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新的学籍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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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新的学籍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学生因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4.休学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6年的修业年限之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持安徽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发放学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且不予退费;

对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校生必须遵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

注册条件、程序等事宜规定如下:

1.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按照学年学费、住宿费、教材代收代支费等规定费用标准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中,财务处扣取后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供收费凭证。

2.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电子预注册。

3.在校学生每学年、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在本人所在院系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

4.学生学籍经电子注册和确认后,其教务系统相关信息通道方自动打开,学生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信息资料查询、选课、考试等;

教师和管理人员遂可对其进行学籍管理,打印学生名册、录入学生成绩等。

5.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向教育部信息平台进行新生和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

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条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包括以下情况:

1.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3.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暂缓注册学生须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或延迟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院(系)教学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接收并汇总请假、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并向教务处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特殊情况可申请分学期缴费、注册;

学校按照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选课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按照教学进程安排完成学业;

学生非经选课不得参加听课和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一至四学期内每学期选课一般不超过24学分,对上学期成绩在专业年级排名前10%的学生,选课可放宽至30学分;

从第五学期开始,所有学生选课放宽至30学分;

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可以调整本人所选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和其他规定环节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3天以内的,通过班长携相应证明交由辅导员审批;

请假3天以上至1周的,由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批;

请假1周以上的,由院长或系主任审批并送教务处备案;

学生请假1天以上,应当填写请假单,经审批后,将请假单送院、系教学秘书存查,假满到教学秘书处销假。

第十六条 

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和《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处理;

学生缺席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以8课时/天计,实习(实践)环节以4课时/天计(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安徽大学考试纪律,持学生证和其他规定证件,参加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可在课程考核结束1周后,通过网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1/3的,该课程的授课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应予重修;

授课教师另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作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情节,由学生管理部门依据《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等形式;

课程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

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0)、不及格(60以下)。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1次;

对违纪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体育俱乐部”教学相关规定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课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经体育教学部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可根据考勤和课内教学等情况获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含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免费参加补考1次;

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及格”等次学分(学籍表标注并按60分记载);

各教学单位应在学期第2周之前安排补考完毕。

第二十四条 

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绩点是评价学生课程成绩高低的重要指标,是学生综合测评、申请辅修、毕业和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课程百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课程五级分制成绩

90-100

4

优秀

85-89

3.6

良好

3.4

80-84

3.2

75-79

2.8

中等

2.7

70-74

2.3

65-69

1.8

及格

1.5

60-64

1.3

<

60

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是综合评价学生成绩高低和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是

平均学分绩点GPA=。

第二十六条 

交换生、转学生或根据校际跨校修读课程协议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其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相关院系初审、教务处审核后,依据相应办法予以承认。

第六章 

重修、辅修、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七条 

重修及重考规定如下:

1.违规、违纪、旷考、补考不及格学生,一律重修。

2.请假缓考、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予重修;

其中选修课程选择重修之外,也可改修其他规定的课程或放弃,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评定记载。

3.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及格,但课程绩点较低),可以选课重修;

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最后一次实际评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4.重修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重修课程学分费标准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办理重修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考核成绩录入等环节。

5.重修方式,一般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类课程听课,但其课程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时,考核考试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

特殊专业课程组班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重修课程,可由教务处与有关教学单位统一组织,滚动开课。

第二十八条 

辅修规定如下:

1.学校鼓励学生选择主辅修和攻读辅修双学位,前3学期学生凡修满本专业6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均可以在第4学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2.学生修满本专业课程学分,辅修修满第二专业课程25学分及以上者,颁发辅修证;

修满第二专业课程50学分及以上(含毕业论文学分)者,可申请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辅修证书颁发、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及其他相关事宜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安徽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3.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学科专业教育模块”任何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免听与免修规定如下:

1.学生一般不可免听课参加选定课程考试。

2.对自学能力较强,在此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2及以上者,除政治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特殊不可免修课程外,每学期可以申请不超过两门课程免听。

3.申请程序为在开学一个月内,到所在院、系填写《安徽大学免听课申请表》,提出免听课充分理由,任课教师同意后,经开课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才可免听课、参加考试和获得学分。

