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环HSE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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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环HSE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米以内的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2.3二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安环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

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具体包括:

3.2.1.1生产装置(储罐)停工检修,经过吹扫、置换等工艺处理、取样化验分

析合格后的动火;

3.2.1.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及

其它设备,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动火;

3.2.3.3在各类仓库、车库内的动火(危险化学品仓库按一级以上动火处理);

3.2.3.4禁火区内不符合二级动火条件的,按一级以上动火作业进行处理,如受

限空间内的二级动火应按一级动火处理。

3.3动火人:

接受过培训并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对设备、程序和需

完成的动火工作有全面认识的作业人员。

经批准的动火人将直接参与动火作业。

3.4监护人:

被指派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监控的人员。

监护人应完成防火观察培

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的人员,确保在动火作业中能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

3.5爆炸下限(LEL):

当出现火源时,有可能造成起火燃烧的最低可燃气体或蒸

气浓度。

3.6固定动火区:

设备维修车间或新建工程动火申报安环部后批准的固定不可挪

动动火点,目前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为机修车间。

4职责

4.1安环部

4.1.1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建立、维护、更新。

4.1.2负责审核确认动火等级,固定动火区的审查批准。

4.1.3负责审核特殊动火作业票,审批一级动火作业票,对企业动火作业情况进

行安全监察。

4.1.4编制动火作业培训教材并组织培训,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4.1工作职责;

4.1.4.2动火作业办理流程和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如JSA);

4.1.4.3作业票的使用和填写;

4.1.4.4气体检测;

4.1.4.5配合其它作业的使用及人身安全防护程序;

4.1.4.6适用的禁止条令等。

4.2属地车间

4.2.1负责辖区内动火作业票的办理、组织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所属辖区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2.2负责辖区内一级及以上动火作业票的审核,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票的审批。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票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2.3组织辖区内动火作业安全分析(JSA),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2.4负责对本车间需要动火的设备、工艺管线处理,确保达到安全动火条件。

4.2.5对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在监护下动火。

4.2.6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3动火项目负责人

4.3.1负责作业现场办理动火作业票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4.3.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动火作业

的作业安全分析(JSA)、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

火安全注意事项。

4.3.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关闭《动火作业票》。

4.4动火人

4.2.1参与作业安全分析(JSA)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2.2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2.3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

4.3.4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5监护人

4.5.1具备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等

现场监护能力。

4.5.2参与作业安全分析(JSA)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5.3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

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5.4坚守岗位,不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兼做其它工作。

4.5.5掌握动火现场变化动态,每次动火前应对安全措施予以检查确认,特殊动

火应连续监测动火点周围环境可燃气体浓度。

4.5.6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5.7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切断电源,清除残火,确认

无残留火种,30分钟后方可离开现场。

4.5.8监火期间如需离开现场,应收缴动火人的作业票,停止动火,直至重新回

到动火点监护。

动火结束后应收回动火人持有的动火作业票。

4.5.9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

4.6动火分析人

4.6.1根据动火点所在辖区部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票上填写取样

时间、分析数据(或附上分析数据记录表)签字并判断是否合格,但不得用“合格”

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2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4.6.3按时做动火分析,特殊动火时应半小时一次分析。

一级动火两个小时一次,

中间中断动火时应提前半小时取样分析。

二级动火每日作业前半小时在取样分析。

4.7动火作业审批人

4.7.1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条件、动火作业票和JSA分析中安全措施落实

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7.2审查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7.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确认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7.4由辖区部门负责人指定其监护人,严格按照动火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5管理要求

5.1动火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5.1.1动火前,由动火辖区部门(车间)负责人、工艺技术员或主管、监护人以

及动火辖区部门安全员会同施工单位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

进行JSA,落实可靠的防火措施,并逐项填写动火作业票,不得空项动火审批人对现

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动火作业票。

办理好动火作业票

后,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

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2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5.2.1特殊动火经动火辖区部门负责人、安环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总工程

