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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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配合“1104工程”的实施,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非现场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报告路径,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
(三)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四)一套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七个阶段(如图一非现场监管流程图所示)。
(五)结合监管资源的现实情况,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被监管机构风险实际状况、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应调整或简化上述非现场监管程序。
(六)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非现场监管人员要关注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上述方面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管评级,督促被监管机构从制度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七)非现场监管对被监管机构承担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有机衔接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的水平和监管效力。
(八)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可以依照本指引制定有关非现场监管的实施细则。
二、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
(一)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人员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和非现场监管协调员,上述人员共同承担法人或属地被监管机构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中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二)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是指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分局),分管非现场监管并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的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统筹和协调非现场监管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的合作,组织起草和修订相关非现场监管规章制度。
2.合理配置非现场监管资源,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稳定的监管资源支持。
监管资源包括:
经批准使用的人员、信息等。
3.审核主监管员提交的监管报表和监管报告,并视工作需要,报送上一级领导(或部门)。
(三)主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日常持续性监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主监管员职责见后页《主监管员职责一览表》)。
1.主监管员一般设立在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所在地,确保法人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
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监管员设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
2.承担主监管员职责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时期的同类型被监管机构的监管经验、熟悉监管政策法规、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的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非现场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或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指导下,根据主监管员设立的不同情况,支持和协助主监管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人员。
1.主监管员设立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的,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在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银监会主监管员的工作。
2.主监管员设立在本单位的,根据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指派,非现场监管员协助主监管员履行非现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主监管员的授权,履行主监管员的部分职责并对主监管员负责。
3.主监管员设立在其他银监局的,被监管机构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员,在上级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的指导和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其他银监局主监管员的工作。
(五)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是指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或各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
研究和制定有关跨地区监管协调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被监管机构进行跨地区的监管合作,发挥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桥梁作用,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定期对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监管协调工作提出评价考核意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六)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银监会各级机构均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定期轮岗包括非现场监管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以及非现场监管人员与现场检查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
轮岗频率可视工作需要制定,同一岗位最长不宜超过4年。
(七)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
应当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制定培训计划,要加强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管理的培训,以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非现场监管知识、技能和方法的培训等,持续提高非现场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三、制定监管计划
(一)主监管员应当在充分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在每一个监管周期之初,征求其他非现场监管人员的意见后,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计划,以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提前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
监管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
被监管机构的本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重点关注风险领域,本监管周期内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各项主要监管任务计划实施的时间等。
(二)一个监管周期是一个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的循环,涵盖了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等七个阶段。
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可以参考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监管评级越好,资产规模越小,监管周期越长,应体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越小,配置的有效监管资源越少的分类监管原则。
(三)制定监管计划时,主监管员要结合被监管机构的现状和监管资源的实际,从提高监管效率出发,合理安排各项监管任务。
(四)制定监管计划的具体步骤。
1.搜集充分信息。
主要包括相关报表、最新版《机构概览》、上期风险评估报告、上期监管评级情况、上期现场检查报告及机构检查后整改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报告、新产品和新业务情况、内外部审计报告、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等形成的会议纪要等。
2.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长度。
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越高或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越大,监管强度应越高,监管周期应越短。
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时长后,应尽快通知非现场监管员。
3.主监管员提出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见附件1)草案。
通过重点分析风险评估矩阵、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掌握的其他信息,找出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薄弱点和风险疑点,确定需加强监管的业务种类、风险类别和重点区域,提出拟采取的监管策略和措施。
主监管员完成草案后,应尽快下发给非现场监管员。
4.被监管机构如有分支机构,从事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的非现场监管员,收到主监管员下发的《监管计划书》草案后,结合本周期被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根据主监管员确定的法人机构监管周期,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准入人员协商,研究制定属地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分支机构)》草案,经同级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监管员。
5.主监管员拟定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并报审。
主监管员汇总分析被监管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和准入人员协商,修改补充该机构《监管计划书》草案,将拟定的《监管计划书》呈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
6.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的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监管计划书》时,应综合考虑同质同类或本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的时间、地域安排,合理安排和平衡监管资源,加强协调,避免冲突。
