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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有哪些Word文档格式.docx

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

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

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

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

5、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

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

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

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

6、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

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

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

7、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

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

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

8、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拓展阅读

合同风险有哪些

合同风险有哪些?

来看看我给你带来的合同风险吧。

签订合同时有什么风险

(一)合同主体的风险

1、主体资质瑕疵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超过有效期、未经年检等;

(2)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特殊产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3)存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4)超过特许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带来签约风险。

2、超越经营范围

(1)合同标的不在对方经营范围之内。

(2)不具备相应的有效资格、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3、代理行为存在瑕疵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

(2)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真实,存在代签行为;

(3)无授权委托书(如:

未取得授权的分公司及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

(4)委托代理人持有的授权书不真实、不具备代理权限、超过有效期等;

(5)对额度巨大的合同或者其他事项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未取得相应的决议文件。

4、履约能力不足

(1)注册资本低于合同标的额;

(2)实际生产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合同要求;

(3)资产负债率高;

(4)曾有违约行为,商业信誉不高。

(二)合同签订过程的风险

1、合同效力

(1)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包含免除本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3)合同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如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条款。

2、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

3、合同内容

语言表述不规范,文字、标点错误,上下文内容不一致。

4、合同签章

(1)合同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仅签字或仅盖章,存在生效瑕疵;

(2)加盖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部门章;

(3)在空白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

(4)合同印章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5、合同变更

在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时,未签署补充协议,在合同文本中手写修改,却未加盖双方印章。

(三)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1、合同标的

标的物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等约定不明确或未进行约定。

2、数量和质量

(1)未约定标的物数量或约定不明;

(2)未约定计量单位或约定不明;

(3)未约定质量标准条款或约定不明;

(4)未约定质保期或质保期起算时间约定不明;

(5)未明确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和方式。

3、验收条款

无质量验收条款或约定不明。

4、价款

(1)数字或货币单位出现错误,大小写不一致;

(2)上下文对价款的约定不一致;

(3)未约定使用的币种(特别是涉外合同);

(4)支付方式不合理:

作为买方时,支付的预付款比例过高,发货前付清全款、未留存质保金等。

5、履行条款

(1)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不具体;

(2)履行地点表述模糊,不能明确具体的履行地;

(3)履行方式约定不明。

6、权利义务条款

合同权利义务条款不对等,过于偏重一方的责任;

未对明显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进行特别标注。

7、包装条款

未约定包装条款及费用承担。

8、风险承担

未约定风险承担的转移时间及承担范围。

9、违约责任条款

(1)未根据主要合同义务来确定违约责任,仅做出概括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

(2)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约定过高;

(4)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10、解决争议方法

未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如管辖法院的选择或仲裁机构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11、合同生效条款

缺乏合同生效条款或合同生效条款约定不明。

12、合同文件的解释

(1)存在两种语言文字时未约定优先顺序;

(2)存在多个补充协议或附件时未约定解释顺序。

合同审查方法有哪些

合同审查方法有哪些?

来看看我给你带来的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吧。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

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

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

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

最后,野火四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

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

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一)买卖合同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

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

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

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

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

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

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

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

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

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

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

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

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面是我给你带来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合同无效的情形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有毒物品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

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

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

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

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

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

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租房合同范本有哪些

本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租房合同范本有哪些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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