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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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制度
同业业务制度
篇一: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合规风险提示
(二○一四年第四期)
中信银行合规部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金融同业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近日,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称“127号文”),之后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两项新规本着”强管理”、“控风险”、“回本质”的原则,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为保障我行同业业务规范发展,现将有关监管重点提示如下:
[对同业业务的义务性规范要求]
一、新规明确了适用机构范围和业务范围
(一)机构范围:
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二)业务范围: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
同业拆借、同业
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二、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
(一)统一经营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3.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二)统一风险管理:
1.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
2.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4.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
(三)统一授权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
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
2.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XX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四)统一授信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
2.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五)统一准入管理: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2.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三、新规明确了“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
(一)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二)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三)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
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新规明确了违规处罚要求
商业银行违反“银监办发140号文”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对同业非标业务的禁止性规范要求]
一、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2.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3.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
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同业授信管理
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
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四、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五、同业存款:
1.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
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
2.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篇二: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
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
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岗位流程管理要素
附件2: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
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
必须按规定履行报备咨询手续;接受存款行必须符合省联社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加强对存放资金的对账工作。
岗位流程管理要素
附件3:
编号:
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存款方:
受款方: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
JIANGXIRURALCREDITCOOPERATIVESUNION
篇三:
同业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同业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XXXXX:
根据《XXXXXXXX》(XXX?
2014?
XX号)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拟将对同业存款业务采取如下风险管理措施。
一、基本情况
至2014年8月29日止,我行只开办了同业存款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存入存出业务账户用途为结算性账户。
存入业务账户1户,存入银行“XXXXXX”;存出业务4户,分别在XXXXX、XXXXX、XXXX、XXXX各开立1户。
二、风险管理措施
(一)本行存入、存出同业存款业务,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本行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二)存入的同业存款账户,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三)开户时,经办人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入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本行拒绝办理。
(四)对于首次开立账户的,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五)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六)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系统予以核实。
(七)将符合条件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八)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九)同业存款必须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十)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同业存款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业务。
(十二)执行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久悬账户停止支付超过5年的,予以销户。
对于年检不符合开立条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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