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协会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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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东山君泰办公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是促进吕梁旅游事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沟通旅游信息,加强协会联络。
其具体业务是:
(一)根据国家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和国内旅游市场发展态势,有重点地对本市旅游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旅游企业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三)协助吕梁市旅游局对吕梁旅游行业管理,接受其交办任务。
(四)发展旅游行业协调工作,组织行业咨询、考察和宣传促销、促进旅游线路开发。
(五)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旅游方针和政策,传播交流国内外旅游信息和旅游科研成果。
(六)开展旅游同行组织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本市旅游业对外交流及合作,推动对外宣传和招徕客源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团体会员条件:
吕梁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企业和旅游相关单位;
(四)个人会员条件:
吕梁从事旅游业有经验实际工作者以及相关行业专家。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参加协会组织有关活动;
(四)优先得到协会提供服务,以及有关资料、刊物;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认真做好旅游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定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执行机构,闭会期间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次会议决议,需有过三分之二理事出席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指导下开展党建设工作。
第五章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金来源(上级拨入)金额三万验资入帐。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及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及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7年月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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