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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附着于土地的资产由佃农所有,则在租佃关系解除时就会发生争议。

这样,一个租期比较长的合约就会成为更令人满意的选择。

然而,移动物质资产的成本不一定是要考虑的相关成本,佃农对其承担的投资的产权可能以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给地主。

问题是这一价格可能由于交易费用的缘故而不存在或可能在短期内无法获得。

仅需指出的一点是,对一种使用过的资产的贴现值的估算是有成本的,地主可能选择新的佃农,而不允许任何一方来购买资产以接手合约。

此外,市场上还存在其他信息问题,因而,一个适当长的租期可以减少争议,并能降低转让产权的预期成本。

然而,它可能只有在以牺牲一些短期租约的成本优势下才能作出。

前面的讨论可从对中国永久租约的考察中得到支持:

在永久租约下,地主拥有对土地的(田面)权,佃农拥有对田底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分离的。

永久租约的发生限于下列情形:

(a)佃农开垦的(私人拥有的)荒地,并已将它开发为农用地。

由此,从地主那里获得了对土地的田面永久所有权。

(b)由佃衣进行的对土地的永久性改良……在将要变为沙地的地方建立水土保护设施……(c)……在劳动力稀缺而土地比较丰裕的地方,地主靠提供永久耕作(田面)的权利来吸引远处的佃农……(d)佃农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来获取永久耕作土地的权利……(e)农民在需要钱时,卖掉田底所有权,但保留对田面的耕作权,由于对土地的田面权与田底权是分离的,地主与佃农就都可以自由出售他们的权利,无需得到对方的应允。

在每一种情况下,佃农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如田面权)实质上都是永久性的。

在永久租约及合约条件是有效的条件下,地主不能武断地提高“田底”租金(或利用其他方法)驱使佃农离开。

然而,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永久租约就没有必要了:

如果田底权与田面权说明得很清楚,且私有者在执行时没有成本,如果这些权力的转让可以无成本地进行,那末,这些权利在任何时候被转让都有一个相应的市场价格。

因此,无需利用长期租约来保护佃农的不流动性投资,这一道理同样可用于说明附着于土地的其他资产。

相对较短的租期的选择

相对较长的租期的采用摒弃了短期租约所提供的某些成本优势。

当佃农拥有的附着于土地的资产被用尽时,或当地主提供了所有的“永久性”资产时,相对较短的租期的选择可以减低执行合约条件及对这些条件进行再谈判的成本。

当一个合约形成时,缔约双方可能对彼此的可靠程度缺乏足够的了解。

在规定的租期内,任何一方的违约都可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或在租期中止日期以前通过诉诸法律及其他办法来废除合约——所有这些都需要支付某些成本。

较短租期的选择则更有利于租佃关系的解除,从而减低这些成本。

然而,正如在本节开始所注明的,租佃关系解除的频率远远低于短期租约,这表明大多数终止的租约都被更改重续了。

我们获得的资料表明,由租金争议引起的租佃关系的解除频率很低。

因而,我认为,短期租约的选择是一种比降低合约条件成本的安排更有利于合约再谈判的方式。

区分两种类型的合约再谈判(修正)是十分有用的,尽管有时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的。

在任何租佃合约中所规定的条款实质上都说明了两方面的情况:

(a)资源使用或配置的状况是由合约双方共同议定的;

(b)缔约各方的收入分配按合约进行。

为了更有效地使用资源,通过再谈判来修正(a)可能会达成一个使各方受益的合约,即使合约各方受益较大,受损较小;

然而要修正(b),必然会使一方受损。

考虑合约再谈判时,必然要进行资源再配置。

下面让我们研究一下引起资源再配置的主要几种合约重议形式,如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要求转向不同的作物生产,创新会要求采用新的种子成新的耕作方法。

由于在定额租约下,除土地改良和地主资产的维持外,佃农自行决定资源的使用,这种类型的再谈判主要限于分成合约,从原则上讲,既然缔约各方都期望从合约的修订中获益,因而再谈判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发生,租约的终止也就没有什么必要了。

但每个人对市场的不同了解,可能使他们在选择如是否进行修订方面产生差异。

相对短期的租约选择则是一种较为便利的方法,它允许在资源的再谈判失败时仍能实现资源的再配置。

这些方面连同分成合约需要更为复杂的合约执行,这解释了为什么分成合约的期限一般短于定额租约的期限。

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下使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的收入再分配的合约再谈判。

