.6分部工会组织依法对分部管段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权督促分部管段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布置、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3安全生产监督

3.1分部依法接受国家,所在地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3.1.1负责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1.2督促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1.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稽查),落实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控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3.1.4配合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含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进行的内部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1.5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

3.1.6执行安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防护,职业卫生健康各项制度办法。

3.1.7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全体员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高危险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进行一次性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3.2当对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3.2.1监督管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控制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2.2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2.3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3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3.1分部按国家有关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规定,完善三级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

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

分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含安全稽查队人员)是分部管段内部的监督检查(稽查)人员,兼职人员是施工工序的安全检查人员。

3.3.2分部安质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所属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每季度应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和环保工作情况向公司安质部书面报告。

3.3.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上级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稽查)和指导服务的职能。

3.3.4分部安全监督管理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执业(上岗)证书。

3.3.5分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应上下对口,以保证安全工作政令畅通、安全生产监督连续有效。

3.3.6分部安全监督管理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有权对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的施工,或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的施工过程,提出改进或制止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4二十四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项目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

4.2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是工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的制度。

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4.3“周一”安全活动日。

是分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工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定措施、堵漏洞,依靠员工管理安全的制度。

活动要求有具体内容、有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活动情况。

4.4安全设计制。

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和措施的制度。

安全设计内容包括: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

安全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报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开工。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5安全技术交底制。

是施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向作业队(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措施、安全要求及安全卡死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交接人员(含作业人员)签字。

4.6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

是施工项目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检查验收的制度。

临时设施建好后,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技术、机械设备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设计进行检查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对大型临时设施必须由上级单位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7安全教育培训制。

是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制度。

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经常性安全教育,专项教育及“三类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取证教育等。

4.8交接班制。

是指实行轮班制的生产班(组)对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交班和接班的制度。

4.9安全操作挂牌制。

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把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制度。

4.10安全生产检查制。

安全检查按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节假日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涉及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要求,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定场所、特殊要求的专项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限定日期进行整改、复检验证,并做好检查记录。

(1)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主管领导组织,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

分部安质部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安全控制计划、安全目标等要求,提出检查方案和检查计划,建立整个管段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表格。

每月安全检查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经所有参加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并报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对重点工程或问题较多的工点可增加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

由分部安质部或工程部分别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节假日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或施工技术方面的检查,采取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检查。

(如起重设备及大型临时设施的安装和拆除、大型结构吊装、建筑物的拆除、深基础施工、冬雨期施工、易燃、易爆场所等)

(3)日常性检查。

分部管理人员应结合本业务范围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

4.11事故处理报告制:

(1)分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2)分部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

凡在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员工(含劳务工,下同)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月、年度伤亡事故报表,由分部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分部公章后,分别于翌月三日和翌年一月三日前报集团公司汇总。

(3)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错(漏)报、迟报和隐瞒事故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予以纠正。

对性质恶劣且影响严重的事件,要给予严肃查处。

(4)分部发生员工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

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报告至公司安质部,每级上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5)分部发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执行。

造成人员伤亡的各级事故,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部门组织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6)分部发生人员伤亡一般事故,由分部负责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公司派员协查);

分部发生人员伤亡较大及以上事故,集团公司和公司派员参加,负责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分部应将政府批复的事故结案报告及时转送公司安质部。

分部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并形成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按权限)批复结案。

(7)分部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事故责任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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