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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是合伙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受合同相对性原则影响,只对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原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是非企业法人,无独立人格;公司是法人企业,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财产关系不同。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公司的财产有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4)人身关系不同。

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依赖关系;股东之间的人身关系较为松散。

(5)管理权利不同。

合伙企业由全体人共同管理;公司由其法人机关统一管理。

(6)盈亏分配不同。

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可完全由合伙协议约定;公司的盈亏分配通常由公司统一规定。

(7)责任承担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2)资本维持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应当经常保持与其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

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冷酷,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股东过高的盈利分配要求,确保公司自身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一样,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缩小,进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保护。

资本维持原则重视公司应保持与其章程相一致的资产。

它体现对公司资本的动态维护。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商法所规定的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技术性规定。

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2)区别:

1、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的最高价值是公平,商法的最高价值是效益。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3、适用主体不同。

民法可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商法的适用对象通常仅限于商人。

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4、商法的调整对象有何内涵: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即使对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商法也不作调整。

(2)商法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不调整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3)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

(4)商法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

5、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无最高人数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本。

(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公开募集资本。

(4)股份转让具有自由性。

(5)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6)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序较高。

7、试述公司资本制度:

世界各国和地区形成三种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性发行,而不是一次缴纳股款。

(2)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募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授权资本制最主要的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分期发行。

(3)折衷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衍生和演变而成的资本制度,或者是在法定资本制基础上通过对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授权、简化增资程序形成的,或者是在授权资本制基础上通过对董事会发行股份授权的限制、规定其发行股份的比例和期限形成的。

我国新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是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仅要求资本的一次性发行,还要求一次性缴纳股款。

新公司法虽然仍采用法定资本制,但对部分已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除此之外,一人公司和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采用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强调资本的一次性发行,还要求股款的一次性缴纳。

8、商事公司与商事合伙:

主要的不同点:

(1)合伙是根据合同成立的,它需要出资人之间的合意,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就不能成立合伙。

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章程行为,同意公司章程者即可成为股东。

(2)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则自公司法开始产生起就具有法人资格。

(3)由于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它是根据合同成立的,所以合伙中合伙人的人身信任性质就更大。

公司则主要是资合性质。

(4)合伙既然不是法人,它的财产就不属于合伙组织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所有。

而公司既然是法人,它的财产就不属于全体股东所有,而是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设立独立的全部支配。

(5)合伙既然不是法人,它就没有法人的意思机关,合伙人共同的一致就是合伙意志。

(6)合伙的人身信任性质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在转让上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行任意转让。

公司则不然,公司股东既然不得退股,转让其股份自然就属于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7)由于合伙的上述特点,它的规模不能大,合伙人数不能多,期限一般不很长,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订。

而公司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只要股东会不作出决定或无违法行为被解散,可以永远存续下去。

总的来说,合伙和公司是共同经营的两种组织形式,合伙是共同经营的低级形式,公司是共同经营的高级形式。

9、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对章程要求不同。

第二、最低注册资本不同。

第三、不缴纳出资的责任不同。

第四、股权转让的自由程度不同。

第五、股权形式不同。

第六、股权的转让方式不同。

第七、股权转让的自由程度不同。

第八、机构设置不同。

第九、董事会的人数不同。

10、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

(1)行为性质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3)行为人不同(4)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11、商法的主要特征:

(1)公法兼私法性。

(2)营利性。

(3)技术性。

(4)国际性(5)组织兼行为法。

12、公司与人个独资企业的区别:

(1)设立主体不同。

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通常只能为一个自然人,而公司除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的。

一人公司虽然在人数上是一人,但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是自然人。

(2)法律地位不同。

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的法律人格。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财产关系不同。

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

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4)经营管理不同。

独资企业主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管理企业经营和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公司的经营由其法人机关分工实施。

(5)责任承担不同。

独资企业对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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