4.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坚持全程听课,应当提出申请,经院、系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但须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和参加课程考试;

未办理免听手续,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资格。

5.学生已取得我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

申请程序为,学生填写《安徽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不可以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标准学制前两年内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详见《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转学:

1.符合招生章程“高分转专业”规定条件的一年级新生。

2.第一学期考核成绩等条件符合学校及转出、转入院系规定的学生。

3.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

其中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4.学生确有特长,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5.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不转专业、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1学期新生或标准学制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符合招生章程规定的高分转专业情况除外)。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拟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拟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经历者。

4.招生时确定为国防生等定向、委托培养者。

5.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者。

6.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7.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及转入学学校体检标准者。

8.应予以退学者。

9.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及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学生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以下规定办理:

1.校内转专业的,按照《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一般由符合条件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2.学生在本省内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查、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4.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时间1/3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休学时间单位及修业年限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1.学生填写《安徽大学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2.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3.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往返交通费自理。

4.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该学生不享受其他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长审批,6年最长学制之内,可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1年并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期满之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学校将作取消学籍和取消电子注册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其他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次学年开学前(选课结束前)向学校书面提出复学申请;

特殊情况复学学生须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复学申请须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休学一年期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院(系)、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

第九章 

告诫、退学警告、退学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并发布审核通知,其“告诫、退学警告、退学处理”均为学籍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0,但小于14,予以告诫。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4,予以退学警告。

第四十二条 

对受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发出告诫、退学警告通知书,由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通知书原本送回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3次者。

2.告诫、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4次者。

因以上两种情况退学学生即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按学籍管理规定需退学者,在本人申请、家长担保、院(系)同意并获得学校批准的情况下,可在校试读1次;

试读后如再次发生告诫或退学警告者,予以退学。

3.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开学后,超过学校规定2周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且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5.报到并注册后,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6.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最长6年修业年限结束未完成学业者。

7.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退学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1.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系填写报表,院、系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2.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证明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3.退学学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安排。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十五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可以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提前与延期、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基于主修专业教育部统一印制防伪毕业证书,依主、辅修次序予以标注;

对无学籍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对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系统辅修完跨学科门类专业所有课程、完成所有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辅修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第二证);

证书使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防伪证书,注明“第二专业”;

如主、辅修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相同,一般不再另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基本学分、且满足毕业其他相关要求的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相关规定如下:

1.提前毕业的时间,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执行,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提前毕业学生按本科教育4年标准学制、培养方案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缴纳学分费和其他规定费用;

对提前毕业的期限,在缴清专业学分费基础上,可酌情减免专业学费。

3.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拟提前一年者在第五学期的11月之前,拟提前半年者在第六学期4月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核、批准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4.获准提前毕业学生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随同期毕业学生颁发。

第五十条 

4年标准学制学习结束,未能修满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最低学分要求者为延期毕业学生,相关规定如下:

1.已获得总学分在150学分以下的,留校编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否则将作为自动退学处理。

2.已获得总学分在150学分以上的,本人选课后可申请免听,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相应学分课程重考。

3.延期毕业学生自第5年开始应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其中须跟班学习者,另按照相关规定另缴纳住宿费。

4.延期不超过最长6年学制。

第五十一条 

结业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学生4年标准学制修业期满,至少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的3/4,且其他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结业。

2.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6年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获得规定的各模块学分和毕业总学分,但也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准予申请结业。

3.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4.最长6年学制之内,允许欠缺6学分以下结业生申请返校重考1次;

考试通过,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授予学位。

5.结业学生重考不单独命题、考试,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四分之三的,允许报考次年的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五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告证书无效、取消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证书和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公告遗失、学校核实等规定手续后,学校可再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等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

院系行政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教务处主管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课程成绩管理、审核和学籍异动处理等相关工作;

在校生、毕业生因需办理学籍和成绩证明,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证明文本和安徽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并加盖安徽大学学籍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 

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按《安徽大学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文典学院”及其他培养类型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为贯彻“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转专业工作组织及其职责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教务处具体负责,职责为:

制定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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