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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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

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

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

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

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

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

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

(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

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

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4.倒签提单:

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15.预借提单:

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16.委付:

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7.代位:

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18.汇付:

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19.托收:

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判例,学说。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A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

2.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

B公平互利原则。

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

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

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

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

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

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

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

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

(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

(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

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

(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

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

(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10.要约的有效:

(1)向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

(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1.承诺的生效:

(1)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

12.要约的消灭:

即要约失效。

(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

13.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规格。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

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14.倾销成立条件:

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

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

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

班轮运输:

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

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的内容:

1。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

有17项免责事由。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6.托运人的义务。

7.诉讼时效为一年。

《维斯比规则》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

3.提高赔偿限额。

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

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

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

《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接至交”期间。

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

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

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

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

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

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

实际全损:

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

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

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

委付:

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代位: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

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

水渍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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