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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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村居民点主要指迁村并点、移民搬迁或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后的原村庄占地;
空心村主要指村内和周边长期不用的空闲地、闲置两年以上或废弃的宅基地、建筑物、构筑物占地。
已经废弃的采矿地、砖瓦窑、工厂、道路用地和空闲宅基地等,优先纳入拆旧区范围。
第十二条拆旧区现状应当是建设用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建设用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载明该拆旧区地块属建设用地的。
(二)有权机关关于该拆旧区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或图件载明该拆旧区地块属建设用地的。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拆旧区地块属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建新区必须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及独立工矿用地区内,原则上安排在允许建设区内,农村土地整治中建设用地复耕已完成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三章项目区实施规划
第十四条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镇(街道),应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确定各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具体位置、面积、地类、权属、四至等基本情况。
各镇(街道)安排的拆旧建新地块可以县为单位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第十五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部门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具体技术工作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件、规划图件及相关电子文档。
(一)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区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2.项目区耕地和建设用地平衡情况。
分析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土地情况,以及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等情况;
3.项目区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简述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
涉及农民安置的,简述农民安置和就业条件及可行性;
4.项目区实施相关方案。
简述建新区规划方案;
按云AA省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要求编制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及资金预算方案;
对涉及拆迁的拆旧区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5.项目区工作计划。
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6.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简述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研究制定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
7.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8.项目区实施的效益分析。
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分析。
9.保障措施。
(二)规划附件包括:
1.拆旧、建新各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实施规划的书面意见。
要求听证的,须附听证会议纪要及签到单,不要求或放弃听证的需附村民代表签字认可的不要求或放弃听证的书面意见;
3.涉及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的,应附具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以及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文件和方案;
4.涉及拆迁的须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意见;
5.拆旧区、建新区的实地照片等影像资料。
(三)规划图件包括:
1.标注各建新、拆旧地块编号、位置、范围、地类的项目区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1:
500或1:
1000各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勘测定界图;
3.1:
1000拆旧地块土地复垦方案规划设计图和建新地块的平面布置图或功能分区图。
(四)相关电子文档文本数据为MicrosoftOfficeWord2007格式,附件数据为pdf格式,图件同时提供ARCGIS的mdb格式(附工程地图文件及符号库)及JPG图像格式两种格式。
第四章项目区申报
第十七条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报批由国土部门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完成。
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呈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实行整体审批。
第五章项目区审批
第十八条增减挂钩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具体项目区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农用地、耕地面积的标准。
第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批准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同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在批准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同时下达县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一条项目区实施规划上报前,县国土局相关科室对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初审。
(一)耕保规划科审查内容
1.增减挂钩项目区申报的挂钩周转指标请示、规划文本及相关影像与图片等资料是否齐全;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是否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并同意上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中是否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了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衔接。
3.增减挂钩项目区的设置是否合理,规模是否适度,是否确保了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4.挂钩周转指标是否专项用于建新区的规模控制,拆旧地块复垦的农用地(耕地)面积是否能抵偿建新区占用的挂钩周转指标;
是否制定了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计划,确保到期归还。
5.增减挂钩项目区是否具备了实施所必需的基础条件。
6.增减挂钩项目区的规划图件是否符合要求。
7.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8.建新区占用耕地与拆旧区复垦新增耕地的面积、等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地籍科审查内容
1.拆旧区地块的地类、权属认定是否准确。
2.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否齐全,数据和图件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3.拆旧区地块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建新区的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地类是否准确。
(三)利用科审查内容
1.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是否体现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2.建新区拟安排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相关控制指标。
第六章项目区实施
第二十二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后,建新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设的建新区要按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方式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有关部门要按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镇(街道)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组织对拆旧区内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经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原所有权人确认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五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后,拆旧区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当于一年内全部完成复垦整理工作。
拆旧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复垦后新增农用地(耕地)确认为国有农用地(耕地),由当地镇(街道)负责管理,按照“两权分离”原则,因地制宜,将其承包给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适度规模经营。
拆旧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复垦后农用地(耕地)土地确认为集体农用地(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经复垦整理形成的耕地计入耕地台账,按耕地地类管理,对于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及时补划为基本农田。
第二十六条建新区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有偿供应后,所得增值收益用于农村土地整治以及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或返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村、农业经济。
第二十七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确需对拆旧区复垦整理规划设计或建新区项目、地块位置、面积等作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和供应
第二十八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建新区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供地手续。
建新区土地的征收和供应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不需征收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依照国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后确定土地权属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对需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土地征收和供地手续后依法供地。
