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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

金龙川煤矿

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

 

二零一七年

 

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矿井防治水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防治水责任制

第一条:

矿长是矿井防治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⑴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

⑵负责对防治水工作中对各单位和部门的责任考核;

⑶对上级有关防治水工作指令、指示、法规、决定、标准及通知,亲自批阅、布置,并组织检查落实。

第二条:

总工程师是全矿防治水工作的技术领导:

⑴定期召开防治水工作会议,研究矿井水害影响,安排防治水工作;

⑵负责年度防治水规划、防治水设备计划的审批;

⑶矿井防治水规程、措施的审批;

⑷及时组织排查水患影响地点,审批水害处理方案;

⑸对矿井延深水平设计、采区设计中的防治水部分的审核。

第三条:

各分管矿长是所分管范围的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⑴负责作业规程、措施中防治水部分现场落实的考核;

⑵严格按规定组织落实好防治水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机具;

⑶严格对分管范围区长及业务部门防治水责任制的考核。

第四条:

分管副总是本专业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⑴对所分管的区队施工规程、措施防治水部分的审批;

⑵施工现场水害超前预防及技术安排。

第五条:

地质测量组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门,地质测量组是部门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⑴编制、审核采区设计、规程、措施时,要把“防治水”作为重点内容,对防、排水系统做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⑵各项设计必须符合“防治水”方面的技术要求,巷道必须满足排水要求,并有一定的余量;

⑶严格规程审查关,对采掘、巷修工作面的防水安全要求和防水设施,必须在规程中明确规定;

⑷负责对采掘、巷修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防治水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处理。

第六条:

地质测量工程师是本部门井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以下防治水技术工作负责:

⑴安排、开展矿区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⑵为矿井采掘、开拓、改扩建及时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或专门报告,并负责审核采掘工作面规程措施中的防治水部分;

⑶在采掘活动中要经常进行水害分析、预测、水量观测和探放水措施的编制,及时提供可靠的水文信息资料;

⑷开展矿区专门防治水工作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⑸根据需要开展矿区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和研究;

⑹负责推广应用地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增强矿井的抗灾应变能力;

⑺对顶板、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负责检查、落实、考核。

第七条:

地质测量组分管地质副总是本专业井下防治水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⑴负责防治水技术工作、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防治水工程的安排、落实、检查;

⑵各种水害预报、防治水措施的初审;

⑶负责每年一次防治水工作规划、防水预案的编制;

⑷对以下防治水工作进行安排、审核:

①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②受水威胁工作面回采前,采用钻探、物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的构造发育及含水情况;

③对小煤井、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采掘前必须进行探放。

第八条:

地质技术管理人员按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负责:

⑴排查本人分管范围内的水害地点、提供水害预报、编制防治水措施;

⑵因排查地点不全面、措施不当造成水害事故时,追究措施编制人员及以上人员责任;

⑶地质技术管理人员要编写的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及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第九条:

地质测量组分管测量副总对以下防治水工作负责:

⑴负责对地方煤井的检查工作,因小煤井超层越界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⑵为防治水工作进行老空水排放、探放含水体工作提供测量数据及施工放线;对有积水巷道贯通、预透前及时提供测量资料,并及时发放贯通、预透通知单;

⑶因测量挂线失误造成透水事故的追究测量施工人员及分管副主任责任;

⑷对采矿引起的地表塌陷区的调查、测量工作。

参与采后引起的地表斑裂的调查、通报及处理检查工作。

第十条:

副总工程师及设计、技术部门在编制、审核水平和采区设计及受水威胁地点的作业规程时要制定详细的防治水措施,因会审无防治水措施导致水害事故时,追究设计及规程编制人员及会审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机电科对矿井排水系统和供电系统负责,使矿井保持符合规定的排水能力和足够的供电设施:

⑴负责矿井排水设备及设施的技术管理:

矿井主要井下排水设施(包括水泵、水管、配电设备、水仓、泵房、沉淀池、水沟)规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因设施不配套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矿分管机电专业领导责任;

