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范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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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范试行Word下载.docx

(一)曾经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有不合格或问题记录的;

(三)曾经被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所生产的食品属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

第八条飞行检查应重点关注下列环节:

(一)生产环境:

是否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场所是否存在杂乱、饲养家畜家禽及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等问题;

(二)食品原料:

是否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为原料,是否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原料或掺假掺杂原料;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

对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和相关标准,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

(四)回收食品处置:

是否存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加工或者使用过期或临近保质期食品再加工等问题;

(五)被举报、投诉或反映的问题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或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处置和整改情况。

第九条飞行检查前,组织实施单位应组建检查组,并下达飞行检查任务书(附件1)。

检查组应根据任务书要求,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要求。

必要时,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与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等联合组织开展。

第十条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质的监管人员和1名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行政监管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实施飞行检查前,检查组应提前召开碰头会议,进一步明确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问题和需要掌握的关键证据等。

根据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尽可能在检查前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企业。

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检查组应适时将到达时间等信息通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并执行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加强对飞行检查的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可建立联合协调机制,指定专人与检查组保持联系。

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指导并参加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被检查企业有义务协助、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进货查验、出厂检验、添加物质、购销台账、工艺控制等记录,回答检查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发现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复印相关的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固定相关证据。

 检查组可在被检查单位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被检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检查现场的负责人应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记录》(见附件2)和相关检查记录材料上签字;

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被检查企业无法现场提供相关材料的,检查组可告知联系方式,由其事后向检查组提交或向组织实施单位陈述、申辩。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应允许被检查企业现场整改,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该缺陷或问题及现场整改情况。

不能现场整改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由检查组委托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立即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及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即立案查处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被检查企业涉及严重违法生产的,检查组应立即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直接依法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并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

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检查组应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现场检查发现需抽取样品检验的,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组织实施单位报告检查结果,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飞行检查报告(见附件3),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任务书、现场检查记录表、企业说明材料,及现场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等,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飞行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后处理建议,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后处理建议包括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暂停生产、立案查处等。

负责后处理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和检查组组长。

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单位可将飞行检查情况通报有关地方政府。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飞行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

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三条组织和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信息。

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飞行检查结果录入《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风险等级评价系统》,并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飞行检查任务书

2、飞行检查现场情况记录表

3、飞行检查情况报告

飞行检查任务书

编号:

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

法定代表人

检查时间要求

重点检查内容

姓名

单位

组长

组员

组织实施单位

盖章

年月日

飞行检查现场情况记录表

企业名称

检查地址

检查日期

企业现场检查

负责人姓名

检查任务书编号

检查产品

检查组

成员

企业主要参加人员

所在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序号

企业存在主要问题

检查组成员签字

见证人

被检查企业

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盖章)

飞行检查情况报告

检查目的

和要求

任务书编号

派出单位

检查

日期

成员

企业现场检查负责人

职务

其他

人员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

企业现场整改情况

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要求

整改验收部门

企业配合检查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检查组处理建议

报告附件

□1飞行检查任务书

□2.飞行检查现场情况记录表

□3企业说明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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