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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户籍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户籍制度产生在商朝生产力快速发展的时期[1]。

考古发现,早在商代,就有关于人口清查统计的记载。

如在甲骨文中“八日辛亥允,灾伐二千六百五十人”,“以人八千,在驭”等数字比比皆是。

《尚书?

多士》篇说:

“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中国户口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人口登记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

根据《周礼》的一些记载,后人推测,西周设有“司民”这一官职。

据《周礼?

秋官?

司民》记载: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

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

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2]143掌理户籍、计点民数,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对生齿以上的人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居住地、性别和死生情况等。

这些记载能够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制度性、经常性户口调查登记。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各诸侯国都意识到了人是宝贵的财富[3]。

为了增加人口,稳定社会秩序,采取了多种措施。

通过基层官员进行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力,另一方面可以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

如“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

“书社制度”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做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

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4]132。

首先是用减免赋税徭役的办法吸引别国人口,其次是限制本国人口逃亡,还有就是提倡早婚,鼓励生育。

  秦的户籍制度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

户口册上除了写明户主的姓名、籍贯、身份及家内人口等情况外,所有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也必须在户口册中标明。

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

对不报、虚报、假报户口者严加惩罚。

近年在云梦秦墓出土的《秦律》,其中有关户籍制度的专篇《傅律》中规定,百姓到达成年,就要登记入籍,叫做“傅籍”,迁居时重新登记,叫做“更籍”。

户籍由所在乡里的官吏掌握。

如果查出户籍档案中有不实之处,地方官吏要受到处罚。

  “汉承秦制”,户籍制度在沿袭的基础上也有所发展。

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中央和地方都设有户籍管理的专职官员,实行编户齐民,这是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要求每人都必须登记户籍,脱籍是非法的,隐匿逃亡户籍的人户也是有罪的。

当时的户口登记县、里、爵、名、年庚,依次登录,前面还标注有现任身份,所以,汉代的户籍又叫做“名县爵里”。

同时要求每年八月份全国各地都要进行“案户比民”,即百姓无论老幼都必须集合到县城接受官吏的查验,以便阅其貌以验老小之实。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边塞吏卒名籍甚至对于被登录人的身高、肤色都登录在案。

如《居延汉简甲编》第38简:

“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

”附第37简:

“长安有利里宋买,年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

”至武帝时代,汉代户籍制度臻于成熟,包括内容更加详细,如户主:

县、里、爵、姓名、年龄;

家内所有成员:

与户主关系、姓名、年龄;

家庭财产及估价:

奴婢、田宅、牲畜、生产工具。

可以说,中国自秦汉以来建立起全国规模的人口调查制度,“毫无疑问是资本主义时代以前世界各国中最先进的,甚至在某些方面的规定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完备严密得多”[5]136。

  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地方豪族的崛起,户籍成为人们身份等级的凭证。

依附于贵族下的奴婢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只能依附于贵族的户籍下。

“燕王公贵戚,多占民为荫户,国之户口,少于私家,仓库空竭,用度不足”。

当时的给客制、复客制、占客制、荫客制等实际上是地方贵族占有人口和土地资源的手段。

因此,户籍整顿成为当时政府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这一时期的土断、括户、检籍的实行便是反映。

最典型的北魏孝文帝改革,即是针对国家与地方贵族争夺人口和土地资源进行的制度变革,要求加强调户籍管理,将土地和人口结合起来,优化资源配置。

武建国认为北魏之所以推行均田制,在于“封建国家要与地方豪强大族争夺劳动人手,打击和限制豪强大族实力,使豪强地主的依附农民附籍于国家,与国有荒闲土地相结合,向国家交纳租调,提供徭役”。

  隋唐开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进入到了发展完善阶段。

开皇五年,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户口清查。

其目的是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

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

隋朝还因袭北魏的三长制,五里为保,设保长;

五保为闾,设闾正;

四闾为族,设族长。

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

另外,隋朝时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分配考试名额,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唐朝基本沿用隋制,但对编制时间格式份数等做出比较严格的规定。

唐前期在户籍管理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已明确了城邑与乡村的分野。

《通典》记载了大唐令:

“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

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

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天下户为九等。

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

”为防止人口的无序流动,唐玄宗时委派宇文融进行括户,并给予安抚政策使其复业,唯如此才能掌握民数,获得赋税。

《唐会要》载,“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

诸户籍,毕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账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

手实是民户自己申报的资料,其内容包括:

户主的姓名、年龄、性别,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及与户主的关系,该户所拥有的土地数额,等等。

通过手实,每岁一造账、三年一造籍这一流程保证对人口情况的掌握。

  宋代的户籍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发展。

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在户籍实行城乡分别治理的基础上,宋代又将户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

