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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 

强制性

统一性

权威性

概括性

3.

与“主义务和从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 

对世权和对人权

原权利和救济权

专属权和可移转权

公权利和私权利

4.

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的法律规则是(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

5.

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可合称为(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委托性规则

6.

表征一个国家对同时期其他国家法律或制度的吸收和借鉴的法律术语是(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法律清理

法律整合

7.

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权利能力

达到一定年龄

责任能力

有一定的分辨能力

8.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9.

下列关于法律编纂的说明中正确的有( 

是对原有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

是在不改变现有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前提下进行加工

是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制成新的系统的法律文件,因而是一种立法活动

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10.

法具有规范作用,其中教育作用的对象是( 

本人的行为

一般人的行为

他人的行为

违法者的行为

11.

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称为( 

行为能力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12.

狭义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权力机关的执法活动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13.

在法律解释方法上,狭义解释是指( 

强调法律条文字面上的含义,但其实质在于对整个法律的精神而不在于对个别文字和用语的理解

从法律条文文字、语法来理解其含义

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含义进行解释

14.

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解释属于(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法定解释

学理解释

15.

《刑法》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该条规定在法律对人的效力上体现了( 

)原则。

[1分]

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

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

二、多项选择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能( 

)[2分]

作出具有规范性的决定

制定基本法律

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撤销国务院有权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下列有关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体系的范围比法学体系狭窄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内容是一一对应的,有一个法学学科,就有一个部门法

在一国之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律体系,而法学体系则可能会有多个

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法律部门的划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环境法

宪法、法律、民法、刑法

宪法、行政法、民法

刑法、经济法、环境法

下列哪些法规须报上一级有关机关批准后才能实施或者生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的法规

下列是有关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不同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法律汇编的主体既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官方,法典编纂只能是官方

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而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

法典编纂是对规范性文件柜的归类、整理;

而法律汇编不是

法典编纂技术要求比法律汇编要高

根据法的不同分类,一般情况下,民法属于( 

成文法

实体法

国内法

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对应)

下列有关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表述不恰当的是( 

在人类的历史上,法是从不成文法发展到成文法

成文法就是制定法,不成文法就是习惯法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成文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关于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互相依赖而存在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而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而保护性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

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是主法律关系

影响守法的主观条件包括( 

民族传统

国际形势

法律修养

道德修养

我国司法的原则有( 

司法责任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名词解释

法的溯及力[3分]

参考答案:

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公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律体系[3分]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权利[3分]

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人权[3分]

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

法律事实[3分]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四、简答题

简述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6分]

(1)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法理学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所谓“一般法”,首先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

其次,它是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学的基础理论:

即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3)法学的方法论:

由于法理学要从宏观上、从总体及其与其他现象的联系上来提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理学对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原理的意义。

简述西方法学流派在要素构成的主要观点[6分]

(一)“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二)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

(三)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原则要素。

(四)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即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要素。

简述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地位[6分]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简述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社会条件[6分]

实现法治国家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一系列社会条件综合运动的产物。

法治国家的特征对国家制度的基本构造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1)法治国家的政治统治模式应该是民主政体形式。

(2)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立制约的关系。

(3)法治国家的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

(4)法治国家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

(5)法治国家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的文化基础。

五、论述题

试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13分]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创制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创制过程中的具体化、实践化。

因而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创制应坚持和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贯彻此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我国社会主义立法首先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

2.要正确处理理论和实际的关系。

3.从实际出发,正确地借鉴和吸收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有益经验。

(二)人民利益至上原则

要求:

1.要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2.立法时只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利益选择、协调和平衡。

3.所有立法机关和立法者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或行业保护主义以及个人主义等狭隘意识。

(三)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的原则,即法律体系内部要和谐统一。

一切立法以宪法为根据,要求做到:

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

(四)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

法律创制始终保持开放的态势,敞开自我完善的空间,审时度势地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及时对既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废止或重新创制,使法律法规保持对社会关系的相对适应性。

(五)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立法的原则性是指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决定社会主义法的性质、方向、根本任务、价值目标以及有关法体系科学性与和谐统一的一系列原则。

立法的灵活性是指在整体上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作灵活性的、变通的规定,在立法上允许留有余地。

(六)科学性原则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特征。

其次是合理化。

第三是主观符合客观。

为此,法的创制过程中既要总结实践经验由要进行科学地预见。

此外,法的创制还要坚持民主化原则、适时性原则、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原则、确认与引导相统一原则、自我创制与外部移植相结合原则。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的理论分析。

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

孙被带回派出所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按照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孙志刚案,当时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难以称上“良法”,是导致孙志刚之死一案的重大制度缺陷。

收容遣送制度有违法治精神,应予废除,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

所谓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

就现代社会来说,“良法”之治中的“良法”至少应当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倘若在立法上解决了“良法”之治即解决了“善”的问题,那么在法的实施上必然要求“真法”之治,而不是有法无治。

而善法与真法之治的实践结果,便给人以艺术的价值,即“美法”之治。

法治当中的“良”“善”意指益于人的道德准则,在观念形态上它已转化为人人都能接受的正义。

法律制度在设计和构建过程中被要求的分配正义、校正正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等都是它的内容。

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良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

良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使人们在观念上有了“法上之法”与“法下之法”以及“合法之法”与“不法之法”之分。

正义为法上之法,追之近之为合法之法,去之远之则为法下之法或不法之法,亦即恶法。

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

在一社会中,人们有无抵抗恶法的意识,是衡量其法治观念强弱的标准之一。

在现代社会业已被认识到由一组组基本价值范畴组合的价值体系中,为求得良法,应将正义、自由、公平、安全、生存确定为良法之恒定价值,在此基础上实现正义与利益的统合,自由与秩序的统合,公平与效率的统合,安全与和平的统合、生存与发展的统合。

良法成为衡平价值关系而使价值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之法。

这一价值尺度应成为立法的首选原则。

将这一观念推之于社会,公众也就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法治随之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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