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责任保险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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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干部的自杀、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内部员工的打击报复行为;
(五)乡村干部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
的医疗事故;
(六)乡村干部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
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乡村干部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恐怖活动;
(九)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乡村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乡村干部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乡村干部的行为违法、违规或未经上级授权;
(三)乡村干部未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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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与乡村干部签订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
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乡村干部的财产损失;
(三)任何医疗费用;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累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
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
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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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
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
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
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
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
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
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
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
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
险人就被保险人公务性质、风险、历史事故情况及乡村干
部的具体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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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其全部乡村干部的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
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认真履行其管理、教育乡村干部
的义务,选用具有符合岗位要求资质的乡村干部,完善相关
制度,加强培训和检查,使乡村干部职责明确,遵纪守法。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对乡村干部明显疏于管理或教育而
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
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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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指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干部
因为身体疾病原因或受到行政处分或被判承担刑事责任而
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
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引起本保
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件发生时,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
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
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
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
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
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证明、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保险人
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
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
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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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时,应立
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
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
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
失,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作
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
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
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
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
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
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
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
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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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
任方负责赔付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
付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付义务之前,被保险
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付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
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付权利时,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
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
应的赔付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
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权利人
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乡村干部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乡村干部赔偿的,保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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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
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死亡: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
据实赔偿;
(二)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
每人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
百分比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参
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
每次事故每个乡村干部的伤残、死亡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
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
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时提供的乡村干
部名单清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保险单人员清单载明
的范围以外的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乡村干部在保险期间失踪,后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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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赔偿保险金。
但若乡村干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被保险
人应于知道乡村干部生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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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
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
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每人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每人责
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
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
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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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伤残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
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三)
二级伤残
80%
(四)
三级伤残
65%
(五)
四级伤残
55%
(六)
五级伤残
45%
(七)
六级伤残
25%
(八)
七级伤残
15%
(九)
八级伤残
10%
(十)
九级伤残
4%
(十一)
十级伤残
1%
保险
期间
一
个
月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年费率的百分比
20
30
35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
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
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
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
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表一
伤残赔偿比例表(GB/T16180-2006)
附表二
短期费率表
注: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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