它应用于类似的定额与分成合约,资源的配置也可能受到影响。

例如,参与合约的资源的资产相对价格的变化,货币租金下发生的没有预期到的通货膨胀,或在初始合约中出现了决策失误——这些都要求重新修订租金率。

由于初始分配条件一经修改,就必有受损方,也就是说,受益者在合约修订中不可能也不愿意对受损方提供全部补偿,租约的终止(并选择一个合适的短期租约)是必要的。

不过,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即使没有预计到的任何事情发生),这样做也没有必要。

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合约的设计允许租金的支付发生暂时的变化。

在任何租期内,收入分配自始至终都是不变的。

小结

每一次交易都涉及一个合约,在市场上所进行的交易都会在缔约各方之间产生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这些转让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合约安排来进行。

一连几代的经济学家和土地租佃专家都试图排列出不同租约安排下的资源使用的相对效率,但他们的研究都没有明确论及其间所包含的产权制度。

在许多实例中,各种租金合约的特征也没有得到细致的检验。

只要产权是排他的和可转让的,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我们上面所展示的租金合约特征也证实了这一论述。

我在本文已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为什么在同样的私有产权制度下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引入了交易费用和风险,试图建立一个选择—理论方法来解释在农业中观察到的合约行为,不过由此引出的问题可能比已经回答的问题更多。

我无法将支离破碎的分析整合成一个规范的理论:

涉及交易费用和风险的选择理论中的问题仍是难以对付的。

虽然交易费用或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不同的资源使用集约度,但正如我们在本文开始所谈到的,从我们所获得的资料来看,它并没有揭示出在私有产权条件下,各种租约安排的农作集约度有明显差别。

其理由如下:

迄今为止,考察过的主要租佃安排有所有者自种、工资合约、定额租约和分成合约。

对于这些安排,经济理论暗含着,即便存在交易费用,它们也有一种对资源使用的相同边际等式的倾向。

为求得一个明显的边际不相等倾向,交易费用必须高至比如只能采取一次付清的形式,或高到无法确定资源单位的数量及它们的价格。

然而,一次付清合约,在亚洲农业中不是很重要的,因此可以忽略不计。

而交易费用及风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观察到的合约安排选择中,其次是风险金在缔约方之间分配。

我们还有意避开了其他一些问题,不过下列问题仍是比较重要的。

第一,就风险规避而言,一个更为一般的分析应包括所有的风险选择,而不单单是合约选择。

如果不包括交易费用,分析就不是太困难。

第二,就交易费用而言,一般性的分析应能推导出一些明确的、较为合适的交易费用函数,这一步对包括交易成本的一般均衡模型的扩展是十分必要的。

我还隐含地避开了其他一些问题,特别是,把立法机构的法律实施水平视为当然。

人们可能要问:

如果政府执行的努力程度发生变化,对于合约的选择会出现什么情况?

在什么程度上这些努力与帕累托最优条件相一致?

一套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与市场运作相适应的?

在这些问题没有予以解答以前,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确定效率的条件就不是很清楚的。

在生产中,成本的最小化不仅要求满足一系列完全相同的边际等式,而且还要达成最低成本生产方式的选择。

在交易中,一个有关的考虑就是可选择的合约安排的成本。

对此我已花一些篇幅讨论了,一个可能的想法是,作为一种成本约束,当其他情况相同时,如果选择了最低交易费用的安排,可以实现效率。

不过,交易费用也取决于各种可选择的法律安排。

例如,法律实施效率的变化,或法院变得腐败都将影响市场中的交易费用。

在现存的法律制度下,我试图解释可观察到的合约安排,但是至此我已忽略了法律制度的选择与发展,有交易费用时的帕累托条件也不清楚。

我也还没有揭示与不同产权约束相关的合约行为,对产权转让的各种限制以及一些削弱所有者从资源中获取收益的资源所有权的方式,都将影响租约安排及资源配置。

我在以后几章中将分析一个重要的约束,即法律限制对土地所有者从年收成中获取最大租金收入的限制。

张五常

06、产权:

一个经典注释

私有产权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

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

简而言之,如果没有你的赞许或补偿,就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你拥有私产的物品的物质环境。

在假定为完全是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我对我的资源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任何其他人的私产的物质属性产生影响。

例如,你对你的计算机的私有产权会限制我和其他人对于你的计算机的可允许的行为,我的私有产权也限制了你和其他人对于我所拥有的物品的行为。

要注明的很重要的一点是,是一种物品的物质使用权和条件而不是它的交换价值阻止了其他人的行动。

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的分配。

它们不是对可能的使用所施加的人为的或强制性限制,而是对这些使用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分配。

