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0217967 上传时间:2023-01-20 格式:DOCX 页数:858 大小:45.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58页
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58页
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58页
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58页
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

《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85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东兴市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汇总表Word文件下载.docx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的通知》(桂教〔2010〕15号)

三、自《设置标准》印发之日起,各地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依照《设置标准》进行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批准筹建立项,报我厅备案。

学校筹建期为2年,筹建期内,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各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正式批准学校设置。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同2。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令公布)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同1.

D02003

2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决定阶段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三十八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资格予以审批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D02008

3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D02009

4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资格予以审批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