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常规稽查实施工作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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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关可以将下列其他企业作为常规稽查对象的选取重点:

(一)超过3年未实施稽查或核查的企业;

(二)超过3年未被通关监管环节查验或专业审单的企业;

(三)通过稽查、核查、巡查或贸易调查,或经通关监管环节查验等发现存在风险点或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的企业;

(四)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线索涉及的企业;

(五)其他需要实施常规稽查的企业。

三、常规稽查具体实施

(一)开展符合性测试

实施符合性测试前,稽查组应当调查、了解被稽查人与常规稽查有关内控制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及关联方的主要经营范围、管理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采购、关务和财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关务部门人员流动是否频繁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作业流、人力配制或贸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

1、货物流、单证流的审查

(1)货物进出口业务部门及人员岗位责任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货物进出口及生产加工各环节的计算机信息控制管理情况;

(3)一般贸易货物采购、库存、销售等内控制度、单证管理、财务管理、进出口活动等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4)保税货物的采购、仓储、生产加工、销售、处置、报核等的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5)减免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处置和报核的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6)报关企业报关代理业务审核、纠错等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制度的审查

(1)财务机构与人员岗位责任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2)财务会计计算机信息控制管理情况;

(3)会计账簿、报表和其他单证设置、记账、核算等基础性财务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4)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采购、销售、生产加工等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5)报关企业报关代理业务财务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3、账簿、单证审查

(1)进出口业务有关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是否纳入会计或业务档案管理;

(2)是否设立进出口业务登记台账,并记录进出口的相关信息;

(3)是否按照账务制度规定期限和《稽查条例》要求保管相应资料;

(4)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海关监管货物管理

(1)对海关监管货物是否准确记录货物流向;

(2)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是否分开存放、分开记录;

(3)是否能够真实反映海关监管货物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

(二)符合性测试的方法

稽查组可以采取印证式询问、书面文件检查、实地观测、穿行测试、重新执行等方式进行符合性测试,逐项或抽样测试和印证有关内控制度的规范性、健全性和有效性。

1.通过向企业负责人的相关人员询问了解相关管控机制,查阅被稽查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2.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调取相关单据,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执行;

3.实地观察被稽查人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4.按内控制度规定对实际业务运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测试;

5.对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等。

抽样测试、穿行测试的单证应当归入案卷.

在具体各项管理制度的检查中,可以把重点放在查看企业有无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经常变动、各种原始记录残缺不全、仓库收发退料没有规章制度、进口原料和国产原料堆放杂乱无章、会计不按规范记账、原材料只有总账无明细账、财务账册根本不能反映进口料件的生产使用及库存情况、生产过程无任何记录、账册单证管理不善甚至丢失、产品既有国产料件,又有进口料件难以把握耗料定额的情况等方面。

(三)实质性测试的数量和范围

稽查组应当在稽查准备和稽查实施过程中,对被稽查人开展必要的风险分析,确定常规稽查的重点。

实施常规稽查,稽查组应当以报关单为单元,以报关单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内容,采取随机抽样和人工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检查。

稽查组进行人工抽样时,应当根据风险分析情况,选取风险明显的报关单和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一般贸易业务,稽查组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一)一般贸易货物价格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记录、合同、发票、往来函电、完税价格及项目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二)一般贸易货物归类情况,审查货物的实际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和以往归类记录等;

(三)一般贸易货物数量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记录、收录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四)一般贸易货物原产地情况,审查货物的合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稽查组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一)保税货物进口使用情况,审查保税料件进口、加工、串换、承揽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等;

(二)保税货物单耗情况,审查工艺流程、实际投入产出、净耗损耗记录、残次品及边角料耗料、库存盘点等;

(三)保税货物转内销情况,审查转内销保税货物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价格及数量等;

(四)保税货物进出口平衡情况,审查一定稽查时段内保税货物的总量平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设备)进出口业务,稽查组应当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一)减免税货物技术指标情况,审查审批文件、品名、规格、功能、用途及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审查货物使用地点、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实际用途等;

(三)减免税货物处置情况,审查货物销售、转让、出租、抵押等;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被稽查人经营的其他进出口业务,稽查组应重点对以下内容实施检查:

(一)对保税物流业务,审查保税仓储及运输费用是否如实申报、货物存放及出入库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等;

(二)对报关业务,审查代理报关业务是否如实申报、账簿单证及营业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

