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9989963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9.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

《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条款的解释Word文档格式.docx

  附件:

《专业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审查条款的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

  审查条款的解释

  第一项:

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企业批准设立的文件手续。

  企业办理了相应的注册、评估、备案手续。

  在产品技术、商标注册与使用、专利等方面没有法律纠纷。

  第1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解释:

  企业按照产业政策规定的方式及程序核准,地方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企业符合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税收征收法、汽车产业政策等。

  能提供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

  企业设立纳入当地工业或者区域发展规划,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具有环评、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证明,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项:

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

  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检验设备设施。

  企业具有与产品有关的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组织合理有序,能够正常运行。

  硬件的投入满足最低要求。

  第2条: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厂房、土地、有关仪器设备有所有权、主管部门验收、购入单据等证明材料。

  生产现场及库房应整洁,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物流方向相适宜,保证物流通畅、标识清晰;

工位器具及生产线上的吊具等设计合理,必要时应软化,保证产品在制造过程和贮存过程中的防护。

  区域标识:

部门、车间、库房/在线货架、人行/车行/物流通道、不合格品、合格品、待处理品、待检验品、模具摆放位置图、整车/零部件库位图等。

  如何保证物流配套(不会出现装错轮胎、颜色错误、配置错误等)。

  公司的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检验仪器设备的台帐、清单清晰,有相关购置票据,使用时间在规定的折旧期限内。

重组或者资产转让的,要有明确的协议、合约界定设施设备仪器的所属。

  第3条:

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

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

  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80辆。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100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亿元。

  其他专用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车的企业,设备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获许可时的规定可在中机中心、企业查阅当时的报告。

年销售量与获许可时的规定不适应时(低于获证许可时数量/销售收入的50%),可作为不符合。

本条适用于监督检查及企业扩展新品种。

  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依据企业购置设施设备的票据核算资产原值,且不得超出折旧期限。

  生产纲领可结合企业项目建设报告(申请书)、主要生产环节的加工能力核算,结合产品在国内的市场情况及份额确定。

  第4条: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

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

  1、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骨架(或车身)的成型、焊接、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并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生产能力。

  2、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整车和专用装置的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固定件、成型件、连接件等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

应委托生产(但模具应自备);

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车身及骨架(或具备冲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

其中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其驾驶室(车身)可对外驾驶室)的成型、焊装、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

  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

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4、其它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能力(除具有流水作业的生产线要求外),还应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的生产能力(除三类底盘改装的能力要求外)。

  5、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除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必备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

  6、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应具备驾驶室、车架、车桥三大总成之二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其中驾驶室对外委托加工的,模具应自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整车涂装、装配生产设施设备。

还应具备特种作业车(包括超限车)的生产能力。

  可参考附件5《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附件6《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有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并且(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

  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

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热处理设备和转运/吊装设备(工艺要求时)等。

  涂装车间的清洁度保证(封闭式、半封闭式、正压控制、风淋等)。

  专用客厢车企业有两类:

一类是采购客车整车进行内部改装,形成配备专用装置、具有专用功能的专用车;

另一类是在三类(有时包括二类)底盘上加装车身及专用装置,形成的专用车。

  第一类专用客厢车企业,实际上不具备专用汽车生产条件,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行业/地方采购的需要,在行业内依然存在。

本规则的要求是避免今后新建企业出现这种情况,现有企业要逐步完善有关生产条件。

  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举升专用车产品除外)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如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专用作业车可外协但应提供模具)。

对于罐式专用车还应具备封头成型设备,对于起重举升专用车还应具备起重臂架、转台等设备。

  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举升挂车产品除外)等的自制生产能力。

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

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转运/吊装设备、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和热处理设备(工艺要求时)等。

对于罐式挂车还应具备封头成型设备,对于起重举升挂车还应具备起重臂架、转台等设备。

  特种作业车及底盘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臂架、转台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如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如外协则应提供模具)。

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转运/吊装设备、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和热处理设备以及封头成型设备(工艺要求时)等。

  第5条: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解释

  有相应的设备点检和日常维护规程,体现设备的特点。

  关、大、精、稀设备是重点,应能体现出与其它设备的不同点:

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档案、说明书等,专人使用、维护等。

  中、大型企业应制定维护计划,保证正常运行。

  有常用备件,有维护人员。

  新购置、搬迁、大修、小修等影响设备精度的,应进行验证,涉及联机的,应联机验证。

  有设备维护记录,并能为日后的维修与分析提供依据,涉及控制图的,应在图上标明。

  生产量较大时,应对设备正常率、停机台时等质量目标应进行考评。

  第三项: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

  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投入一定数量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

  开发工作应按照所规定的流程和设计规范进行。

  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

  第6条:

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能够完成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

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专用装置及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专用汽车或挂车技术的发展情况;

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

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专用装置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5%;

(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小于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少于2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还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制动系、取力输出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等总成中至少3个总成的开发能力。

  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其中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设计开发机构为企业所有(或者企业控股)的内设机构或者独立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产品研发和工艺开发的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设计、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教育和培训背景、工作经历、能力和技术职称。

  比例中的分子指直接进行产品研发的人员,指除技术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市场研究、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方面之外的人员。

  开发投入的构成包括硬件、软件、工资、聘任专家等,不包括无形资产;

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包括市场分析、产品设计、试制、试验、试生产费用,也包括人员和管理成本、设备折旧、运行费用等;

试制产品如出售或内部使用,在研发投入中应去除残值;

试制与生产使用相同设备时,试制时的设备折旧应与生产时的设备折旧分开。

  企业应能提供最近连续三年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清单,包括科研立项、研发装备投入情况等。

  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开发硬件及软件,并能提供相应设计开发案例,应无严重知识产权纠纷。

  硬件一般以工作站、计算机为代表,还可包括实物数据采集、快速成形。

  软件可分为建模及三D数模、模拟与仿真、应力分析与有限元、产品性能分析、助制造分析等。

  软件可以采用国内外通用开发软件,也可以自行编制、创立,要能够满足企业产品设计开发需要。

  第7条: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消防车企业还应制定产品可靠性、寿命试验标准),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专用部分及作业装置和机构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设计开发工作流程指在开发方面的流程、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方式、部门接口、每个阶段的设计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等方面的规定。

  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指对开发产品的整车及主要总成的方案、涉及项目、技术指标确定及展开、功能和结构等方面的具体技术工作指导。

  设计规范也可称为设计手册,一般包括产品结构选择、参数选择、经验公示、安全系数、运动与受力关系计算等。

  企业应系统地制定产品设计开发各环节的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流程、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文件管理、标准化、已有的各类设计开发类型(如全新设计、改型设计)。

应能提供出各类设计开发的案例,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企业应建有包括整车及关键总成设计和制造的信息数据库,作为设计平台的基础部分。

  也应包括市场畅销产品、竞争对手产品、国际先进产品发展趋势等数据库。

  第8条:

应具备与所生产的专用装置和改装后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完整车辆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专用装置功能检验,除耐久性试验外的专用装置性能检验、汽车动力性能试验)。

  对于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有关功能、专用装置性能的试验、检验可以委托外部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

  其中:

  1、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经济性、操纵稳定性、可靠性、耐久性、取力输出装置等性能试验能力)。

  2、消防车企业还应具备消防车可靠性性能的验证能力(包括关键总成验证所必需的试验设备、设施,和按程序评价消防车可靠性验证结果及应用其结果的能力)。

  专用装置功能、性能检验:

  含材料检验,专用装置参数(如尺寸、质量)检验,力、气、液、声、电、探伤等方面检验,专用性能检验等。

  防静电、绝缘性能;

力与力矩测试;

金属材料检验;

无损探伤;

厢体气密性与隔热性能;

压力容器罐安全部件耐压及密封性、焊接强度;

专用装置作业噪声;

液压系统密封性等。

  专用汽车企业具备汽车动力性测试能力。

  第9条: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

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并形成相应的文件。

产品设计输入应包括:

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及法规、顾客要求、特殊特性、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市场信息、标识、可追溯性、包装、以往设计项目的经验、竞争对手分析等。

产品设计开发输入应形成“设计任务书”或类似文件。

  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出应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对其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

  设计开发输出文件一般包括:

  产品图纸(含总布置图、总成图、零件图、三维数据、电路图及控制系统原理图)。

  包含国家标准符合性、产品主要技术特性及性能等内容的产品技术标准。

  设计计算书。

  整车及系统匹配设计计算书、数学模型。

  自制件、采购件、成品、半成品检验规范和检验作业指导书等。

  设计开发输出文件还包括:

  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至少包括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简单故障诊断、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电路图、警示内容、安全事项、免责事项、易损件清单、允许更换为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型号的关键零部件总成或系统清单及其性能参数范围等)及维修手册。

  整车及零部件总成的产品特殊特性和主要技术特性及规范。

  零件明细表(含自制件、外购件汇总表)。

  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一般包括:

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出、企业生产组织和产品生产流程、产品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指标、生产率、过程能力、成本、产品设计输出、以往的开发经验、特殊特性、防错要求等。

生产组织和流程是企业现有产品的生产组织方式,如生产布局、工艺流程、车间/分厂组织体系、厂房设备等布置、物流模式等,新产品的生产应结合现有生产方式;

  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应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

  输出文件一般包括:

  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卡;

  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

  工装、模具、检具明细表;

  关键零部件的检验作业指导书;

  采购、配套部件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

  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控制程序;

  过程及中间产品的检验规范;

  产品装配技术条件、产品出厂检验规范;

  关键工序和关键零部件的检验作业指导书;

  制造过程批准接收准则。

  上述文件应充分、适宜、受控,可操作性强。

应经过评审,记录应保存。

  文件控制和记录控制应有相应的程序文件并得到规范执行。

  第10条: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设计更改的原因可能包括:

市场因素、改进功能和技术指标、产品标准更改、改进生产方式等。

  更改包括产品和过程的更改。

  可以根据产品的改进、变化情况,在评审、验证和批准方面采取不同的方式(可以简化工作内容)。

  关键零部件的设计更改,应经样件试装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应保存评审、验证的记录。

  企业应建立设计更改的控制程序,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适当时应征得顾客同意,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重要的设计更改,应经样件试装和验证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

应保证更改后的文件充分适宜、协调一致。

应保存评审、验证的记录和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第11条:

应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专用装置,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获得许可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标准体系包括不同阶段、不同类型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和检验项目方法规范等产品技术文件。

  企业有畅通的渠道及时获取有关标准,应对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进行评审,并作为制定本企业产品标准的输入。

  所有完整车辆产品和关键的专用装置均有企业标准,企业产品标准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检验评价项目、技术指标)并在当地技术监督局/中央企业备案。

  第四项:

产品符合性。

  产品开发中及完成后要进行验证。

  与强制性标准无关的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

  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应由授权检测机构进行。

  已经投产的产品保证一致性,其结构配置、技术特性参数、安全性能等方面要与批准/认证的相一致。

  第12条:

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由检测机构进行。

  企业对开发的产品进行开发中、投产前等各阶段的验证工作。

  涉及车辆及专用装置参数、功能、性能等方面的验证工作可由企业自行进行,部分项目可委托专业测试机构进行(当企业不具备验证能力时)

  强制性标准检验和定型试验项目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的全项的检验报告;

定型试验包括车辆结构、技术特性参数、性能(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可靠性方面的全面评价。

  第13条: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针对已公告产品,对新申请企业可依照公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查现有产品外观、结构、参数、配置等与备案表的一致性、产品的符合性。

  产品一致性包括产品符合性、规格参数一致性、配置对应性。

  抽取部分样品进行现场复查,覆盖所有下线检测项目及部分强检项目。

  在采购、库房(帐目及现场)、检验、车间、成车上检查。

  第五项:

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企业为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车型批准的状态、性能、安全要求所建立的管理机制。

  企业应持续保持生产准入状态,按生产准入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

  在人力与资源配置、生产设施与能力、场所与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的一整套文件化的规定。

  为保证生产一致性,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影响生产一致性的各个环节如设计、采购、工艺、制造、检验、包装贮运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生产一致性的结果是产品一致性。

  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和供应链管理体系,有关记录、档案管理。

  第14条: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严格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

  企业建立人员管理、评价与考核制度,包括人员聘任要求、培训规定、考核要求、相关的档案等。

  重点关注管理人员、培训教师、内审员、关键工序操作人员、检验和试验人员、计量人员、新上岗人员或新调整工作人员。

  人员绩效评价是否全面;

结果是否与审核员发现的情况基本一致;

评价结果是否导出了必要的措施。

  第15条: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采用三类底盘生产专用车的企业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成型焊接有关检验器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专用装置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交通运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