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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仍保持不变。

个人住房贷款(商贷)利率也包含在本次调整之中。

从4月28日起,5年期以上个人自营性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将由6.12%提高到6.39%,个人能享受到的最优惠的下限利率由5.508%提高到5.751%。

去年3月,个人从银行获得的最优惠房贷利率上涨了0.2个百分点,使许多人的住房按揭月供上涨数十、上百元,而这次利率上涨的幅度更大,月供负担又有增加

2006年5月17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

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2006年5月29日——9部委“十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规范秩序;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006年5月31日——二手房营业税征收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强调,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如果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一律要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透露,该《通知》首次对个人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如果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但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要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政策。

届时,税务部门要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2006年7月6日

据中国建设部消息,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

具体包括: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2006年7月12日——165号文件

盛传已久的“住房结构”调控细则悄然出台。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正式签发,并下发至地方政府。

165号文件核心精神有三:

一、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这个70%的比例要求适用于“各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

三、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年度结构比例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的情况。

2006年7月24日——外资限炒令

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2006年7月24日——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

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

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

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

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2006年7月26日——108号文

2006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突然现身,明令8月1日起对二手房买卖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

“108号文”规定,二手房交易过户前必须完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一并办理;

税务机关暂无条件设置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

2006年8月1日——土地出让

国有土地出让目前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土地出让信息披露不充分;

二是有的地方在招拍挂特别是挂牌出让中设定条件限制竞买人,操作不规范;

三是协议出让公开程度不够。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出让程序和标准。

旨在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的两条新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某内部人土表示,新规核心为扩大招拍挂范围到六类土地,同时做到充分披露出让信息,给更多市场竞争主体以平等机会。

2006年9月4日——外资购房

近年来部分境外热钱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被视为是境内热点城市房价上涨的一个因素。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近日出台规定强化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

这份《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

2006年9月5日——土地调控

新华社5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通知》指出,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2006年11月20日——土地有偿使用费

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同时继续实行中央与地方30:

70分成体制,相关收入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为保护耕地,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

2006年11月30日——落实楼市调控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了《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9月下旬,按照国务院要求,各省(区、市)认真进行了自查,建设部等十部门对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江苏、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11个省(区、市)进行了集中检查。

从自查、集中检查情况看,当前全国房地产市场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并且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

2006年以来国家对土地的调控政策之多为近年少有。

不仅是在2006年5月出台的国十五条中对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进行具体标准制定,2006年9月初,国务院更是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针对当前各地区在土地审批、用地集约管理、土地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及严格调控。

此后,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些都显示了中央对土地管理改革的决心和深意,是对04年国务院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05年国八条、144号文(《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和06年国六条的延续。

这些政策指向将使得土地增量供应受到更严格的控制,从而抑制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过快增长,并对快速增长的国内固定资产投资起到降温的效果。

从近期陆续报道的地方土地违规违法事件以及不断从严的政策措施来看,土地总体规划的调整审批权限以及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权限可能会上收,建设项目用地地管理将更加严格。

2007年1月16日

国税总局下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年内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第一道政策,预示着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再度升温。

以此为标志,其实已经拉开了2007年调控的序幕。

2007年3月18日

2007年3月18日起,中央银行便吹起了加息的号角,接下来5月19日、7月21日、8月22日、9月15日,12月21日,2007年央行已连续进行6次加息。

从2007年6次加息的幅度来看,每次的增幅其实都不大,均属于微调,单次的加息不会对市场形成太大的冲击;

不过,频繁的加息达到了累积的效果,并对市场产生了放大效应;

这也从市场反应中体现了出来。

前三次加息,对于住房消费者来说,心理预警作用仍然要大于实际的成本支出,并没有形成市场波动以及引发投资者的抛售,反而因为房价的持续上涨掩盖了加息的作用,使得购房者追涨心理依然浓厚,购房需求有增无减。

在经过了6次加息后,房贷消费者开始面临巨大的成本累积风险,特别是部分大户型持有者;

在销售周期本来就长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出售,其心理价位有所松动。

2007年6月11日

2007年6月11日,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以此进一步遏制外资在中国内地的炒房行为。

2007年8月13日——24号文

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出台,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被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政府住宅调控思路在2007年发生了标志性的转变,即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建立梯级住房保障体系,实行住房分类供应体制。

从国务院的角度,确立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纲领性文件,体现了政府宏观调控思路的转变以及真正建立保障住房体系的决心。

