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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是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双重管理表述)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
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可选项: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2、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依法保值增值;
4、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
第十二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本届理事会和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提名新一届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
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本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提名新一届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
(三)换届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换届筹备工作,包括提出工作计划、筹备换届材料、组织换届选举等;
理事会换届选举,先由本届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再由新一届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六)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3、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4、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5、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6、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名组成【3名以上】。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原始基金;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发起人、捐赠人对捐助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超过万元的投资;
(二);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的规定》所列标准执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配合捐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
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要求受助人改正;
受助人拒不改正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要求受助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