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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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具体内容详件附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广西地税操作修订版)>

的通知》(桂地税发〔2016〕70号)。

原件

2份

A3纸

必要

税务机关提供空白表

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2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1)。

1份

A4纸

申请人

自备

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并加盖公司印章

附件2-1

企业所得税申请材料具体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请所需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2份。

⑴《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提供);

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提供);

⑶《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提供)。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⑴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⑵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⑴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⑵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⑶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2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所需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2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份。

⑴关联关系表(表一);

⑵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⑶购销表(表三);

⑷劳务表(表四);

⑸融通资金表(表七);

⑹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⑴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对申报年度中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①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申报税前扣除。

②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此表为企业同时申报多项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时使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③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支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并附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表和清单申报表,一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⑵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⑷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⑸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报送资料: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⑹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⑺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

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报送:

⑴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⑵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9.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⑴《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同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申报资料:

⑵重组类型为债务重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②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⑤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⑥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⑦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⑶重组类型为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②.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⑤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⑥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⑦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⑧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⑨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⑷重组类型为资产收购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②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⑤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⑥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⑦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⑧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⑨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⑩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⑸重组类型为合并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②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⑦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⑧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⑨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⑩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⑪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⑫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⑹重组类型为分立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②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④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⑤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

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⑨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⑩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⑪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进行纳税申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2份。

1.《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

2.《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

3.《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

(二)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三)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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