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457874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7.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强条实施计划修改版Word文档格式.docx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4组织机构

我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带头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运用;

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1强制性条文领导小组

强条执行领导小组组长:

陈建

强条执行领导小组副组长:

夏传金邱永展郭志红

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成员:

魏明勇田世贵卞建民吴新和侯锐李斌刘东方刘东海范洪文孙新爱吴鹏田海龙严朋华董旭乐牛存营郝喜

4.2职责划分

组长职责:

制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培训、执行计划、资金支撑计划和组织监督检查。

副组长职责:

协助组长制定项目部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培训、执行计划、资金支撑计划和组织监督检查形成记录并定期审阅签字。

成员:

参加强制性条文培训,负责制定本专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监督检查形成记录并定期交组长审阅签字。

5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制度与管理

5.1实施之前,要组织有关人进行学习、培训,了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5.2编制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

5.3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人员要熟悉规范和施工图纸,了解、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要求和内容。

5.4在工程施工前要向施工人员就《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要求和内容作好交底,在施工中施工人员要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进行施工组织和操作。

5.5班组作业人员在施工完毕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施工员进行检查,施工人员检查合格后,最后由质检员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6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组织工作,项目工程师负责施工质量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项目副经理负责施工、安全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质检员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检查验收工作,督促现场有关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条款。

安全生产科负责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安全员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安全部分检查验收工作,督促现场有关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条款。

5.7项目经理部所属各科室、水电安装施工队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5.8设立贯彻强制性条文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强制性标准、各种施工、技术规范等工具书和学习培训费用,以及用于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较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等。

6强制性条文培训

为了使《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所有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6.1定制培训计划。

定期由项目工程师负责组织培训学习强制性条文,填写培训记录登记表,并签字。

6.2责任部门:

质量技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6.3培训对象:

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

6.4培训内容:

三个条例、有关强制性条文。

6.5培训方式(外培、公司内培、现场内培、集中培训、自学、研讨,事先学习、事中学习新标准新条文)。

6.6时间安排:

开工前集中培训、每月1~2h、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7强条的执行、检查与考核

施工工长及施工人员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设备厂家的要求;

严格遵守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7.1强条的执行

7.1.1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实施培训,并形成相应记录。

7.1.2图纸会审时应审查设计是否符合强条要求。

7.1.3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时,应将施工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内容明确列出,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提出具体措施,并在施工技术交底过程中针对强条内容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7.1.4实际工作中严格按《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条款执行,《强制性条文》执行主管部门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7.2强条执行情况检查内容

7.2.1是否制定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

7.2.2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是否有相应的经费支持;

7.2.3是否按计划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形成记录;

7.2.4能否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7.2.5工程采用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7.2.6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强条执行情况,建筑安装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7.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7.3.1检查方式

1)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

包括自查与建设、监理单位对我们的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

包括质监站的阶段性检查,可在质监站阶段性临检前2天内进行。

3)安监站的阶段性检查:

应积极配合其监督检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4)主管上级检查。

7.3.2检查计划

在编制的强条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强条检查计划,报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7.4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

7.4.1执行记录。

1)培训学习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条内容)。

3)施工图会审记录(应审查强条执行情况)。

4)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条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5)检验批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

6)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形成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7.4.2检查记录

工程现场强条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7.5整改闭环管理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

根据检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报验单,由强条执行领导小组或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

8强条实施情况总结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时改进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应定期对强条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总结,以保障友旺科技手机产业园生产和办公场地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记录表

7.1强制新条文学习记录表

 

培训记录

工程名称

培训人

培训方式

会议

培训时间

年月日

培训地点

项目会议室

培训内容:

参加培训人员:

7.2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xxxxxxxxxx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项目部质检员:

年月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7.3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处理报告单

xxxxxxxxxx专业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处理报告单

整改情况: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

(章)

验收人

(签字):

报告人

年 月 日

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强制性条文

条款号

条文内容

备注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监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要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应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规范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插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插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冰结块;

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5、《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3

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6、《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进厂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0.3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3.0.5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

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10、《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1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7.0.5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

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1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绝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7.1.1

电动力、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

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

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

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

3.1.3

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杆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1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0.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办法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执证上岗。

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5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来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8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严禁利用大地做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做工作零线。

3.1.8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或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

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0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械载运人员。

4.1.12

严禁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6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到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3.21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4.6

塔式起重机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