对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的限制就是一种强制的或人为的限制。

限制否定了我的一些权利,但这并没有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否定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的权利,将会限制我的可能使用,但它又没有增大其他任何人的可能物质使用。

人为的或不必要的限制不是私有产权的基础,而且,由于这些限制往往只是对一些人的强制,那些没有受到如此限制的人就从其他一些受到了不必要限制的人的行动中获得了一种“法律上的垄断权”。

在私有产权下,任何共同协议的合约条件都是得到许可的,尽管它们不一定都要得到政府执行机构的支持。

如果有些合约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禁止,私有产权就被否定了。

例如,一天劳动10小时以上的协议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而不管所提供的薪水有多高。

以高于某一政治上所选择的价格限制来出售产品也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

这些限制减低了私有产权、市场交换和合约作为协调生产与消费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手段的力量。

经济理论与私有产权

一个成功的分析私有产权的框架已对一个私产体制(即一个资本主义的或一个“自由企业”体制)下经济资源使用的引导与协调方式给出了解释。

这一分析依赖于凸状偏好和两个约束性条件:

一个是生产的可能性,一个是私有产权交换的约束。

这在圣经上表述为“偷不应该为窃”,或在数学上表述为对一个物品的交换价值的保护。

按照众所周知的比较优势原理,生产专业化的分散化协作可能很好地运作。

在一个知识发散的社会,人们必须对生产资源拥有可靠的、可以让渡的私有产权,并在可信赖的合约交易的谈判中在一个共同协议的价格和较低的成本下进行产品交换,这一体制协调发散信息的能力使得更有价值的物品的可得性增加,并使生产它们的成本变得越来越低。

物品的权利量就是愿意交易的量,在此所坚持的私有产权则是对价值的衡量;

它不等于在不持有私产(如政府财产)时的一个等额的物品量。

对于较强的私有产权可能比较弱的私有产权更有价值这一点可能没有争议,即当对一种物品的私有产权较弱时,销售者所要求的数量可能比在私有产权较强时更大。

企业、企业特有资源与产权结构

尽管私有产权对于从生产的专业化中实现较大的收益尤其重要,而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则能使在现代法人企业组织这种合作性的联合生产活动成为可能,这很少得到正式的承认,但是它仍然是很重要的,合作性的生产过程高度依赖于私有产权各组成部分的分割与专业化。

然而,这一方式常常被误解为是对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及社会可接受性的不负责任的限制与削弱。

为了澄清这一谬误,有必要理解企业的性质,尤其是它的公司形式,它占经济生产的一个极大部分。

“企业”常常被作为一个产出形成的“黑箱”来对待,它是各个合作性所有者的资源通过合约所形成的相关的集合。

它提高生产率的一个独特的来源是它的“队”生产率。

在队中,产出并不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体所生产的不可分解的没有归属的价值。

因此,对于一些由分别所有的资源所联合生产的物品,不可能识别或确定在最终产出价值中每一种资源分别生产了多少。

不过,每一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有鉴于在比较优势下的专业化生产是在一个分散过程中交易由市场价格和场所交换所决定的,队的生产率(称之为企业)取决于那些对企业的一批投入中的专有资源进行了投资的所有者之间的长期的制约性合约。

尤其是,有些投入是队所专有的,一旦它们进入企业,它们的可选择的(残值)价值就比在企业中更低。

它们被称为“企业特有的”。

在企业中,企业特有的投入倾向于共同所有,内部特有的资源的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合约限制了一批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获取收益的未来选择,它不是对任何个人的限制。

这些合约限制被用于阻止单个的所有者的机会主义和“道德危险”,因为每个人都会寻求相互的企业特有的一部分可剥夺的合成准租金。

为了揭示的简明起见,我们只需考虑一个极端的情形。

其他“一般”资源如果转移到其他地方,它将失去其价值。

可见,一个企业就是一个企业特有的与一些受到合约约束的一般性投入组合起来的团体,它生产了一个无法分解的最终产品价值。

其结果,队的活动和经营将受企业特有投入的所有者的最集约的控制和监督。

“企业”的成败对这些所有者的得失影响最大,事实上,他们被认为是企业的“所有者”、“雇主”或“老板”,尽管企业实际上是由不同的人所有的资源的合作性集合。

企业特有资源可能是非人的,一些具有专长的企业(法律,建筑,医药)是由一些在其他地方的其他团体中价值较低的人所组成的。

他们雇用了一些非人的普通资本,如建筑和设备的复杂情形。

用来确定“雇用”的合约取决于其专一性和一般性,而不是取决于人的或非人的属性,也不取决于谁更富有。

十分偶然地,“工业民主”的安排是很稀罕的,因为更为一般的资源所有者在企业中所享有的利益比特有资源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利益要少。

