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责任保险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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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村干部的自杀、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内部员工的打击报复行为;

(五)乡村干部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

的医疗事故;

(六)乡村干部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

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乡村干部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恐怖活动;

(九)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乡村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乡村干部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乡村干部的行为违法、违规或未经上级授权;

(三)乡村干部未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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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与乡村干部签订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

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乡村干部的财产损失;

(三)任何医疗费用;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累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

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

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3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

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

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

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

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

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

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

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

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

险人就被保险人公务性质、风险、历史事故情况及乡村干

部的具体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4

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其全部乡村干部的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

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认真履行其管理、教育乡村干部

的义务,选用具有符合岗位要求资质的乡村干部,完善相关

制度,加强培训和检查,使乡村干部职责明确,遵纪守法。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对乡村干部明显疏于管理或教育而

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

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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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指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乡村干部

因为身体疾病原因或受到行政处分或被判承担刑事责任而

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

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引起本保

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件发生时,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

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

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

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

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

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证明、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保险人

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

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

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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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时,应立

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

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

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

失,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作

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

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

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

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

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

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

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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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

任方负责赔付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

付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付义务之前,被保险

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付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

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付权利时,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

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

应的赔付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

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权利人

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乡村干部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乡村干部赔偿的,保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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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

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死亡: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

据实赔偿;

(二)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

每人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

百分比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参

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

每次事故每个乡村干部的伤残、死亡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

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

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时提供的乡村干

部名单清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保险单人员清单载明

的范围以外的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乡村干部在保险期间失踪,后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

9

期赔偿保险金。

但若乡村干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被保险

人应于知道乡村干部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

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

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每人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每人责

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

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10

项 

伤残程度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

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三)

二级伤残

80%

(四)

三级伤残

65%

(五)

四级伤残

55%

(六)

五级伤残

45%

(七)

六级伤残

25%

(八)

七级伤残

15%

(九)

八级伤残

10%

(十)

九级伤残

4%

(十一)

十级伤残

1%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20

30

35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

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

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

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

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表一 

伤残赔偿比例表(GB/T16180-2006)

附表二 

短期费率表

注: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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