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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打印版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备用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债务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4、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5、共同海损

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以及保险标的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6、格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7、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指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

承兑对于付款人来说就是承诺了付款责任,要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并且承兑人一旦签字就不得拒绝付款。

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款义务。

二、简答题

1、简要叙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1)全球性原则

(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3)平等双赢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安全原则

(6)发展原则

2、简述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要约人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送达要约人才能生效

(大陆法系国家的看法,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必须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才算是要约的生效。

3、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①交付货物②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③品质担保义务④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①支付价款②收取货物

4、简要回答什么海上保险委付,其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条件:

(1)被保险人应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通知。

(2)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3)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

(4)委付非单独行为,须经保险人书面承诺接受才能生效。

5、简述汇票与本票、支票的主要区别

(1)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2)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3)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4)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5)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7)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8)支票、本票没有拒绝承兑证书,而汇票则有。

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卖方违约时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

给予履行宽限期

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

解除合同

减价

部分货物不符时

提前、超量交货时

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题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

为什么?

(4分)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

为什么?

答: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保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2、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

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试问:

(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

为什么?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为什么?

答:

(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

(2)因为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项撤销无效。

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的关键就是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已经达到要约人。

22日下午3时20分已经送达B公司,此时合同成立。

3、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

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

(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并简要分析。

(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

[解析]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

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

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

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

4、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

2005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

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

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

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

整批货物分别装入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

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

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

问: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供应约》规定,该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

为什么?

请分析要约和承诺。

(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为什么?

(3)CIF的价格构成是什么?

答:

(1)A厂3月10日的电报时向美方提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

由于美方3月15日复电并未完全同意中方的交易条件,实质性地改变合同内容,故构成新的要约。

A厂3月19日的电报同意了美方的交易条件,构成了承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地点为成立地点。

因此,合同于2005年3月20日成立,成立地点是美国B工厂所在地。

(2)不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有: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本案例的货物是由于船长的疏忽造成火灾而灭失,并不是因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时遭到损失的。

(3)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

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货物的合同价格、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5、中国出口商A(原告),于2003年5月10日与美国进口商B(被告)签订了一笔凭买方样品销售200箱,共计1400件女式衬衣的合同,规定7月20日交货。

原告A公司8月15日才交货,并且所交付的货物中有一部分的衣料与被告所提供的样品不完全相符。

被告接受了全部货物,但却仅支付了符合合同的那部分货物的款项,拒绝支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款额。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收回余款。

被告在应对原告的起诉时辩称,他有权撤销合同,解除支付余款的义务,因为一是卖方迟延交货;二是部分货物与合同不相符。

解析:

卖方迟延交货情形与上述案例A相近,即卖方迟延交货本身显然并没有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足以作为买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换言之,买方的迟延履行并没有给在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

因此,买方不能以卖方交货迟延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对于第二点,买方仅证明了衬衣有瑕疵,这种瑕疵源自制作衬衣所使用的料件存在瑕疵,产品之间存在差异,有的针脚大,有的针脚小。

总的来说,这些衬衣与其所提供的样品不一致。

从买方的这些证明,是无法确定货物缺陷的准确性质的。

更重要的是,买方提供的关于衬衣如何与样品不一致的证明,无助于确定他不能被合理地期望能使用这些衬衣。

  因此,买方以货物与合同明显不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6、出售肉鸡合同案。

合同规定卖方应于7月10日交货,但卖方的实际装运日期,比合同规定的时间迟延了一个星期。

买方可否以迟延交货解除合同?

(有其他说明,网上找的)在这段时间,普通肉鸡的市场价格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销售情况亦正常。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迟延交货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而应视为非根本违反合同,其法律后果是买方不得撤消合同,不得退货,但可以就卖方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例如买方被迫进行替代交易的费用等)要求赔偿。

若买方订合同时告诉卖方有特定用途,而卖方延迟交货,则此时构成根本违约,可撤销合同,拒收货物。

 

7、出售感恩节食用火鸡合同案。

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感恩节出售的火鸡,卖方交货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期限晚了一个星期,此时感恩节已过。

买方拒受货物,并要求解除合同且损害赔偿。

当否?

由于感恩节已过,火鸡难以销售,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延迟交货可以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撤消合同,拒收迟交的货物,同时可要求损失赔偿。

(一般是将6和7放在一起对比)卖方交货延迟如何救济,关键是看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若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可撤销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延迟交货在国际交易中是常见的,卖方要及时通知买方,延长交货期,买方同意,则可延长,若不同意,则仍必须按时交货。

8、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的成套设备合同。

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后,我方发现,两批货物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并告知卖方。

然而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我国公司要求是否合理?

解析:

分批交货合同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一批货物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方能否撤销整个合同公约73条对此作了规定。

(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是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则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任何其中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因我国公司所购货物是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的成套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

而实际情况是,意大利公司交付的三批货物均存在质量问题,作为精密仪器,质量问题已构成对合同目的不能满足,而且有理由推定最后一批的质量也难保证。

所以我方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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