(三)对免税品业务,审查有无违规销售免税品、有无出租、出让或转让免税店经营权等。

稽查组以报关单为单元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时,对应的报关单票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总票数为3000票以上不足20000票的,检查的票数不少于报关单总票数的1%,其中随机抽样票数不少于总票数的0。

5%;

(二)稽查范围内报关票数不足3000票的,检查的票数不少于30票,其中随机抽样票数不少于15票。

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总票数为30票以下的,应当全部检查;

(三)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总票数为20000票以上的,检查的票数不少于200票,其中随机抽样票数不少于100票。

实施抽样检查时,稽查组可以通过必要的内控制度测试检查被稽查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薄弱环节,分析风险点;

稽查组可以通过对抽样报关单证及相关资金流、货物流的核实,检查被稽查人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

稽查组的合理审查责任,以实际检查的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限,对未被检查的其他内容不承担审查责任。

(四)实质性测试的实施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1)支付货款情况

调阅、审核“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现金”、“预付(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等账户及有关凭证,审核资金流情况、货款收支人情况,核实已付和应付的资金,并与进口申报价格进行比对;

(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特殊经济关系或特殊安排情况

调阅、审核“长期投资"

、“实收资本"

、“公司内部往来”等账户及有关凭证,了解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情况,了解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经济关系;

调阅、审核会计报表附注,了解关联企业交易及佣金、代垫费用、红利、股利等支付情况,了解买卖双方是否为关联交易或存在特殊安排。

(3)账册纪录情况

调阅、审核“原材料”、“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制造费用”、“库存商品”、“销售成本"

等账户及有关凭证,分析入账价格、品名、规格、成分、型号、币制、成交方式等与进口货物申报是否一致,归类是否正确。

(4)原产地

调阅、审核原产地证书,通过协定国(地区)双方备案的印模、签字等甄别原产地证书的真伪.通过调阅、审核合同、发票、业务传真、电子邮件及有关进出口货物说明书、查看实物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及调阅有关承载进口货物船舶的运输路线、停靠港口,起运港、货物更换承载船舶等情况,审核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是否属实,适用进口关税税率是否正确.

(5)特许权

1 调阅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应缴税金--所得税,掌握特许权支付情况;

2 了解企业申报情况及所涉及货物进出口情况、内外销情况;

3 分析《进口货物合同》、特许权支付合同、协议等。

如:

《技术转让协议》、《技术目录清单》、《装配零件清单》。

《合资合同》、《组装件供应协议》(或《散件供应协议》)、《商标使用合同》等资料;

4 要求被稽查人提供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其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稽查组应当根据被稽查人书面说明和有关材料,分析、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进口货物有关,是否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2、进口和使用减免货物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1)特定减免税规定进口额度和使用范围(特定地区、特定对象、特定用途)。

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进口减免税货物适用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稽查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是否有挪用、出租、倒卖及以各种方式骗取海关优惠政策等情事。

(3)实地查看货物:

对减免税货物进行实地盘点,并做好检查纪录.核实实际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品名、规格、技术指标、用途等是否与申请减免税货物的理由相符;

核实进口减免税货物是否按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审批时申报的用途使用,目前是否仍按规定使用。

(4)调阅“物资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累计折旧”等账册以及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核实实物与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核实申报的价格、型号等是否与入账一致。

主要核查各账簿和凭证之间记录的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与进口申报相符,有无伪报价格、品名、规格等情事。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和资金往来等账目。

具体主要核查各账薄和凭证之间记录的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一致,是否与进口申报相符,是否在位,核实减免税货物的财务处理,核实其所有权等问题。

(5)转让、抵押贷款、提前解除监管前是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6)调阅、核实“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现金”、“预付(收)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固定资产清理”等账册,核实是否存在变卖、出租、出借减免税设备。

(7)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是否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3、加工贸易货物的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稽查组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稽查时,应重点了解企业运作模式、生产流程、有关内控制度、作账方法、管理情况、计算机技术使用情况,BOM表、生产配方、投料单、定单、作业单、进出仓单等环节,具体对财务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品质鉴定部门)、销售部门、仓库、进出口部门及负责人、经办人均应深入了解。

(1)调阅、分析以下账册:

1 “销售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成本”等账册,核实企业内外销情况,核实企业销售实际情况,出口客户与实际收款客户是否一致;

2 “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在途商品”、“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现金”、“预付(收)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册,核实企业申报是否属实;

3 供货商明细表、销售明细表、成本核算表、产成品进销存账、原材料和产品月、季度、年度仓库盘点表或报表、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入、出仓单、缴纳进口税款等资料;

