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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档案管理制度.doc

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实现公司车辆档案规范管理,加强车辆监管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单位所有营运车辆(含租赁车辆)。

三、具体内容:

1、车辆档案内容包括:

车型、车号、行驶证、保险单、购置发票等重要证件的复印件,并按要求建立车辆台账表。

2、公司所有车辆都必须建立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中应包含车型、车号、电池容量、停放地(租赁单位)、自编号等,并做到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由安全运营部专人保管、填写、记录,不得遗漏。

3、车辆档案非经许可,不得随意转借,根据年检、年审随时更新。

4、建立车辆档案时应按要求做到清晰、准确、真实、全面,能反映车辆的实际状况。

5、车辆档案分类保管,方便查询。

6、车辆在使用中因保养、维修使车辆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7、根据公司形式发展及领导要求,不断完善。

本制度自十月一日起执行。

篇二:

车辆档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神,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强化行业监管,保障运输安全生产,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车辆管理科反馈。

在用车辆的建档工作应结合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一并进行。

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时,在用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建档和登记手续,并自行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同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应按照《河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档案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的规定建立档案。

附:

河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河北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车辆检测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一车一档,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的样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制定,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样式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自行印制;车辆管理档案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维护、修理及主要部件更换情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和交通事故

记录等。

并将《河北省汽车二级维护质量检测报告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报告单》、《河北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核)定表》作为附件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技术档案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建立的车辆检测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检测报告单、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外廓尺寸记录和整车外观与装备检视原始记录表等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并将《河北省汽车二级维护质量检测报告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报告单》、《河北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核)定表》作为附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车辆管理档案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2。

第六条车辆管理档案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建档情况定期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路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的检查。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车辆技术档案工作,车辆技术档案应集中保管到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专门档案室,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装具和必要设施。

个体车辆技术档案由个人妥善保管。

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第八条车辆技术档案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审验的重要内容,与道路运输车辆年审一并进行,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审验。

第九条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申请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到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建档和登记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申请人应分别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条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中车辆概况与主要技术参数应按随车技术文件与整车核对后填写。

车辆维护、修理、检测等记录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填写。

第十一条车辆档案书写应使用碳素笔或蓝黑墨水笔,字体工整,字迹清晰。

第十二条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建档之日起至车辆报废后1年止。

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销毁时要经过鉴定,鉴定工作由档案室和技术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河北

省汽车二级维护质量检测报告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机动车竣工出厂合格证、河北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核)定表、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为2年。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三:

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的档案管理,杜绝档案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要坚持客观、真实、齐全的原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制度,设立档案管理员工作岗位。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爱岗敬业,坚持平时整理。

根据培训机构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归档。

第四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条、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进行填写。

第六条、档案材料的填写要求书写整洁,不潦草,不涂改,规定填写的内容要填写完整,特别应该注意学员的签名、日期等要求齐全,不可遗漏。

不得有漏建、缺建现象。

第七条、各驾校必须将学员档案全部上缴车管所,在上缴档案时,按照规定将档案整理齐全,并按身份证尾数号码按科目分类,上报纸质及电子版花名册。

第八条、各驾校必须明确规定一名驾校业务员负责办理抽档及归档手续。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抽取档案,如遇特殊情

况需抽取档案时,必须经过考验组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九条、各驾校在科目考试时,可提前三天向档案管理员申请抽取考试人员档案。

并按抽档案数量向档案管理员签字备案。

考试结束后,按抽档数量归还档案。

杜绝档案丢失和不按规定抽取档案。

如有发现档案“满天飞”现象,将对该驾校停业整顿。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的存放应设置专用档案柜和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要求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

第十一条、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档案“七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泄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档案室要保持干净,做到无尘、无虫。

第十二条、除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以防意外;在档案室里不准吸烟。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喀什地区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考验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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