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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原因——社会矛盾突出

(三)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

现代社会法律功能的单一问题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产生

1.市场经济的特点:

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

2.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

3.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4.市场经济的缺陷:

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局限性,导致贫富差距、两极分化,会产生垄断。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机制已不能完全适用市场需要,必须引入国家干预,经济法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

围绕经济法产生原因的两种观点:

1.为了弥补经济法的局限性(民法的缺陷过于注重私权,只能诉讼)2.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场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市场失灵。

因此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缺陷产生。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本节提示: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哪些经济关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方法问题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我国目前在宏观调控经济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2)对政府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缺乏有力监督

(3)逃税

(4)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5)金融监管缺失,收入差距加大

3.宏观经济调控具体表现:

(1)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2)遗产税、物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

(二)市场规制关系

规制是指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企图达到一定的状态的矫正设计

1.为什么市场规制关系需要经济法规制

市场秩序问题:

(1)垄断问题

(2)不正当竞争问题(3)产品质量问题(4)消费侵权问题(5)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6)广告欺诈问题

2.哪些市场规制关系需要经济法规制?

市场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价格关系,会计、审计等关系

市场规制法内容: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

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传统的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价值取向,奉行个人本位的理念,对一些市场失灵的问题无能为力,经济法此时出现。

两者保护对象不同,民法更强调意思自治,不强调国家干预,经济法强调通过行政执法调整社会秩序

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必须具备的条件:

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的特殊性

二、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伴随着“市场失灵”问题而出现,国家干预领域是宏观经济领域和市场运行领域

适度干预标准:

1.尊重市场规律2.行业自律

什么情况下进行国家适度干预?

1当一种行为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协调

2当一种行为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确定主体利益时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1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竞争经济─追求公平─国家应建立维护公平竞争机制

2每个经济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角度

《反垄断法》──大小企业角度

三、经济法是社会责任的立法

(一)社会利益1.国家利益2.个人利益3.社会利益(经济秩序安全、效率商业道德维护)

(一)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优先、着重)

第二章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属于竞争法

一、我国目前的垄断现象及其特征

(一)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体主要是跨国公司和公用企业。

(二)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实施垄断,大多在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

例如东星航空公司遭八大国有航空公司封杀

(三)经营者通过集中实施垄断,主要是跨国公司兼并民族企业

(四)行政垄断现象严重

二、垄断的划分

(一)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

(二)按垄断产生的原因不同

1.经济垄断例如可口可乐,微软

2.国家垄断(有可能不合理,但合法)例如城市土地,地铁,烟草

3.行政垄断(靠行政权力,不合法)

4.自然垄断由于自然,环境形成的垄断,避免资源浪费,重复投资

三.经济垄断(A)和行政垄断(B)的区别:

(1)主体不同:

A经营者B行政机关(我国最低一级为乡镇政府)国务院不能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但是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

(2)表现形式不同:

B地区封锁,禁止外来商品流入本地市场

(3)执法机构不同:

A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B上级

(4)法律责任不同:

A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B没有规定

(5)危害不同:

A排除限制竞争B腐败,权力滥用

(6)规制方法不同:

A用反垄断法规制B

(三)按法律对垄断的态度不同

1.合法垄断例如:

知识产权垄

2.非法垄断例如:

垄断协议

四、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五、反垄断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1)理论基础:

竞争产生社会效益,垄断通过排除限制竞争,使效益丧生,采用法律手段规制竞争,有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

(2)社会伦理基础:

机会平等,保护弱者,经济民主,经济自由

(3)法学理论基础:

国家干预(反托拉斯法)

六、立法中难点问题

1.行政垄断起到警示性的作用

2.行政执法机构如何选择总局—副部级局—厅级

3.国家垄断是否保留

第二节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禁止垄断协议(排在第一,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控制经营者集中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2.垄断协议的危害:

(1)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破坏市场竞争的功能

3.垄断协议的特征:

(1)行为人有多个独立的经营者构成(经济上,法律上)

(2)行为人之间存在同谋或者协调行为

(3)垄断协议的实施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

较高的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有相近的成本结构

经营者有相同的经营理念

垄断协议的分类横向垄断协议—危害大——一般连带责任

纵向垄断协议—危害小——补充连带责任

4.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固定有协议向某些或全部客户收取特定的价格

价格协议共同提价

的形式协议计算价格的标准或公示

协议统一折扣或消除折扣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根据价格规律,当市场上商品数量减少时,价格自然上涨。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以地理区域为界以客户群为界以商品功能为界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起来不和某个主体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有两级,国家级和省级

5.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即产品相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经营者

(2)主观要件:

主体之间具有限制竞争的合意

(3)客体要件:

侵害的客体是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

(4)客观要件:

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协议

6.纵向垄断协议

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达成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经营者与相对交易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固定转售价格即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约定,必须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商品,以停止供货相要挟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约定,不得以低于约定的价格出售商品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独家交易协议

7.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参与主体为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

故意

阻挠同一经济层次上的有效竞争,侵害的客体是某一层次的自由公正的有效竞争秩序

当事人间签订协议或者进行密谋,当事人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两者不可或缺。

8.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业协会概念:

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比如足协、律协

(2)行业协会作用:

双重作用

好:

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约束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坏:

利益的代表性有局限,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

(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

(4)解决办法:

a反垄断法b体制改革c制定行业协会法

9.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侵权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2)行政责任——以行政处罚为主,以上年度销售额1%-10%处罚

注:

如果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就以上年度同行业同等规模的销售额计算

生产工业商业工业:

包括批发和零售

(3)刑事责任

10.垄断协议规制原则

(1)垄断协议具有双重性

(2)规制原则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分析原则(反垄断法第13、14条)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代表:

公共企业

1.市场支配地位

界定标准:

(1)看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占有情况

(2)看财力状况和技术条件

(3)看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4)看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

(4)其他情况

相关市场的份额反垄断法的17、19条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反垄17条》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不公平的价格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支配地位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的价格,以高于或低于在正常的竞争状态下可能实现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阻止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连续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通过掠夺性定价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后,可以通过索取来弥补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对交易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施加影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经营者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主观要件:

故意行为(推定)

客观要件:

实施了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为

客体要件:

破坏了自由、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反拢50条》

(2)行政责任:

《反拢47条》

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20条

(一)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

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况:

(1)、经营者合并(强调组织结构的变化)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

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三条)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

(四)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48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32条

(一)行政垄断如今已成为我国目前的主要垄断形式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

1、输出公共产品,包括交通、环境、医疗、教育、安全等

2、维持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维护经济环境的公平竞争。

(三)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和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4)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的进入或本地商品的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四)行政垄断的规制1、体制改革的方法

2、综合治理的方法

3、反垄断法规制方法

(五)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反垄断51条》

1、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直接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执法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五、反垄断执法机构

1、集中统一设置:

国务院:

反垄断委员会(正部级)、反垄断总局(副部级)、反垄断局(厅级)

2、分散设置:

利用现有的执法资源

好处:

节省成本、有相应的执法经验

坏处:

执法标准不一、效率低、互相推诿

执法程序:

1立案调查2做出处理决定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

1举报(实名书面)2依法调查3有关部门转交

举报的奖励机制:

实名举报的受理期限、受理程序等都尚未立法

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一、现象种类

(一)假冒行为:

1经营者自身原因2政府监管不力3立法缺失4消费者自身原因

(二)商业贿赂行为:

1市场竞争激烈

(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盛行:

1用广告虚假宣传,先适用广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未用广告,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侵犯商业秘密现象越来越多

1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

3商业秘密侵权现象

(五)有奖销售行为缺乏法律规制

1目前市场中存在的有奖销售现象2有奖销售具有双重影响

(六)诋毁商业信誉现象

虚假宣传自己(抬高自己)诋毁商誉(贬低别人)

诋毁商业信誉对市场竞争的危害:

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且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民法上的解决办法:

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举证困难

经济法上的解决办法:

通过行政执法来保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1与民法的区别:

强调行政责任,通过行政执法干预

2如何体现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思想?

将一些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强调事前干预。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活动的核心

2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活动中竞争遭到排斥或削弱,市场就会混乱。

(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作用下,可产生积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使其他经营者、广大消费者利益受损

三.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的商业道德

1是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

2也是认定不正旦竞争行为的标准

(一)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市场交易中,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对于发挥商业道德的规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忠于职守经营者应当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诚信无欺以诚代人,讲究信用,不欺诈消费者,依法取利。

不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不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不使用商业贿赂手段进行竞争。

(3)礼貌待客平等对待

(4)文明经商商品整齐,环境整洁,语言文明,不做错误引导

(5)公平竞争

四.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

1.竞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

力求使自身在某一方面(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

2.其与垄断的区别在于:

市场竞争包括:

1正当竞争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符合资源、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

排挤其他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

主体:

大企业

不正当竞争:

通过不正当手段来竞争。

一般企业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市场竞争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参与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只要从事或参与经济活动中伤害了竞争秩序,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参与市场竞争为目的。

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要标志,《反》只适用一般同类产品,存在竞争者间。

3.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VS主体不确定,只要参加经济活动的都可以成为主体

2、违反本法规定VS诚实惯例

3、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VS任何竞争行为

《反》靠行政法执行,因为行政执法方便(工商管理部门更好的执法)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因此成为主体。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具有的共同特点是追逐利润或市场利益(以消费为目的的不是经营者)

经营者要适用《反垄断法》中的规定

《反垄断法》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营利性服务──服务企业

提供服务──如学校、医院,但不是营利性企业

1.经营者界定认识:

1).一种意见认为,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审批、登记),才能成为经营者。

2).另一种,只要是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无论其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都属于经营者的范畴。

(作家是文化市场的商品经营者,是经营主体。

非营利性机构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2、客观要件: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主观要件:

经营者在经营中违反诚信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主观过错。

   1、是否有损害,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动机

   2、是否具有自己谋利的动机,目的

   3、是否知道会损害(社会)客户利益

   4、是否违反合同、社会组织规章或商业习惯

4、客观要件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的区别

(一)与民法的关系

1.与民法的区别

  1)、反调整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关系,突出强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查处与行政处罚,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由受害者主动的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获得民事救济。

  2)、《反》是从反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民法是从正面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3)、《反》原则上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广义),民法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2.联系

  1)、原则相同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权益,如商标法、企业名称、商业信誉、商业秘密等,同样受到民法的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权益首先受《反》调整,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再适用《民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主体都是经营者,因此是特别侵权。

反垄断法调整的竞争关系是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广义的、直接的竞争。

(二)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维权主体不同

2.侵权判断标准不同。

商标侵权是“混同”(客观标准),认定更为严格,反不正当侵权是“混淆”(主观标准),认定宽松。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

(牙膏、香皂、电池、烟)的外包装全保护

(三)与垄断法的区别

1、主体:

(经营者)大企业VS中小企业

2、执法机构 国家级、省级VS县级以上工商局(四级)

3、是否有适用除外(豁免)的不同  合法垄断豁免VS无豁免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假冒行为

1.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欺骗市场交易的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模仿和其他虚假手段以扰乱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危害:

1)侵犯权利人权利【商标所有人权利】

2)损害消费者利益

3)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3.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最高院

1)如何认定知名商品?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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