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补贴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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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竞争力强,产品扣除旧件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
(三)节能节材效果良好,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按重量计)达到65%以上;
(四)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生产标准;
(五)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确的再制造产品标识;
(六)具有唯一可识别且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编码等可追溯标识,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贴“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标识和字样(见附件1);
(七)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具体产品其他要求。
三、“以旧换再”回收旧件应具备的条件
(一)旧件来源须为消费者自用等清晰可查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有相关证明;
(二)交回旧件需与回收推广企业再制造试点验收公告目录公布产品的型号一致。
四、推广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中国大陆地区具备独立再制造生产线并规模化生产;
(三)推广企业作为再制造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再制造试点验收及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制定的《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发改办环资[2012]191号),售后服务网络完善,具有履行约定的生产及服务的能力;
(四)推广企业对再制造产品实行联单管理(格式样表见附件2),建立再制造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五)推广企业及其产品授权方应在特约经销商处设立特殊标志,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示再制造产品和国家补贴金额,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六)试点企业需签署“以旧换再”推广企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五、推广方式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补贴。
(一)“以旧换再”试点企业的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通过参照招标的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再制造产品推广企业,签订推广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各推广企业再制造产品特约经销商名单、产品推广数量、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试点企业承诺书等信息。
(二)试点企业再制造产品的销售。
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对交回旧件的购买者,按照扣除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的推广置换价格销售再制造产品,进行联单记录,同时按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注明产品型号和数量。
(三)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的审核。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广企业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旧件回收数据、再制造产品销售数据,下同)的审核,推广企业对自身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每季度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推广企业汇总有关“以旧换再”推广情况(格式见附件3),报送所在地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每季度开始后的第1个月底前,推广数据经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四)“以旧换再”补贴资金的拨付。
中央财政“以旧换再”补贴资金每年年初预拨到省,由试点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试点企业。
每年3月底前,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形成“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推广数量审核情况和补贴资金清算情况的报告,经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认后,财政部清算年度补贴资金。
(五)“以旧换再”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
每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试点企业将上个月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及收到补贴资金数据等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三部门对各试点企业“以旧换再”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监督推广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以旧换再”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推广情况的核实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确保将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推广企业。
各级商务部门要支持推广企业利用现有商业网络(定点销售网点、维修网点等)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利用逆向物流开展“以旧换再”工作;
除有关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以外,允许列入公告范围的再制造产品特约经销商开展涉及“以旧换再”相关的旧件收集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再制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设立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活动监督举报邮箱,对收到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实,依法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反馈。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专项核查。
具体核查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告取消企业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资格。
相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2、推广产品的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原型新品质量标准要求或存在质量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推广产品实际置换价格高于承诺推广价格的;
4、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5、其他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1、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工程标识内容
2、“以旧换再”补贴资金联单管理表(样表)
3、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财政补助资金及信息汇总表
4、“以旧换再”推广企业承诺书(格式)
附件1: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工程标识内容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名称: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工程”;
(二)“再制造产品:
(注明本产品类别)”;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型号”;
(四)“质量承诺:
不低于原型新品质量标准要求,已享受政府补助金额×
×
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产品”:
字体SimHei、对中;
“再制造产品:
(注明本产品类别)”: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型号”:
字体SimSun、字号根据字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质量承诺:
政府补助金额:
”字体SimHei,“不低于原型新品质量标准要求”字体SimSun、“×
元”字体SimSun。
(二)尺寸
根据产品大小确定,不得小于原有商标大小。
(三)颜色
蓝色:
(CMYK:
95.0.100.27)、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
其余部分
三、标识的印制
(一)标识由推广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零部件产品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
使用在零部件产品本体以外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零部件产品的显著部位。
附件2:
“以旧换再”补贴资金联单管理表(样表)
回收旧件信息
零部件类型
零部件品牌
零部件型号
回收台数
购买时间
完好程度
折抵价格
旧件序列号
购买再制造产品信息
购买台数
零部件序列号
推广价格
销售价格
购买发票号码
购买者信息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购买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销售方信息
销售网点名称
本人愿意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情况核实
购买者(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销售网点负责人
补贴金额
人民币:
万仟佰元整¥
提供材料:
再制造产品购买发票,旧件抵扣收据,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表一式四份,一联国家存查,二联企业存查,三联经销商存查,四联消费者存查。
附件3: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及信息汇总表
年第季度再制造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拨付:
(万元)
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拨付:
累计推广数量(台)
型号
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
年第季度再制造产品推广信息汇总表
序号
产品序列号
发票号
销售单价
消费者及联系方式
回收旧件型号及价格
销售商名称及电话
附件4:
推广企业承诺书(格式)
_______________(推广企业全称)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本单位推广的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原型新品标准,产品合格证书中的质保期承诺不低于原型新品;
(2)产品扣除旧件折价后的推广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附:
每种型号的再制造品的最高推广价格);
(3)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达到%及以上;
(4)符合法律要求,使用再制造产品标识,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
(5)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制定的《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通过国家组织的再制造试点验收;
(6)具有完善的企业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网点达到
家,具有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的能力。
(7)在特约经销商处设立特殊标志,向消费者明示再制造产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再制造产品实行联单管理,存档备查;
(8)如实向国家和社会提供推广数据等有关资料;
(9)愿意接受国家组织的再制造产品抽查,并负责将有关被抽查产品运到指点地点;
(10)如经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本单位按照《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第六部分第四条相关规定承担一切后果,自行承担补贴资金,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推广单位名称(全称)-----------------
推广单位授权代表签字(或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