公司与私有产权的专门化

在公司中,由股东所拥有的资源是那些企业所特有的价值的资源。

产权各组成部分在实施专业化时的复杂性以及有关的合约限制使有些人认为公司在对结果的承担(即从所有制的控制)中利用了孤立的(即“分别的”)决策,因而削弱了私有财产制度将资源配置到较高的市场价值的使用的能力。

例如,一般论及,分散的股份所有制已将管理和对资源的控制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开来,管理者在行事时可以不对市场价值和分散股东的利益予以充分的考虑。

亚当·

斯密是他们中第一个提出这一信条的人。

不管它们的经验证据如何,这些训戒的逻辑分析依赖于对公司私有产权结构,对控制的竞争性市场的性质和所有者会对这些管理者实行限制方面的一些错误观念。

单个的管理者所寻求的与那些在存在对控制的竞争时生存下来的人所成功地从事的是一些非常不同的事情。

公司的一个优势是它能在企业的特有资源中为大规模经营集聚足够的财富。

如果所有制的份额是可以让渡的私有产权,因而能使个人消除对在从企业特有资源的投资获取报酬的临时性模式中对他们的消费的时间路径的依赖,集聚才是可能的。

如果股份是有限责任的,让渡性就有可能,这样每个股东可以不受其他股东的财富量的影响。

他们忍受匿名者的能力,即对其他股东到底是谁并不感兴趣。

这能促进更好的市场让渡。

当将企业特有资源的决策权力与它们的市场价值结果自愿分离时,就追加了可让渡性。

将管理决策和技能(控制)专业化的能力也使得不必承担所有价值结果的风险,从而能实现生产专业化的收益和合作性生产率的协调。

专业化不一定会限制不同的最终产品的生产;

它同样适用于不同的生产性投入和技能。

权利各部分的自愿分割与让渡能在以下方面实现有利的专业化(有时称之为“分离”):

(a)实施决定资源使用的权利;

(b)承担作为结果的市场或交换价值。

前者有时称之为“控制”,后者则称之为“所有”。

可分性使得在选择和监督使用,对结果的评价和承担作为将来的有用性与价值的风险方面的专门化的收益得以实现。

由于不同的使用可能具有不同的结果分配的前景,也由于结果对先前决策的监督的敏感性可能不同,权利构成的可分性和可让渡性将允许在持有与实施分割的权利的专门化时能获取收益。

因此,现代公司为了从指导对生产活动和技能的大规模专门化中获取收益,它依赖于有限责任增进了私有产权各部分的可让渡性和可分性,它并没有损害或削弱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分割”作为一种控制和协调的方式使得私有产权能实施有效的生产“专门化’。

政府产权

可以假定,一个民主社会的政府产权类似于股东分散的公司产权,它们应该能产生类似的结果。

如果每个参加投票的公民所具有的投票额等于共同体的财富份额,而且如果一个人能在政府间转移财富,正如在不同的公司间一样,这一类比是恰当的。

例如,如果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政府间购买或出售土地(如果资产掌握了政府在那一特定状态下的最有价值的部分),且每个人的投票与“土地”的价值成比例,政府在其结果上才更接近于私有财产。

不过要理解它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政府,公众或共同体产权的性质确实依赖于政府的形式。

由于这些方面的确定是如此含糊和不明确,企图在每种情形下正式地推演出资源配置的结果与行为是会受到阻碍的。

非实在的产权

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能由私有产权得到满意的控制,空气、水、电磁发射、噪音和风景就是一些例子。

水从我的土地流到你的土地上,声和光从我的土地冲击到你的土地。

因而人们设计了其他一些控制形式,例如政治和社会团体的决策与行动,尽管这些其他形式即便在私有产权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有时也被用于意识形态的或政治的目的。

如果这些其他形式允许公开,每个自由进入的使用者就能平等地分享和获得平均报酬,使用就会过度。

额外的使用会使得所实现的总价值的增加低于成本的追加值,这样,社会产品的价值就不是最大的。

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边际产量要低于每个使用者的平均产量,从而使每个使用者作出这种反应。