4 调阅有关生产记录、配方、BOM表等资料。

5 审核发票上的各项原始记录,例如:

采购部门对购料发票的审核签字、单价、品名、数量、采购订单等.从进口发票追查到相应的验收单、报关单,并核对其名称、数量、价格是否相符,追查到相应的库存商品明细,核对其数量、单位成本、日期和凭证号码。

(2)仓库账册、实物的稽核

稽查组采用盘存法,即对被稽查人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及在生产材料、半成品进行实地清点,了解被稽查人实际存货情况,盘存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类情形,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1 对原材料仓进行盘仓。

收集仓库账、原材料验收单、原材料入仓单、原材料出仓单、生产指令单、月度季度年度的仓库盘点表或报表。

重点向原材料仓负责人了解原材料仓库管理的方式和特点,全面掌握企业原材料的实际原材料进货的渠道、品种、数量及使用情况。

2 对成品仓进行盘仓.收集仓库账、成品入仓单、成品出仓单、生产指令单、月度季度年度的仓库盘点表或报表、出货表或送货单,重点向成品仓负责人了解成品仓库管理的方式和特点.全面掌握企业成品的实际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和销售数量,成品出仓后的去向是出口还是内销。

检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制发《检查记录》,并由双方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海关印章和被稽查人印章。

(3)生产实际方面的稽查

收集生产指令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月度季度年度的生产报表.重点向车间主管了解生产过程中实际领料的品种、数量,产出成品的品种、数量,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状况,并将外销生产和内销生产成品加以区分。

(4)采购营销方面的稽核

1 收集相关的材料订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采购订单.重点向营销主管了解进口料件的品种、数量、价格,区分企业内外销合同。

2 调阅企业存档的购货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报关单等进口单证进行审核,证实其是否真实、完整、一致。

主要注意审核进口单证有无涂改、变造、伪造的痕迹;

进口单证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一致,有无相互矛盾之处。

3 调阅合同和其他单证中存在的附件或备忘录条款,审查其是否影响成交价格;

审阅发票的内容,如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件数、价格、生产国别等是否与合同和相关单证一致,是否存在伪报原产地国、伪报品名以套用较低税率的情况,是否有低报价格、少报数量等情况。

4 收集相关的订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采购订单、付汇情况,审核有关函电文件和进口商品合同中公司购买进口商品等条款,来确认所处理的经济事项是否正常。

(5)电脑资料方面的稽核

收集由电脑开出生产指令单,由电脑记录进口保税材料和国内采购实际的品种、数量以及成品内销和外销等数据。

重点向负责人了解电脑和网络系统在企业的实际应用情况,第一时间掌握企事业生产经营运作的真实数据。

稽查时要派熟悉电脑的网络的人员,并以最快速度控制电脑及其网络(包括主机和网络交换设备),注意保存好电脑资料,不能让企业销毁资料或在网络系统中设置障碍.

(6)来料加工业务因不涉及付款,业务相对简单。

稽查重点为:

审核加工费收入,核算加工的数量;

稽核仓库账或收发存本或明细账;

稽核费用账户,核算加工数量.

(7)外发加工的稽核

核查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材料”、“委托加工物资"

、“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制造费用"

“应付账款——**公司加工费”等账册等账户及出入库单,审查有无外发加工、是否经海关批准。

核实外发加工货物的流向、加工的成品是否如数收回以及有无异常支付加工费等.

(8)单耗的稽核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耗用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和非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数量。

1 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2 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根据每份工料单、配料表等核算成品单耗;

3 要求加工贸易企事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司;

4 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5 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6 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7 核算投入产出。

了解企业成本核算,调阅原材料、半成品、生产成本等账册,根据企业投入的问题与最终生产成品的产量相比较,核算成品的单耗。

4、保税监管场所实质性测试的重点

(1)保税仓库的稽核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对保税仓库实施监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稽核重点:

1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2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4 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5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2)出口监管仓库的稽核

出口监管仓库。

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监管。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1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2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

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3 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4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5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吗、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3)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稽核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下称《暂行管理办法》)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实施监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暂行管理办法》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条件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具备的资格条件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1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2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即:

国内出口货物;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等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3 根据规定,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开展下列业务:

商业零售;

生产和加工制造;

维修、翻新和拆解;

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4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5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规定,对货物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即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4)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稽核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

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以对口岸免税商店实施稽查为例,稽查组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的规定,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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