⑵负责机电“雨季三防”及“防寒防冻”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对排水设施必须经常检查、维护及清理,雨季前必须全面检查一次,所有零配件都应补充齐全,对矿井排水能力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因检查和检修不力造成水害的追究相关机电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⑶采区内应变临时泵房的管理同上,因检查和检修不力造成水害的追究相关机电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安监科要设专人分管防治水工作,安监科长是本专业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⑴负责对全矿的防治水工作及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全处人员对本矿防治水工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指示、通知等情况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止突水事故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⑵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级干部的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

⑶认真监督检查防止重大突水淹井事故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⑷督促检查全矿防治水安全检查、培训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

⑸协助矿长分析现场存在的防治水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事故隐患的建议。

⑺负责审签井下重大防治水措施。

⑻组织每月一次的小煤井的检查,并对所检查的小煤井负责。

对地方小煤井的检查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科、地质测量组、救护队等单位参加,由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具体负责,发生因小煤井超层越界造成的矿井透水事故追究其和参与检查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部调度室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工程及事故的协调调度,平衡进展情况及考核负责,并对矿井地面防洪负责。

因调度失误造成事故的追究调度室主任责任。

第十四条: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的主要建筑物的雨季地面防洪工作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发生洪水水害事故时及时回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协调处理,回报不及时造成事故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各单位的防洪值班人员具体实施防洪工作,发生水害事故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通防技术部对以下防治水工作负责,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⑴负责井下防治水工作中涉及通防业务的技术管理、审核。

⑵对井下有水密闭墙的防水设计及施工、检查负责。

⑶负责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防治水部分的汇编、上报。

第十六条:

各工区区长是本项目部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矿要求组织人员完成防治水工程,保证本单位施工地点不发生水害事故。

工区技术员是工区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必须了解作业地点的水害情况,及时编制防治水措施,协助经理做好现场落实。

施工单位不按措施组织施工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有水害地点进行探放时,探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措施进行施工。

因违章施工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责任人及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的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防治水工程由公司管理,其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因设计、措施编制失误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编制人责任,并联责审核、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防治水责任事故时按“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雨季巡查制度

第一条:

矿井水害巡查是防治水工作的首要环节,是保证矿井安全,杜绝淹井事故的关键。

雨季期间每旬对矿井井上下的水文地质情况巡查一次,对于巡查出的问题形成文字材料、提出治理方案,报总工程师安排实施。

第二条:

地面防治水巡查内容:

⑴矿区及附近水流系统的回水情况、疏水能力、河水水位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情况。

⑵矿井各井口及重要场所防洪材料的准备情况、存放状态。

⑶矿区排水沟、防洪沟的疏通情况。

⑷每次降雨时、降雨后,矿区及附近的地面有无斑裂逢和老窑陷落现象。

⑸矸石山雨季期间有无滑坡地段。

⑹矿井范围内的小煤矿:

①井口坐标、标高;②井深和到达煤层层位;③小煤矿的开采范围、充水特征、出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④开采的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设施情况。

第三条:

井下防治水巡查内容:

⑴井下各排水泵房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雨季前全面检查一次,雨季期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⑵水仓、沉淀池和各主要井下疏水、排水水沟的疏通情况。

⑶各主要出水点的水量变化。

⑷井下各类水文地质钻孔的水量、水位(压)水质、水文等的动态变化情况。

⑸井下各老空积水情况。

⑹井下各有水密闭墙的状态、反水沟水量情况。

第四条:

防治水巡查路线及责任人:

⑴地面防治水巡查路线:

①主副井、排水沟及排洪沟,矿区生活区排水沟及排洪沟,巡查单位按第四章责任单位落实。

②地面小煤井检查、巡查由地质测量组杨凡负责。

③地表水系水量观测、巡查由地质测量组杨凡负责。

⑵井下防治水巡查路线:

①井下排水泵房及排水管线排查由机电科刘贤平负责;

②井下疏水水沟疏通情况由生产科刘汉青负责;

③各采区疏水线路、密闭墙检查、巡查由地质测量组杨凡负责。

⑶巡查时间为雨季(4月20日至9月20日)每旬一次。

三、密闭墙检查、抢险制度

第一条:

