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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计算实用标准方法及法律依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如何计算离婚子女抚养费详细介绍:

(欢迎大家提供有用信息,我们会不断补充)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

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下面,就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作一归纳。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十、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十一、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

理解这条规定,就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应当包括:

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二、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

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关于抚养费的几个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及各方承担的份额,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抚养费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

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

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

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

一是出国、出境人员;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9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至于9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1)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是要注意的问题,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是有条件的,其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抚养;

二是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

如果父母因负担抚养义务即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4、抚养费的变更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

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

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一是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

一是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二是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选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是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

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简称扶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它包括被扶养人范围和生活费的计算两项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被扶养人范围的界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新婚姻法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

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

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

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但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笔者有不同意见: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这仍归属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发生的,更像银行存款,支付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

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子女成年之后与父母形成相互扶养关系。

子女帮助父母劳动,尽一定的赡养义务。

父母在能力所及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知识(特别是知识分子),给子女以帮助,相互扶助;

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扶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

人为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55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4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法院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

既然赡养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那么人为确定一个年龄来界定需不需要赡养、赔与不赔赡养费,是违背赔偿损失填平原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

综上所述,受害人的父母应当界定为被扶养人,而不应以年龄来划分是与不是。

具体扶养费如何计算,将在下一节详述。

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扶养费的计算涉及八个方面问题:

1、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成年人一般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2、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以下简称年人均消费支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的,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

3、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

4、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只计算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

5、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

6、扶养费的计算标准是依据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还是依据被抚养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适用农村或城镇的标准计算。

7、在校学生的计算。

8、受害人的父母的扶养费的计算。

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六个问题分别论述如下:

1、对上述第2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受害人居住的县或区人均消费较高,应按该县、区的标准计算。

笔者认为不可。

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是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计数据。

可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数据是采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一的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因此受害人居住地在一个省的,只能按该省的统计数据,而不能按该省内县或区的统计数据。

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如果该省的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法院所在省的统计数据,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统计数据计算扶养费。

2、上述第3个问题。

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与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关系密切,但不是必然对应的关系,扶养费的计算不能当然引用伤残程度来计算。

一般来说伤残程度高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也高,但是对于如毁容、丧失性功能等导致的伤残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显然不一致。

因为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都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而每一次鉴定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鉴定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已经做了伤残程度的鉴定,没有做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法官应当告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伤残程度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相当,可以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司法鉴定,否则法院将按照伤残程度来计算抚养费。

把权利回归当事人,让当事人在时间和鉴定费用与诉讼效率之间选择,从而体现司法公正。

3、对上述第5个问题,见诸报端和著述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

笔者以严格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出发,推荐一种分段计算方法,即按照不同的被扶养人需要的扶养年限,分段甄别计算,超过超过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的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如死亡的受害人有兄妹三人、父68岁、母62岁、子9岁、妻子。

扶养费计算中其父需要赡养12年、其母需要赡养18年、其子需要抚养9年,其父母的赡养费受害人应承担三分之一、其子的抚养费受害人应承担二分之一。

可将扶养时间分为三个阶段:

9年、3年(12年减去9年)、6年(18年减去9年和3年),在第一段的9年,被扶养人有3个,其父母赡养费每人按三分之一,合计有三分之二,其子抚养费按二分之一,总和超过一,应按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第二段3年,其子已超过18岁,只有其父母,受害人每人承担三分之一,合计三分之二的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第三段6年,只有其母,则受害人承担三分之一,按三分之一的上一年年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对于伤残者,可在上述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再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避免出现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所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相同的结果。

4、对上述第六个问题,按照侵权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被扶养人的损失是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扶养费。

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因其收入高,应付出的扶养费也相应多。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低,其支付的扶养费相对应也较少。

因此,扶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是按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被扶养人情况来确定计算标准,实际是依需要来确定赔偿额,没有理论依据,且不具有合理性。

假如受害人是农村居民,而他的被扶养人又是城镇居民的话,如果按被扶养人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河南省2007年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为7826.72元,而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才只有3851.6元,则会出现计算的扶养费远大于受害人收入的奇怪现象,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如果一个农民的儿子在城市工作,多给父母扶养费,父母生活的比邻居们都好,这是多么合理多么令人羡慕呀!

如果不幸的事故发生在儿子身上,判决扶养费按儿子的城镇居民身份计算,难道不合理吗!

5、对上述第七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应扶养尚在高中学习的子女到毕业。

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高中学习,不论其子女是否满18岁,依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费应计算至高中毕业。

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大学学习,虽然其子女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但是因为正在学习期间,不可能用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仍然需要受害人扶养,除非该子女已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情形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并无二致。

因此,对由受害人实际扶养的正在大学学习的子女,扶养费计算至大学毕业,是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的。

  6、对上述第八个问题,受害人的父母所需扶养,如果身体健康状况正常,应该是随着其父母年龄的增长,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

笔者建议设立这样一个模式,即以女工退休年龄50岁为计算点,50至60岁之间按20年计算,低于50岁的低一岁减一年。

超过60岁按司法解释的规定。

这样计算符合公民在年老之前扶养需求逐步增加的实际情况,人们容易接受。

虽然到30岁至40岁的时候,扶养费计算较少,但受害人的父母可以选择生育或收养子女等方法来解决将来的扶养问题。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决此问题。

在最高法院未做解释之前,父母50岁之前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数额判决扶养费,受害人父母不但要忍受丧子之痛,还要担忧今后扶养无着,更加深了精神痛苦的程度。

因此,可以通过增加精神赔偿数额的办法解决,既按上述方法计算出数据后,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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