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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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档格式.docx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第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本基准未列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章裁量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警告教育后改正的,不罚款,不记分:

  

(一)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或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道路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并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六)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七)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现场查证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及时改正的;

  (十一)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警告后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二)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三)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或者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五)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警告后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七)机动车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八)驾驶人在禁鸣区域无意识短促鸣号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未按顺行方向停留的;

  (二十一)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一)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二)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六)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七)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八)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九)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十)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十一)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车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十二)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十三)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五)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十七)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

  (十八)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十九)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二十)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二十一)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二十二)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

  (二十三)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

  (二十四)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五)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

  (二十六)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

  (二十七)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

  (二十八)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

  (二十九)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

  (三十)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

  (三十一)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三十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十三)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十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三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三十六)三轮车、畜力车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

  (三十七)驾驭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三十八)驾驭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

  (三十九)驾驭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四十)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四十一)随车幼畜未栓系的;

  (四十二)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

  (四十三)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

  (四十四)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的;

  (四十五)利用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十六)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四十七)驾驶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四十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

  (四十九)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五十)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驾驶、驾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五十一)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的;

  (五十二)非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

  (五十三)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的;

  (五十四)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载人的;

  (五十五)驾驭畜力车并行的。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三)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五)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七)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八)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十五条 

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一)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三)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五)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六)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七)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八)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九)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十)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十二)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三)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十五)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十六)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十七)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十八)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上下车的;

  (十九)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

  (二十)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十六条 

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一)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三)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行人扒车的;

  (五)行人强行拦车的;

  (六)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七)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八)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九)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十)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十一)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十二)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十三)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帖保险标志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帖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七)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道路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八)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遇紧急情况时,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五)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六)驾驶机动车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九)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十一)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十四)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十八)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十九)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二十)上道路行驶的除大、中型客运、货运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四)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六)驾驶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八)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九)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十二)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十三)驾驶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十四)驾驶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十五)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六)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十七)不按规定倒车的;

  (十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二十)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二十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

  (二十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十四)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的;

  (二十五)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二十六)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十七)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二十八)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二十九)行经人行横道,驾驶机动车未减速行驶的;

  (三十)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三十一)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三十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三十三)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三十四)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驾驶机动车未依次在路口外等候的;

  (三十五)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十六)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三十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十八)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三十九)驾驶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四十)驾驶机动车遇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

  (四十一)驾驶机动车遇前车掉头时超车的;

  (四十二)驾驶机动车遇前车超车时超车的;

  (四十三)驾驶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四十四)驾驶机动车超越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

  (四十六)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

  (四十七)驾驶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四十八)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四十九)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五十)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五十一)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五十二)驾驶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五十三)驾驶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五十四)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五十五)驾驶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机动车或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五十六)挂车载人的;

  (五十七)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五十八)驾驶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五十九)驾驶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六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六十一)驾驶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

  (六十二)驾驶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六十三)驾驶机动车牵引摩托车的;

  (六十四)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六十五)驾驶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六十六)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六十七)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六十八)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六十九)驾驶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七十)驾驶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七十一)驾驶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十二)驾驶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十三)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非紧急情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七十四)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七十五)驾驶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

  (七十六)驾驶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七十七)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七十八)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七十九)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八十)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上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八十一)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八十二)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八十三)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未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的;

  (八十四)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十五)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车等候放行信息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八十六)除公路客运、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外,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十七)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八十八)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八十九)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

  (九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九十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九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九十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九十五)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九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九十七)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九十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的;

  (九十九)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一百)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一百零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百零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

  (一百零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一百零四)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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