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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样本

某某医院

互联网医院

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规范在线诊断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特成立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互联网医学科,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互联网医院工作中职责。

一、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

组长:

院长

副组长:

主管信息副院长

秘书:

信息科主任

成员:

医务科主任,质控科主任,护理部主任,院办主任,门诊部主任,药剂科主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名,网络安全工程师1名

职责:

1、掌握互联网医院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互联网医院发展思路和方向。

2、指引并协调组织医院有关部门推动互联网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

3、出台互联网医院有关政策、制度,保障互联网医院在线诊断工作规范、质量与安全。

4、负责互联网医院有关重大决策。

二、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

组长:

主管信息副院长

成员:

信息科主任,医务科主任,质控科主任,护理部主任,门诊部主任,药剂科主任,软件开发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临床科主任2名,临床护士长2名

职责:

1、在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

2、掌握国家、省、市互联网医院有关政策、法规,规范互联网医院在线诊断行为。

3、制定互联网医院有关管理制度,保障互联网医院诊断工作质量与安全。

4、负责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医院在线诊断工作指引。

三、互联网医院运维管理科

科室主任:

信息科主任

组长:

软件工程师1名

科室成员:

全科医生2名,心血管内科医生1名,内分泌科医生1名,医务管理1名,护理管理1名,软件工程师1名,互联网医院推广人员2名。

职责:

1、负责互联网医院全流程设计,保证患者线上就医过程流畅,持续改进互联网医院诊断服务满意度。

2、负责出诊医生培训工作,涉及不但限于操作系统培训、线上诊断服务操作裴遵、线上医患交流话术培训、线上处方及病历书写规范等。

3、贯彻寻常基本运营工作,及时解决线上服务浮现问题,解决医生和患者在线诊断过程中疑问,保证线上业务正常运作。

4、负责协调各临床业务科室工作关系,特别贯彻互联网诊断排班。

5、负责与建设公司、医院管理部门、临床医生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分析各种需求与建议,提交信息科持续改进。

6、定期整顿运营工作报告,并能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持续改进线上就医服务质量。

四、其他支持部门

1、医务科

职责:

(1)制定互联网诊断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诊断行为,并监督执行状况,持续提高医疗质量。

(2)组织实行互联网诊断有关业务筹划,做好相应人员培训、服务质量管理等。

(3)对于突发性事件要及时组织调查、讨论并贯彻应急解决,事后总结提高。

(4)定期检查医生在互联网医院线上服务质量,涉及但不但限于话术、态度、处方、病历等有关内容。

2、质量管理科

职责:

(1)组织讨论与制定互联网医院服务质量、药物质量等相应系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指引、督促、定期检查有关制度贯彻与执行状况,并记录在案。

(2)依照服务质量原则,建立相配套负责人制度,充分贯彻医生管理、线上复诊诊断规范、药物规范、服务流程管理。

(3)建立医疗服务反馈机制,从互联网诊断医师、患者、运营人员等多角度吸取建议,改进服务流程,提高就诊流畅性和患者体验。

(4)提出改进建议以优化服务工具,提高全流程服务满意度。

(5)定期收集汇总质量管理关于材料,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质量不断提高。

3、护理部

职责:

(1)规范互联网护理工作开展,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状况。

(2)负责互联网护理工作风险评估,批准详细工作开展。

(3)负责互联网护理工作质量追踪,定期汇总分析,持续改进。

(4)负责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协调与解决。

4、药剂科

职责:

(1)做好互联网医院线上处方审方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电子处方予以必要退回修改或作废操作,保证电子处方质量与安全。

(2)加强药物监督管理,贯彻贯彻药事法规,对药物在互联网医院流通全过程实行监督检查,依法购药,依法管药,依法用药。

(3)做好互联网医院药物目录管理工作,贯彻互联网医院药物引进评审制度,制定相应规则和建立评审专家库,同步,严格禁止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医疗毒性药物以及其他不容许在线上流转药物在线上使用。

(4)定期分析互联网医院药物使用状况,组织专家评价所用药物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裁减药物品种意见。

(5)定期组织开展药事管理睬议,就药物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讨论与贯彻。

5、信息科

职责:

(1)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保证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运营稳定、安全和高效。

涉及不但限于能持续、精确、系统、全过程、全留痕,分析、反馈、预警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等。

(2)制定符合《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有关规章制度,满足互联网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3)全面协调并统筹信息安全管理所需人员、资金、设备、场地等资源,制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培训筹划,对互联网医院信息安全建设工作提供支持。

(4)保证安全活动实行与安全方略一致,核准信息安全有关办法和过程,评估安全控制办法实行充分性和协调性,增进信息安全教诲与培训,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有效、合理协调我院信息安全建设工作。