建新区土地征收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申报的,不属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第三十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新区的土地征收和供应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新区使用的土地不需征收,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应当对地上地下附着物所有者依法进行补偿,采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供地所得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建新区使用的土地需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后半年内一次性申报,需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等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一致。
第三十三条建新区使用的土地需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其补偿标准应当按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足额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进行补偿和安置,并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
第三十四条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建新区征收土地总规模在40公顷以下、耕地15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土地总规模在40公顷以上、耕地1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总规模超过70公顷、耕地超过35公顷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五条建新区土地征收的审查,由县国土资源局征地科牵头,耕保科、利用科、地籍科、执法大队参与会审,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科提出拟办意见并审查以下内容:
1、报件材料是否齐全,报批征收土地面积是否清楚;
2、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可行;
(二)耕保规划科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2、是否落实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的相关要求。
3、拆旧区与建新区相比,能否达到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拟供地项目是否符合供地相关政策;
2、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相关控制指标。
(五)地籍科审查内容
1、建新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建新区土地权属文件是否齐全,申报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六)执法大队
1、现场踏勘是否有违法用地情况;
2、违法用地查处到位情况。
第八章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增减挂钩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下达、安排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严禁循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七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后,项目区所在镇(街道)应按批准的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及时复垦拆旧地块,确保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建新地块占用的耕地,对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拆旧地块,划入基本农田管理。
第三十八条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结束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后,逐级向省厅上报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九条挂钩周转指标从下达到归还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九章项目区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包括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验收和建新区的验收。
拆旧区面积在40公顷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镇(街道)、规划、住建、农业、林业、水务、环保、财政、审计、发改、农办自验,市国土资源局初验,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拆旧区面积在40公顷以下的,县级自验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随机抽查。
挂钩试点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要求,对验收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和县国土资源局的自验意见;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准文件;
(四)项目区竣工报告;
(五)项目区竣工图;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七)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八)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
(九)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十)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拆旧地块涉及农民拆迁安置的安置去向表;
(十二)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十三)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十四)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报告;
(十五)建新区土地征收、供应、确权和使用的有关资料;
(十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四十二条竣工验收主要从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安置区域及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由县国土资源局向竣工验收组报告项目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并接受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四)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竣工验收工作概况、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竣工验收结论等;
(五)达到验收标准的,下发验收文件。
对由原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农用地(耕地),核定后用于归还周转指标。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增减挂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新增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应及时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做好管护和使用。
第十章结余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经验收合格后节余的挂钩周转指标,如产生结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则可按照省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超常规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进行挂钩。
第四十五条项目区拆旧地块土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产生的节余指标在取得云AA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备案证书》或《预售证书》,按照《云AA省国土资源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在省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采用协议或网上公开竞价两种方式,在全省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
第四十六条 增减挂钩收益,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确保通过增减挂钩实施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民受益。
增减挂钩领导小组要加强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统筹管理,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按照“钱随人走、同等受益”的原则分配和使用,拟定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集中安置的,可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自主安排用于新居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对分散安置的,可以货币形式足额将增减挂钩收益返还当事农户。
第十一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七条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增减挂钩实施规划编制、拆旧区土地权属的确权登记、履行听证程序、实施规划的报批、建新区的征收、拆旧区的验收组织、节余指标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的拟定和报批工作。
县目督办负责督办各阶段任务的完成情况。
县委农办(扶贫办)负责做好对扶贫搬迁的村庄或农户做好政策宣传、统计、收益分配指导等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查清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统筹安排增减挂钩项目区的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村镇规划的衔接;
配合相关部门审定辖区内拆旧区的规划设计和复垦方案是否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全程参与拆旧区复垦工作的实施,同时做好建新区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拆迁动员、拆迁补偿的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经费的保障和拨付。
县林业局负责建新区征占用林地的审批。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区建设资金的全程跟踪审计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拆旧区复耕后农田承包经营权证发证、拆旧区复垦后农用地(耕地)的质量、等别认定工作。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AA县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AA县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