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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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治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托付的事项除外。

  按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的要紧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治理,组织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治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治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治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体会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要紧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治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治理能力考核两部分。

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形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形、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阻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难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专门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打算,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大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讲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关于尚无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要紧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按照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治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讲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赶忙禁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样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同施工时期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缘故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缘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把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咨询题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作业人员有权赶忙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治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治理,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许多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形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意外损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损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治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要紧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赶忙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及地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赶忙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爱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在职责范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要紧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形;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形;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形;

  (五)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形;

  (六)职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形;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安全咨询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治理咨询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咨询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峻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赶忙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临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治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判。

  被检查单位应当赶忙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

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形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治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旧存在安全咨询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治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可托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判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加大对监督治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监督治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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