如有必要,可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将《监管计划书》呈报上级领导审定。
7.《监管计划书》审定通过后,主监管员应及时发送同级现场检查部门和市场准入部门及下级派出机构执行,统一指导同一法人全辖的非现场监管。
8.主监管员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全面掌握和控制监管计划的执行进程,并根据被监管法人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变化,及时修订监管计划和更新执行记录,指导、协调各级监管员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四、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
(一)监管信息收集概述。
监管信息收集是非现场监管人员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媒体收集被监管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的持续过程,是进行日常监管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的基础,贯穿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
通过全面、持续的信息收集,保证非现场监管人员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监管信息收集工作。
在建立规范和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机制的基础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加强与市场准入部门、现场检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通过增强对社会媒介和社会公众信息的关注,形成全面、规范和及时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体系。
主监管员收集各类监管信息,并按要求归纳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概览》。
《机构概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集中展现,是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风险判断的重要基础。
《机构概览》在监管流程中,随着监管信息的持续收集而不断更新。
(二)监管信息收集的内容。
1.按照信息来源分,非现场监管人员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二是与银监会内部有关部门共享得到的业务准入、现场检查等信息;三是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信息。
2.非现场监管人员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信息。
(1)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银监会统一要求,依托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按要求进行加工处理。
(2)除非现场监管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状况信息资料,内容一般包括:
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管理报告、财务报告、业务结构和利润分析报告、产品发展策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案件报告、信息系统发展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内容。
(3)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和要求应按照银监会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执行。
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的内容和要求也应统一规范。
3.非现场监管人员从银监会内部共享的信息主要包括从现场检查部门、市场准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等银监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得到的信息。
内容一般包括:
(1)从现场检查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等。
(2)从市场准入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业务申请及批准报告等。
(3)从统计部门共享得到的信息,如全国(区域)的银行业运行、货币信贷、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等情况的信息资料。
(4)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得到的信息,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设计规划、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等情况的信息资料。
4.非现场监管人员从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取得的信息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价,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专业分析人员的分析报告等。
5.除上述信息以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走访,以深入掌握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或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已报送信息的补充报告和情况说明。
(三)信息收集流程。
1.信息收集流程包括信息采集、质量审核、情况记录和信息变更四个主要环节。
2.信息采集是信息收集流程的起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是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标准。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频度和时间要求报送各项非现场监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对未按时间要求报送数据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催报。
银监会内部应明确部门间共享信息的信息规范、交流方式和时间要求,建立良好有效的信息交流制度。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积极主动从社会公众媒体和第三方机构取得信息。
银监会、银监局和银监分局间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纵向报告机制和横向管理协调机制,保证和支持主监管员对被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的有效汇总和集中。
3.质量审核是信息收集流程的核心环节,是信息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对报送报表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同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照要求对数据和信息的质量进行审核。
质量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般包括:
(1)报表完整性审核。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的数量完整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在数量和内容上存在缺失,应当及时通知该机构补报。
(2)逻辑关系审核。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在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表内及不同报表之间有关项目指标的平衡关系进行检验,以保证数据逻辑关系的准确。
发现关系错误,应及时通知该机构重报。
(3)异常变动审核。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通过趋势比较和同质同类比较等方法,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异常变化。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异常变化进行跟踪了解,以掌握异常变化的原因和影响。
对于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异常变化,应要求该机构重报。
(4)实地走访或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疑情况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可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与被监管机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实际情况。
质量审核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参见附件2.1至2.4。
除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应通过各种手段对其他信息的质量进行审核和控制。
4.情况记录。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完成信息的质量控制工作后,应对收集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并按监管流程进行信息传递或报告,作为其后监管工作的基础。
同时,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信息收集过程中的信息报送情况、异常分析情况等及时记录,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归档。
5.信息变更。
在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报送截止日期期后,如果被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存在问题,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主监管员应在对被监管机构报告进行审查基础上,及时通知和协商统计及信息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审慎处置有关的信息变更要求,并将处置方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如属于实质性调整,即信息变更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则应重新进行信息收集和审核,并对全部有关监管结论和报告意见进行调整;如不属于实质性调整,可不进行调整。
(四)编制《机构概览》。
1.《机构概览》是对被监管机构核心信息和其他情况的高度概括,是以风险为本持续监管各环节监管成果的综合体现。
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编制、更新《机构概览》,概要、动态地掌握被监管机构的有效信息,并结合风险分析、评估和监管评级,形成对被监管机构的基本判断。
2.主监管员在非现场监管员协助下编制《机构概览》,在《机构概览》中概括地描述和总结被监管机构的战略、管理、业务、风险状况以及其他必要的监管信息。
《机构概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业务概况;管理状况;业务发展趋势;财务状况及趋势;风险评估结论;监管评级结论;监管措施和意见;其他信息。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2.5)
3.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对《机构概览》进行动态、持续更新,确保《机构概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监管周期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信息基础。
五、日常监管分析
(一)日常监管分析概述。
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运用多种分析方法进行日常监管分析,可以识别、度量、分析、判断被监管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与建议,为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奠定基础。
(二)日常监管分析方法。