有常产的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分别列入户籍。

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和帮工及富户的佣工;

乡村客户则主要是佃户主户的雇工和佣工,另外宋代还将城市主户划分为十等,乡村的主户划分为五等,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除了主户与客户之外,还有一种官户,即品官之家,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权利。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

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和年龄等。

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

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

  清朝初期沿袭明朝制度,直到光绪年间,才对户籍制度进行了彻底改革。

效仿日本警察户口编审制度,成立了警察局,发布了巡警清查户口条规,并制定了户籍法,进行户口调查。

户数调查按照民政部所定的门牌号码编订,门牌号一旦确定,若要迁移,3日内需报巡警机构注册。

警察作为户籍管理的新的机构,成为中国户籍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这与基层乡里组织承担户籍编制与管理的体制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因而警察制度已经彻底取代和改变了中国古代户籍制度”[6]87。

自此,中国户口统计日渐形成规模,户籍管理制度渐入正常轨道。

清宣统三年颁布了户籍法,这是中国第一个现代户籍法。

  三、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特点

  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

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

户籍管理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以后的“保甲制”,展现了中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高度发展。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中国古代户籍制度,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地域性。

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又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

所以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

同时人身束缚导致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等级性。

反映在户籍上是在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这几种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

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

它可享受以下特权:

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

民籍户种是平民拥有的户籍,处于主体地位,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铺户等户种。

在这些户籍当中,不同户种之间平民的社会地位基本相同。

而贱籍户种的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三是世袭性。

同人口的地域流动一样,人中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志得清清楚楚;

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户籍是世袭的。

如军户、匠户和杂户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袭性。

军户自东汉末和三国时出现历朝各代均实行世袭制,以达到“兵之子恒为兵”的目的。

三国时期,军户的儿子世袭为士兵,女儿也只能在军户内嫁人,形成了户籍对婚姻的制度性限制。

杂户主要指拥有各种技能、技巧的专业户。

北朝时就规定他们的子弟要世袭父业,不得进学受教育。

匠户主要指各种手工业者,唐朝政府对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户的世袭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7]214。

宋元以后控制更严,“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8]75。

  四是被赋予社会治安职能。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通过户口管理对人口活动进行控制和制约。

宋代以后出现了保甲制,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被赋予了社会治安功能。

各行政单位、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被编入其中,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形成一个遍布各地、各行业将各种职业者联系并束缚在一起的社会治安网络,从而成为政府加强其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

  四、户籍制度的影响

  纵观中国历史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不仅是统治工具,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分裂势力,减少了封建割据战争的发生,为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安定的政治环境,在客观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果还从社会背景因素角度思考现代户籍制的话,我们会发现,现在很多社会因素尤其是一些理念上的东西与古代还是一脉相承的,如很多惯性的影响就制约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恰恰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一是农业文明的延续,中国农村社会发展之缓慢是世人共睹的。

如果从工业革命的经典定义来看,中国还处于由农业化向工业化过渡的阶段,中国的文明形态还处于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形态。

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的农业文明的性格延续至今,所以我们今天的户籍制度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静态的社会和大一统的社会局面。

  二是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的延续。

长期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导致权力观上的惯性思维。

正因为有了强大的行政权力,才可能使户籍承担起其基本职能之外的很多附属职能,其中就包括本应由市场调节的劳动力这一重要的劳动要素的配置。

  三是等级观念的延续。

反映到户籍制度上就是把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编入不同的户籍册,享受不同权利和承担不同义务。

到现代,先通过人为的户籍制度上的规定对农村人口的流动做出严格的限制,赋予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不同的权利,后有社会上普遍的“城里人”和“乡下人”的等级观念。

  四是金字塔形社会结构的延续。

中国的金字塔形社会结构缺乏足够流动性,在占有不同数量社会优势资源的各阶层的流动上,还存在不少人为障碍,今天的户籍制度便是一例。

它以约束“乡下人”的权利为代价给予本已占尽社会优势资源的“城市人”更多特权,制造了“乡下人”向城市流动的不自由性。

  五是城市与农村关系模式的延续。

几千年来,中国的农村与城市在经济发展上基本是各自遵循着自己的路径,除了一些基本生活资料的流通外几乎不需要经济上的交流。

它实质上是为了将大量闲置劳动力固定在农村地区,防止对城市经济结构造成冲击。

这无疑是让城市与农村各自发展思维的延续。

  总之,通过对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及其特点的分析,可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参照和反思的基础,这是它应当作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凌云,褚玉清.论中国古代户籍管理制度的历史作用[J].辽宁警专学报,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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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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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威海.中国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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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孔颖达.大唐六典[M].北京:

中华书局,1983.

  [8]宋濂.二十四史?

元史[M].北京:

中华书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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