也就是说,面对各地房价快速上涨,政府已经意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希望建立一套有效的住房保障体系或采取“双转制”的方式来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

正是这意义上说,《意见》向有利于广大民众住房改善方向、建立起适应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上迈出了一步,也是对18号文件的纠偏。

《意见》明确肯定了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就是为了改善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住房的民生问题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

也就是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并非仅是支柱产业的问题,并非是如何来拉动GDP增长,也并非是如何扩大内需,而是如何来解决全国人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来提高全国人民的住房福利水平。

提高与改善人民住房福利水平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及准则。

可以说,这样一个根本与准则,不仅体现了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的现代文明,而且体现了党的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及体现了中国土地公有制让全国人民共同分享社会成果要求。

尽管24号文件促使5年内经济适用房贷款政策出现调整,不过政策的影响力是否能够获得比较良好的效果,还需要相关细则的配套跟进,尤其是现有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规则界定细则将会直接决定市场波动幅度是大是小的标尺。

2007年8月21日

200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8月22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09个百分点。

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359号文),政策要求:

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首付不低于四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不得发放加按揭、不指定用途贷款、循环贷;

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不达35%,不得发放贷款等。

2007年12月3日

在2007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此举旨在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涉及银行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同时规定,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作出这样严格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避土地储备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使土地储备制度走得更稳、更好,在土地市场调控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及完善了土地管理,这对于加大打击开发商的囤地行为有了更强的法律支撑,可以进一步释放闲置土地,增加商品房的供应。

2007年12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颁布,房地产调控阀门进一步拧紧,整顿闲置土地将成为2008年房地产政策调控重头戏。

2008年,进一步清理整顿闲置土地,从源头上增加土地供给,必将成为政策调控的一个主要方向,开发商的囤地成本必将大大增加,这样有助于缩短从土地到商品房的时间周期,起到增加房产供应的效果。

2007年12月11日

200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了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并且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从稳定房价角度来说,359号文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第二套房提高首付款及利率主要是为了抑制投资性需求,降低投资性购房对房价的推动力。

2008年1月7日

2008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通知指出:

(1)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2)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即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通知还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3)优化住宅用地结构。

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虽然是围绕土地问题展开,但却是“意在房价”,在为2008年的楼市格局和房价走势定调。

从时间上来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是在房贷新政实施以后,在房地产市场成交低迷,房价走势面临着巨大内在调整冲动的情况下出台的,有着明显的“再加把力”的意味。

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土地,增加房屋供给,打击开发商过度囤地行为,是国家实行对房地产行业“增加供给、抑制需求”的调控思路的具体表现。

国务院严厉打击囤积土地的行为倘若被不折不扣的执行,无疑将直接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从而改变炒房者对未来房价一定上涨的预期。

打击囤积土地或许仅仅是一个开始,今后还将有新的政策陆续出台。

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市”时代正在来临。

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实施。

根据通知,村民出租出售住房后将不得获批宅基地。

《通知》还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农村占用耕地或农村建设用地,搞房地产开发,从而形成所谓“小产权房”的问题作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禁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08年2月4日

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借贷主体资格等一系列问题。

2008年2月7日

2月7日,国务院发布《土地调查条例》。

该《条例》为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依据。

2008年3月3日

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分别对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购买及出租经济适用房以及出租房屋租赁税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

其中,对房地产商最有诱惑力的,是"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008年3月21日

3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对确保廉租房的质量,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2008年4月30日

4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该《办法》的实施,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8年5月30日

5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并决定自6月1日起执行。

《处分办法》强调了土地执法倾向政府主体,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

2008年7月1日

7月1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实施。

根据示范文本要求,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7月1日起,商务部将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并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及核对。

外资房地产备案权限下放违规将收回授权。

2008年8月1日

8月1日,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房地产开发有深远影响,也表明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决心,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该政策也表明了国家对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力度逐步加大。

国务院再次强调对能源环保节能的重视,此条例除对公共节能有规定外,对于写字楼商业酒店都有影响,目前除住宅用地外,对未来商业酒店写字楼各类物业的开发将有重大影响和限制。

2008年8月13日

8月13日发布《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未来三年可“农转非”的耕地只能有800万亩,平均每年不足270万亩。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近年来中国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此次《规划》除了提出要集约节约用地,核心的举措是“紧缩耕地农转非指标”。

同时,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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