非现场监管人员根据定期收集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结合其他相关信息,可以运用异常变动分析、合规分析、比例分析、结构分析、趋势分析、同质同类分析和压力测试分析等多种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风险情况和风险抵御能力等进行分析。
(三)日常监管分析主要内容。
日常监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信用风险分析、流动性风险分析、市场风险分析、资本充足率分析和合规性分析等方面。
日常监管分析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参见附件3.1。
(四)日常监管分析程序。
1.收集掌握信息。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第四部分“监管信息收集”的要求,收集有关信息,了解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环境、业务领域和各种管理制度,掌握被监管机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相关信息。
2.实施监管分析
(1)非现场监管人员参考日常监管分析要点,对被监管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得出被监管机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风险概况、异常变动情况、潜在风险或问题的初步评价结论。
(2)监管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可参考日常监管分析要点对分支机构基本财务状况、信用风险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3.撰写监管分析报告。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月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告》(附件3.2)。
按照频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按照内容,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专题分析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
按照机构,监管分析报告包括“法人机构分析报告”、“分支机构分析报告”和“汇总类机构分析报告”。
《日常监管分析报告》文字应尽量精简,突出主要风险及问题,着重就异常变动、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指标和重大风险情况进行说明,不求面面俱到。
一般情况下,月度报告比季度报告更简要,季度报告比年度报告更简要。
4.提出工作建议。
根据日常监管分析结果,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提出工作建议,并做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主要风险点或有关事项,采取现场走访等形式,到被监管机构作实地调查和了解。
(2)对监管指标和主要项目异常变动幅度大、频率高,且可能存在或产生风险隐患的被监管机构,可采取风险提示和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
(3)对违反审慎监管要求,存在严重风险和问题的被监管机构,可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4)其他工作建议和安排。
(五)报告路线。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管分析时,要建立快速、有效的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反馈。
1.法人机构分析报告。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日常监管分析情况向主监管员报告;主监管员在完成《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后,应附《非现场监管汇总结果表》,按要求定期将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或)上级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
2.分支机构分析报告。
监管法人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应按期向本部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上级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或主监管员)上报《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材料。
3.汇总类机构分析报告。
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或指定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定期向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和(或)上级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人员(或主监管员)上报按法人机构类别汇总的《日常监管分析报告》。
六、风险评估
(一)风险评估概述。
风险评估是通过对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风险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识别,对主要业务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的充分性以及外部风险因素的影响做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对机构的整体风险水平作出评估。
除外资银行外,对法人分支机构一般不需要进行整体风险评估,只需要针对特定业务或特定风险进行专项风险评估。
对法人机构需要定期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和整体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完成后,监管人员需要填写《风险评估矩阵表》(附件4.3)、《风险评估矩阵摘要表》(附件4.4),撰写《风险评估报告》(附件4.5)。
(二)风险评估目的。
1.风险评估旨在通过评估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的内在风险水平、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未来发展变动方向,对一家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能够表明被监管机构的问题和风险所在,为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计划、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和实施现场检查提供决策依据。
3.通过风险评估,监管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能与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有效结合,真正做到高风险多监管,低风险少监管,实现差别化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三)风险评估的频率。
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过程,每个监管周期至少要对被监管机构进行一次正式的风险评估。
监管周期内一旦发生影响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的重大事件,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及时更新风险评估结果。
(四)风险评估的程序。
风险评估过程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收集风险评估信息。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四部分有关要求,收集被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了解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环境、业务领域和风险管理制度。
如有必要,非现场监管人员还可通过实地走访、与被监管机构管理层会谈等方式来获取所需信息或核对已有信息。
2.界定主要业务种类。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界定主要业务领域时,应综合考虑被监管机构的资产结构、业务规模、发展战略、收入贡献、新产品和新业务扩张计划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任何超过总资产或总收入一定百分比(如5%)的业务都应该单独考虑。
具体百分比由各机构主监管员确定。
部分业务虽然没有超过上述比例,但是对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有较大影响,如衍生产品业务等,也可进行风险评估。
3.界定主要风险种类。
一般情况下,风险评估涉及的风险种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策略风险等七大类风险。
其中,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每一次风险评估中都应考虑的内容。
其他四类风险,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被监管机构实际情况和机构面临的经营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将其纳入某一次风险评估中。
4.完成风险评估矩阵。
(1)评估内在风险水平。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根据确定的业务种类和风险类别,分析、识别每一业务涉及的每一类风险的内在风险水平。
评估内在风险水平应当明确各类风险的主要来源,根据不同风险种类采取相应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并结合监管人员的主观判断形成结论。
内在风险水平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有关评估内在风险水平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见附件4.1。
(2)评估风险管理能力。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逐一评估主要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对被监管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风险认知和参与程度,被监管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有内在风险的方法进行评估。
主要评估因素包括: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规定,风险计量、监测程序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综合上述四项因素的评估,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结果分为强、可接受、弱三个等级。
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见附件4.2。
(3)确定各类风险发展趋势。
非现场监管人员在对风险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未来一段时期(如12个月)的风险变化趋势,以及新业务和新产品所包含的风险,使风险评估不仅能够反映被监管机构目前的风险状况,而且能够对风险的发展趋势做出前瞻性预测。
风险发展趋势用“上升”、“稳定”或“下降”表示。
判断风险变动方向需要分析所有影响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的重要因素,包括发展战略、重要人事变动、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的变化、业务发展趋势、新产品和新业务开展情况等市场情况,进而做出判断。
(4)评估整体风险水平。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运用风险矩阵分析,对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汇总,并在综合考虑每类业务的内在风险水平、风险控制充分性和风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得出机构的整体风险水平,并完成《风险评估矩阵表》(附件4.3)和《风险评估矩阵摘要表》(详见附件4.4)。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管工作基础上进行专业判断,主要原则是不能对低评级和高评级进行简单的算术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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