师、生产中心总监或安环总监审批。

5.2.2一级动火经动火辖区部门负责人审核、安环部门审批。

5.2.3二级动火由动火辖区部门负责人审批。

5.2.4动火审批权限按就高原则执行。

节假日、中夜班原则上不得进行一级(升

级前)及以上的动火。

若必须进行一级动火时,由总值班征得安环部门负责人同意

后审批。

若必须进行特殊动火时,则必须由总值班通知总经理或生产中心总监或总工

程师或安环总监现场审批。

5.2.5在无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区时,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

部门审查批准。

固定动火区按照要求设置明显标识,在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后可免办动

火作业票;

新建装置开工或罐组、设备、管线投用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票。

5.3动火及监护范围

5.3.1特殊动火与一级动火限一处一票一个监护人。

5.3.2二级动火限一处一票。

监护范围为在同一工作平面(视线范围)、同一工

艺划分区内、直线距离不大于50米时,监护人可同时监护两处二级动火作业。

5.4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5.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4.1.1动火作业开始前,按JSA表落实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到现

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

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

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4.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火

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

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

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防火要求执行。

5.4.1.4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本

区域负责人执行;

5.4.1.5凡处于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

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所有的漏斗、排水口、

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等应封严盖实;

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

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

全防火措施。

5.4.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5.4.1.8五级风及以上以上(五级风:

有树叶的的小树枝开始摇摆,风速为8-10

米/秒)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

管理。

5.4.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4.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

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

5.4.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

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4.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瓶间

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4.1.13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动。

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一律

禁止。

5.4.1.14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

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该动火作业票同时废止。

5.4.1.15在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或掉落到左右上下以及四周可燃易

爆物质上和可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的措施。

5.4.1.16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若继续动火,动火辖区部门负责人、动火

项目负责人、监火人、动火人、动火辖区部门安环管理人员和动火分析人应重新进行

分析、确认。

若分析不合格时应暂停作业联系工艺技术人员或动火所在辖区部门负责

人查找原因,落实隔绝、置换等措施直至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5.4.1.17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部门负责人审查

会签,并由双方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

方可动火。

5.4.1.18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坚守作业现场,如监护人员发生变化需经

批准。

5.4.1.1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可靠拆除(二级动火未完工时断电即可),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

30min后方可离开。

5.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除符合5.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4.2.1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腐蚀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

业;

5.4.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请消防队到现场

监护;

5.4.2.3动火作业前,动火所在部门应通知安环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使之在异

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4.2.5动火作业现场的应通排风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4.2.6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在动火点附近全程进行可燃性气体监测。

5.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取样分析,取样点应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

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5.2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超过

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5.5.3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在校

验期内,并且在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设备进行对比,以此确定其处于正常的

工作状态。

5.5.4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时,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岗

位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票上注明。

5.5.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

(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

(体积百分数)。

5.5.6动火单位应做好动火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分析人员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

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5.6动火作业JSA管理

5.6.1所有动火作业前必须由辖区所在项目负责人组织班长、作业负责人、动火

人、监护人、进行工作确认并根据现场的安全环境对照JSA表记录表进行风险辨识,

并逐项记录打钩。

通知属地部门负责人、安环部等审核、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5.6.2动火监护等人对照JSA分析项目逐一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签字。

5.6.3JSA打钩项进行落实作业前的工艺处理原则上由动火所在辖区班组长或主

管对照;

但涉及电仪设备断电的由进行停送电持签上锁的人员进行措施确认,由开具

停送电票的人员进行审核。

动火分析这一项工作步骤由分析员在措施落实后填写检测结果并确认签字

5.7动火作业票管理

5.7.1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应妥善

保管,作废票应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

票应予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7.2作业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班次,若作业时间超过一个班次或者作业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7.3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由动火人、监护人现场动火时各持一份备查,动火

辖区部门岗位做好第一联存根存查。

5.7.4动火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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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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