6、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各临床科室

职责:

(1)做好线上健康征询与网络复诊服务,涉及图文、电话、视频等各种形式,持续改进患者线上就医体验。

(2)积极开展线上科普宣教活动,宣传常用病、多发病防止知识和有关健康教诲内容,定期更新科室/医生主页上科普专栏。

(3)尊重患者权利,注意病人隐私保护,对首诊、急症、重症或不适应线上复诊患者,及时引导患者到医院就诊。

(4)对合用于线上复诊病人,要做到科学诊断和治疗,合理用药,并按规范认真书写处方和病历资料。

7、宣传科与门诊部

职责:

(1)负责互联网医院品牌包装与宣传。

(2)负责互联网医院线上、线下推广。

(3)在规定范畴内,做好科室/医生品牌包装及宣传工作,争取在区域内能有更好患者口碑及业务转化。

(4)负责互联网医院患者操作各种指引。

互联网医院诊断管理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诊断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断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献告知》(国卫医发【】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1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断活动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健康征询、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行为。

第2条在我院从事互联网诊断活动,合用本办法。

第3条我院对互联网诊断活动实行严格线上医务人员准入及退出机制,开展严格线上线下监管。

第4条医务科、质量管理科、药学部、党办、信息科等职能部门负责我院互联网诊断活动寻常监督管理。

第一章互联网诊断活动准入

第5条我院开展互联网诊断服务范畴必要与我院执业允许诊断科目相一致,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诊断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6条我院依法完毕互联网医院注册前,线上医务人员只限于开展健康征询、院后随访、用药指引、线下诊断建议或转诊、会诊建议。

依法完毕互联网医院注册后逐渐开展线上诊断活动。

第7条线上医务人员准入条件。

完全满足如下条件医务人员,经医务科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线上诊断。

(1)依法获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或其她医疗机构注册,中级以上职称。

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医师,应当保证完毕重要执业机构规定诊断工作;

(2)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我院医师;

(3)获得门诊出诊资质医师;

(4)经我院互联网医院诊断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医师。

第8条线上医务人员退出机制。

医务人员浮现如下情形之一者将暂停线上诊断资质一年,经有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恢复其资质。

(1)年度内差评三次及以上;

(2)年度内经核算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

(3)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背我院有关制度或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者;

(4)因线上不当诊断行为导致重大医疗纠纷案例者。

第二章互联网诊断活动执业规则

第9条我院开展互联网诊断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规定设备设施、信息化平台、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级别规定。

第10条开展线上诊断前,必要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知情批准。

第11条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她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某些常用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当患者浮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终结互联网诊断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12条互联网医院可以开展如下医疗服务:

(1)医药健康征询;

(2)普普通见病、慢性病患者复诊;

(3)各类手术后、危重症经规范治疗后,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患者;

(4)预约转诊、会诊服务;

(5)患者随访管理;

(6)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7)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她服务。

第13条参加互联网诊断执业医师,按照如下规定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

(1)遵守《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义务;应当遵循临床诊断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关于规定开展诊断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2)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亲自询问病史、阅读检查报告,做出初步判断;

(3)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断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有关文献规定,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查成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4)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但是度医疗;在没有足够信息支撑判断时,不能做出线上诊断行为;

(5)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

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拟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用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似诊断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要有医师电子签名。

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物、精神类药物处方以及其她用药风险较高、有其她特殊管理规定药物处方。

为低龄小朋友(6岁如下)开具互联网小朋友用药处方时,应当拟定患儿有监护人和有关专业医师陪伴。

(6)进一步检查诊断未明确者,应申请线上转诊、会诊,或者建议线下医院就诊;

(7)怀疑也许是传染病病例,建议患者及时到就近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她职责和从业规范。

第14条医务人员及信息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关于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发既有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状况时,应及时向医务科及网络技术科报告,及时采用有效应对办法。

第15条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物不良事件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上报。

第16条参加互联网医院工作药师按照关于规定获得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履行临床药师制,加强临床药学服务能力建设,临床诊断、防止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物使用知情权。

第三章互联网诊断活动监督管理

第17条我院自觉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寻常监督和管理。

第18条医务科对线上医务人员资质准入、退出和诊断行为进行寻常管理。

第19条党办、医务科纠纷办公室依照我院有关规定及关于法律法规,负责线上医务人员满意度及医疗投诉案例解决。

第20条质量管理科制定互联网医院线上诊断质控指标体系并进行寻常监督和评价。

第21条患者各种病历资料、医师意见以及有关资料等数据能实现全程全天候调阅、回溯和特殊需求时数据备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22条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和《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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