永久密闭墙的设计与建筑必须符合防老空水溃出的要求。

第二条:

有水永久密闭墙的构筑由通防工程部技术员进行设计并编写施工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墙厚不得小于0.5米,其建筑材料必须是料石、实心砖,用水泥砂浆构筑或混凝土浇灌,其抗压强度不小于0.2Mpa,明确密闭墙位置、数量、规格、反水沟的留设位置、疏水管的安装要求等。

第三条:

密闭前5米内巷道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无瓦斯积聚。

第四条:

地质测量组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密闭积水情况,发现问题,应在24小时内处理。

第五条:

密闭墙抢险措施:

井下密闭墙发生裂缝、歪斜、坍塌,造成老空水突然涌出时,根据水情回报制度,应立即回报生产部调度室,按调度管理制度通知有关人员,由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工作。

⑴首先根据水情回报情况,确定影响范围,通知影响范围内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⑵密闭出水后,出水巷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救护队尽快形成独立的局部通风系统,在出水巷及其与全风压巷道混合处设置瓦斯检查点,按规定进行气体检查。

当CH4浓度大于等于0.8%或CO2浓度大于等于1.5%时,禁止人员进入巷道,如因处理险情需进入巷道应由救护队员配带相关的仪器进入。

查看水情,救助遇险人员。

⑶当发现巷道内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应切断出水巷下风侧的所有电气设备电源。

并在与出水巷相通的相关地点站岗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⑷井口材料场应备有不少于5道密闭墙的材料,当发生出水事故时由调度室负责调度指挥,确保材料及时送达出水地点。

当出水巷水量降至某一临界值可以建筑密闭时,由地质部门通知通防工程部,由通防工区负责按施工措施构筑,措施中必须有专门的防水设计并经地质部门审查同意。

四、水情水害回报制度

第一条:

全矿每位职工都有发现水害及时回报调度室的责任。

第二条:

井下水害发生地点的采掘队跟班队长、安监员是水情回报的第一责任者。

回报内容包括水害地点、水量大小、发生时间。

第三条:

特殊岗位工种的水情回报制度:

⑴各排水泵房的水泵工每班要两次观察水仓进水口的水量变化情况,发现增大异常,及时回报调度室。

⑵井下瓦斯检查员在检测瓦斯的同时,对行走路线所经过的有水密闭墙、所经路线水沟水量、各无人值守上下山片口的水量等有无异常情况,发现增大异常,及时回报调度室。

⑶井口及井下各上山上下车场、摘挂车的同时,应观察上下山水量有无异常情况,发现增大异常,及时回报调度室。

⑷各水平主要车房、配电硐室岗位工每班要两次观察所在大巷的水量变化情况,发现增大异常,及时回报调度室。

第四条:

调度室接到水害回报后,按第四章相关条款进行调度。

第五条、地质测量组接到水情回报后,在路线及通防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组织人员到水害地点进行测水量,并及时反馈到调度室。

五、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变电站主变严格负荷控制,严禁超负荷。

非事故和必须状态,必须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第二条:

水泵房、启动设备必须明确责任,达到台台完好。

第三条:

备用水泵必须每旬启动一次,运行时间不少于1小时,确保良好备用状态。

第四条:

主排水泵,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进行大修,大修性能达到要求。

第五条:

现场水泵检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确保及时投运。

第六条:

严格主排水系统巡回检查,对主排水管路每旬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严格配水门、防水门定期关闭试验制度,并作好记录。

第七条:

主水仓雨季前必须清挖一次,对沉淀池及时清挖,保证水质,延长水泵寿命,提高抗灾能力。

第八条:

每年雨季前,对主排水泵进行一次最大排水能力联合试运转,以检验供电、排水系统能力是否满足矿井抗灾要求。

第九条:

对主排水泵房,必须配齐两套引水装置,确保5分钟内能启动水泵;严格主排水泵辅助设备配件储备,发生故障能及时抢修。

以上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金龙川煤矿

二O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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