因此,使用会直到平均产量降低到边际成本那一点。

其结果是边际产量低于边际成本——我们经常能看到的例子有,在一条公路或公园或共有的鱼区所出现的过度拥挤。

经典的“共有产权”的含义利用在公共苹果树上的苹果从没有能长成熟的极端例子来表述的观点是,除私有产权以外的其他产权都降低了资源的使用与市场所反映的价值的一致性。

另一种可供选择的结果是,如果共有产权意味着现有的使用者能阻止更多的使用者,那末,当现有成员在使个人的平均产量而不是边际产量最大化时,资源就会利用不足,其结果将是较少的使用者。

尽管更多的使用者或使用会减低现有成员的平均价值,因而会阻止一个较高的使用率,则额外使用的总团体价值的价值的追加值就会超过额外成本。

这样的例子有,学费较低的公共学院限制了那些教育“质量”最高的人——即那些被容纳的人的平均产量最大化的进入。

有些工会(如卡车司机)也是具有类似情形的例子。

由捕鱼者在无人所有的湖里过度捕鱼的例子所引出的一个共同的错误推断表明,独立的销售者与消费者的自由接近,会导致产品种类和为吸引消费者的广告的“过度拥挤”,这样给其他的销售者滋生了容易被忽视的成本。

例如,如果PallMall牌香烟从Camel那里吸引了消费者,则Camel的损失就是Camel的特有资源价值的降低,而不是销售收入的损失。

一般资源将从制造Camel的使用中解脱出来而用到其他地方,这并没有社会损失。

不过,Camel的特有资源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会因PallMall的产品更好或更便宜而下降,Camel的损失要大于PallMall所增加的净收入加上消费者从较低的价格或更好的质量的转移所得的抵消量。

Camel的损失并不是由于新的进入者本身,而是由于对它以前的投资的价值的不正确的预期。

这里假定,错误的预测不应该由对不可期望的未来改进的禁止而得到保护。

这不同于过度捕鱼的情形,与鱼相比,消费者还具有对他们支付什么和购买什么的产权。

如果每条鱼都有一个分别的所有者或拥有它自己,则没有鱼会同意它被捕获走,除非支付足够的费用。

因而,也不会发生过度捕鱼。

对所有鱼的一个所有者是不必要的,它能满足每条鱼(或潜在的消费者)可以由一些拒绝购买的人所有(当然,除非拥有湖,湖的表面可能由许多捕鱼的人而变得过度拥挤,即便拥有鱼,每个捕鱼者也只有一块较小的捕鱼区)。

由消费者所有的可交易的权利是在过度捕鱼、过度拥挤情形下所失去的特征。

由于对鱼以及遭撞击的权利不必购买,则过度捕鱼并不意味着过度消费,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正是竞争性的销售者所寻求的。

否则,消费者可能像鱼一样被捕捉到,在这里销售者可能会在以下两方面进行竞争:

(1)建立对消费者的产权;

(2)占有这些权利。

对权利的最初确立所进行的昂贵的过度竞争,可能会通过确立消费者自己的权利而得到避免,正如事实上所发生的那样。

如果前面的分析是可以想象的,则将鱼换成人,以及将湖面换成出租车驾驶员寻找消费者的街道,在这一情形下,在对无人所有的有价值的资源(街道)的使用的竞争中就会产生过度成本。

共有产权

为了维持每个成员的平均价值最大化,或为了保证现有成员从更多的成员中获得更大的团体价值,显然要利用“共有的”组织形式。

共有私产这种形式很少为人们所分析,它不允许对其他方面的私有产权的利益实行匿名的让渡,一个“共有”成员只有在得到其他共有成员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许可后才能将他的利益转让给其他人。

这些例子有互助会的、社会的以及国家俱乐部。

这些活动并不像饭店、健康和大学预科训练那样有可行的组织,服务也可以出售。

团体间的特有资源是相互作用的,并创造了他们的社会效用的成员(原来的消费者)。

另外的成员会以两种方式影响每个现有成员的可实现效用:

通过社会一致性和拥挤。

一个外来的分离的所有者会对组织的最大化价值而不是平均每个成员的最大化价值感兴趣。

这可能预示着出售更多的成员资格,尽管由此会使更多的成员的总社会价值较大,但它会降低现有成员的平均价值。

这就是我们前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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