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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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doc

案例一:

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

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

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

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2天以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

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2)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答案要点:

(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56条规定: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5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第54条规定的情形,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处分前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非经校长会议做出。

案例二:

某大学生严某(男)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中来到考场,要求学生自觉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

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理由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

严某乘监考老师甲乙闲谈时溜出考场到洗手间上完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继续考试。

考试中途,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见是父亲呼叫,便按键接听。

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份雷同卷。

教务处发现后,批评监考教师,要求他们以后注意一点。

试分析:

(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

(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

(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纸片、使用通讯设备属于考试作弊。

(2)教师严重违纪违法,并出现雷同卷,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

对教师的简单批评是不对的,应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三:

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

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

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

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请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析法院的判决。

答案要点:

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

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

新《规定》第27条、第54条明确了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而两起案件中学生的行为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所以,若依新《规定》两起案件中学校的处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均不能成立。

案例四:

某学校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

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答案要点:

(1)李某的行为符合《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李某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是依法行使其权利。

(2)根据《教育法》第29条,学校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

《教师法》第36条这样规定: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

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

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

目前,围绕“孟母堂”事件形成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孟母堂”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这种观点以上海市教委为代表,并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支持。

上海市教委发言人指出,“孟母堂”分别违反了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主要以“孟母堂”的学生家长为代表,认为“‘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

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

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

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是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

现在的问题,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

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

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孟母堂事件是一场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于教育权的争执。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国家作为教育权主体的地位,而未对父母的教育权做出具体规定。

父母基于自然,有权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教育权,有权监督让渡给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权,家庭教育应有其合法的地位。

当然教育权作为公民的自由权的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家庭教育必须接受国家、社会、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

这样,父母的教育权利与国家的教育权力(利)之间应该互相制约,以保障受教育人受教育权的完美实现。

案例六:

罗彩霞和王佳俊

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分别为514分和335分。

王佳俊在父亲王峥嵘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并取得了学位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毕业后在广州工作。

2005年,罗彩霞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2009年3月,罗彩霞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教师资格证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王佳俊盗用,于是于3月18日报案。

经查,这是一起由王家俊父亲王峥嵘策划、利用个人关系违规获取高考相关信息、伪造高考纸质档案和户口迁移证的冒名造假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

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

案发后,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已被注销,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双规”,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被逮捕。

(1)学校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

(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

(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

(4)罗彩霞应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被废止。

2008年12月24日起被废止。

理由:

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案例六:

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自建“反包二奶”网站,揭露父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2月5日,定陶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手中。

法院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王静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李翠莲的文章。

但该判决要在十天的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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